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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063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17 日
86.01.17 第106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藍建隆聲請書為對司法院釋字第三四一號解釋仍有疑義,再請補充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五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二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司法院釋字第三四一號解釋有疑義,再次聲請補充解釋。惟聲請 人對前開解釋究有何疑義,並未具體指陳,亦未敘述理由,與本院大法官第六 ○七次會議議決聲請補充解釋之要件不合;且聲請亦未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 件法第八條規定程式為之,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依本院大法官第 一○一六次會議決議,應不受理。 三、施秀子、周永誠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七五三號裁定有違法、違憲 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二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於台北縣泰山鄉半山雅路二十四巷十四號原有合法建物後側 增建之建物所屬地段為不適用建築法管理地區,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 六四二號判決、八十四年度判字第六七四號及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七五三號裁定 等竟依建築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二條等規定,認該 增建之建物為實質違章建築,故以該確定終局裁判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 解釋。惟本案前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並通知聲請人在案(會台字第五五七 六號),茲又以同一事由再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仍僅就前開裁判之認事用法 為指摘,並非指陳上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違憲之處,與司法院大 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 四、松山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洪萬益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八 二號判決、八十四年度裁字第四四五號裁定、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三七號判決、 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五六九號裁定均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三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二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營業稅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八二號判決 、八十四年度裁字第四四五號裁定、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三七號判決及八十五 年度裁字第五六九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認事用法當否 之問題,並非對上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臨時動議:無。 散會:九時五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