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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065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6 年 02 月 21 日
86.02.21 第106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宋顯煌聲請書為空軍總司令部五十三年覆字第二九八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三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擅離職役時,已服兵役十餘年,超逾法定役期,應不具現役 軍人身分,當無自駐地潛逃觸犯逃亡可言,認空軍總司令部五十三年覆字第二 九八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乃就法院認事用法為 爭執,並非指摘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與憲法有何牴觸,與首開規定不 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彭安漢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八一八號、第二八五三號判決、八 十五年度判字第三九八號、第九三八號判決、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一○一三號裁定 所適用之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三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八一八號、第二八五三號、八十五 年度判字第三九八號、第九三八號判決及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一○一三號裁定適 用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指摘 行政法院上開裁判適用法規之見解有誤,並未具體說明前述中央公教人員福利 互助辦法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莊陳寶珠聲請書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再易字第二號判決不適用民法第 七百九十六條規定與最高法院判例所採見解不同,聲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二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三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再易字第二號判決不適用民法第 七百九十六條規定,違反民法第七百七十七條之強制規定,與最高法院判例所 採見解亦有違背等情,聲請統一解釋。惟首開規定所謂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 局裁判,乃指另一終審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而言。本件聲請人所指簡易訴訟程 序之第二審確定判決如有違背判例情事,即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依再審程序提起再審之訴,以謀救濟。即不得以該確定判決表示之見解與最高 法院判例有異為由,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馬培欽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七○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三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自訴檢察官瀆職案件,遭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七○ 號刑事判決以程序駁回,主張上開判決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按聲 請人前曾就同一案件聲請解釋,並經大法官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復提請解釋, 查其所陳,係指摘前開判決認事用法不當,並非具體指摘該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經核仍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鴻輝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光輝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 八四○號判決、第一九六○號判決、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七九二號判決、八十五 年度判字第二三五○號判決均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四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三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業稅事件,主張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八四○號判決、第 一九六○號判決、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七九二號判決、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二三 五○號判決均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指摘前開裁判認事用法 不當,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與憲法有何牴觸之處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王鑑慧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五一六號判決,有違 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三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自訴被告林新發詐欺案件,遞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四年 度自字第四五四號、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五一六號刑事 判決無罪確定;提起再審之訴亦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五年度聲再字第 一五○號刑事裁定駁回;其聲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並經 該署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八五)台華字第一三五○九號函通知,不符合提 起非常上訴之要件,歉難辦理等情,認各該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 請解釋。核其所陳,乃就法院認事用法為爭執,並非指摘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 用之法律與憲法有何牴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莊陳銀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二四二三號判決及民法第一千一百四 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三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二四二三號判決引用之民法第一千一 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繼承權喪失之事由未包括故意傷害被繼承人致死;又 該判決亦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前段之「傷害致死」非屬民法第一千一 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之範疇,均有違憲之疑義, 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屬立法及適用法律當否之問題,並非指摘上開判決所 適用之法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虞,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周餘慶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六十六年度判字第七三一號判決、七十二年度裁字第四 三三號裁定有違法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因申請會計師檢覈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六十六年 度判字第七三一號判決、七十二年度裁字第四三三號裁定予以駁回,上開裁判 所表示之見解,與考選部(七二)選訴字第八五號答辯理由及同部(七六)選 二字第三四六一號、(七七)選二字第三八○號、第三○○三號函所適用之法 規相悖,聲請統一解釋。惟首開規定所謂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乃指 另一終審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而言。聲請意旨所引上述函件之見解,非另一終 審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臨時動議:無。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