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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1.31 第106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林江才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三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二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平均地權條例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三號判決所適
用之內政部六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台內地字第八一九六四四號及八十年九月
四日台內地字第八○七八○五二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
,無非主張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並無排除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之
適用,認伊有優先承購權云云,惟土地所有人已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補償聲
請人而終止租賃關係,即無優先承購權可言(參照本院釋字第二○八號解釋理
由書),核非對該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指摘,與司法
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
受理。
二、林森茂聲請書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三四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
法令,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三四號民事確定判決適用
內政部於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函頒之「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
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二六點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
上開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係法院依職權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結果,並未援引前
述內政部函頒之要點為依據,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應不予受理。
三、台灣省澎湖縣議會聲請書為民選縣長於停職期間,以醫師身分公開執業,是否牴
觸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之規定,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三一號
決議:
(一)按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
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
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機關台灣省澎湖縣議會係以民選縣長於停職期間,以醫師身分公開執
業,是否牴觸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規定,銓敘部前後所持見解有異,因聲請
統一解釋。查其所陳,尚非縣議會行使職權時適用同一法律所持見解,有異於
他機關所表示之見解,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鄭玉枝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一一八三號、第一一四六號裁定有違
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三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增值稅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一一八三號、第
一一四六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法院四十七年判字第十五號、六十二年度判字第
五八三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其所陳
,係對法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見解有所爭執而已,且未具體指陳該裁定所
適用之上開判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
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臨時動議:無。
散會:九時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