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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2.20 第106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劉秀雄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五一二一號刑事確定判決有違
憲、違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六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九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公務等事件,主張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五一二
一號刑事確定判決有牴觸憲法、法律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以同一
事由多次聲請,均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予受理在案。茲再為本件解釋之聲請,
惟其所陳,均在質疑確定判決認事採證之不當,而非具體指摘確定裁判所適用
之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法律之處,經核仍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
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謝阿紗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三○
四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七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九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聲請人認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三○四號判決所適
用法規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經本院大法官先後於八十四年五月十二日第一
○二四次、八十五年二月十六日第一○四三次會議議決,不予受理各在案。茲
復就同一確定判決再為聲請解釋。核其所陳,僅屬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而未
指摘對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違憲之處,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
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劉秀雄、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謝阿紗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
抗字第一○九二號民事裁定適用法規有違法違憲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八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九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抗字第一○九二號民事裁定駁回其抗告
,違背非訟事件法第三十條等規定,且未採對其有利之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
抗字第五三六號民事裁定為證據,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
僅係質疑上開確定裁定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摘該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令
有何違法違憲之處。前曾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予受理並通知在案
。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
第二款規定仍有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鄭硯香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八二九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八二九號判決所適用之陸海空軍士
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係第二十九條之誤)擅自變更陸海空軍士官
服役條例之施行日期及陸海空軍志願士官士兵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不計士
官服役年資,概以一定金額發放退役金,違背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四章所
定應依服役年資計算各人基數之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陸海空軍
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給與規定,如附表,並
於該附表中規定:「本表所訂給與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嗣於該條例施行
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第二十七條所定『退伍金、退休俸、贍
養金給與規定表』,自民國五十年七月一日起實施」。至於陸海空軍志願士官
士兵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係在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公布施行前所頒布,兩
者均不生子法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之問題。且聲請人以同一理由,迭次聲請解
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決議不受理並通知在案。又查行政法院上開判決,係以聲
請人就其主張有利之事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而為其敗訴之判決,並未適用
前開法規作為不利於聲請人之裁判依據,其聲請解釋憲法,核與首開規定不符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洪月英聲請書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聲字第四三八三號裁定有牴觸憲法
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受沒入保證金之處分,認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聲字第四三八
三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並非指
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首開規定不合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楊桂林聲請書為警察機關職稱列等基準表牴觸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一
條之規定,有違法及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六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於民國七十年由警員調任辦事員,依考試院六十六
年台秘二字第○二七七號函核定「警察機關職稱列等基準表」規定改列一般行
政人員,並取消其警勤加給,經其多次陳情未果。聲請人改向總統府陳情,經
總統府發交內政部警政署予以釋復,遂就該釋復函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
法院八十一年度裁字第六一九號裁定認前開釋復係單純之意思通知而非行政處
分駁回其訴,聲請人則逕以警察機關職稱列等基準表牴觸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
四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有違法及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前開行政法院裁定
既未直接適用警察機關職稱列等基準表之規定,是其聲請,並非就確定終局裁
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
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黃秀枝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三九七號判決所適用司法院釋字第
三二六號解釋之見解,牴觸同院釋字第一八八號、第二○八號及第三六八號解釋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三九七號判決適用
司法院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之見解,牴觸同院釋字第一八八號、第二○八號及
第三六八號解釋,致其憲法上之權利遭受損害,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屬審
判機關適用法令見解當否之問題,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如何
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萬榮穩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一○六號判決有違法之疑義,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七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一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考試案件,對七十四年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應考須知
」規定之認知有誤,違反「退除役軍人轉任郵政、電信之現職人員已取得資位
者,不得參加本考試」之規定而參加考試,致遭撤銷考試資格並吊銷考試及格
證書,嗣經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一○六號再審判決
駁回確定。聲請人認為該確定終局判決違反行政法上之信賴保護原則並違背本
院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爰聲請統一解釋。惟其所陳,並未就該確定終局判決
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與何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
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
理。
十、梁林緩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五年度家抗字第八號民事裁定所適用
之法律及命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一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主張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五年
度家抗字第八號民事裁定,既不適用修正前民法繼承編、親屬編之規定,又未
依司法院令函、法務部函釋辦理,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
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法院適用法律當否之問題,並未具體
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
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一、李永福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一○八二號、第六八一號裁定所適
用之同院六十二年判字第六一○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八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一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保險事務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裁字第六八一號、同
年度裁字第一○八二號裁定所適用之同法院六十二年判字第六一○號判例,有
違憲及牴觸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第查關於前者之行政
法院裁定,基本上係以其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並未涉及聲請人所主張之實
體上權利應為如何處理之問題,而該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如何有牴觸憲法之處,聲請人並未予以具體指摘;至於後者之行政法院
裁定,雖述及該院六十二年判字第六一○號判例,然其所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乃係謂:「原裁定所適用之法規與該事件應適用之現行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
例有所牴觸而言」,其與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究竟有何牴觸之情形,聲請
人亦未予以具體指明,僅以其自己之觀點,認裁定顯有消極的不適用法規而為
本件之聲請,經核均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二、駱悔來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五六五號判決與同院七十九年度
判字第一九七○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見解上互有歧異,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一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一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以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五六五號判決與同院七十九年度
判字第一九七○號判決,就建築法第八十一條之適用,其所持法律見解互有歧
異為由,聲請統一解釋,並非以該院終局裁判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
判機關(如普通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所已表示者有異,而為聲
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至行政法院之法律見
解,各庭間果確有歧異之情事,亦屬其內部應行統一之問題,尚非得以此聲請
統一解釋,附此說明。
十三、胡湘梅等聲請書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八十四年度民執四字第一一七四九號執
行命令強制執行聲請人所有房屋,侵害聲請人住的權利,有牴觸憲法疑義,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一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八十四年民執四字第一一七四九號執行
命令將聲請人所有房屋強行拆除,不顧聲請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再審之訴之
事實,侵害聲請人住的權利,牴觸憲法云云,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並未具體
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情形,與首開規定不
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四、余瑞銀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三八一號判決適用之法律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六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一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所生之子辦理戶籍登記事件,對於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一
三八一號判決適用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認有牴觸憲法第七條
及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五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行政法院上開判決係以
:聲請人之子以「呂樂行」名義申領護照及定居證,則「呂樂行」即為其本名
,如欲更改其姓名,即應依法定程序辦理云云為聲請人不利之論斷,既非因聲
請人為所生之子辦理出生登記而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為駁回之處分,
其聲請解釋憲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十五、李政樹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九七二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申請輔購住宅貸款事件,對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九七二號
裁定駁回其訴,認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摘該裁
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
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六、羅金瑩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九號判決所適用之判例,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二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
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違反民用航空法案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九
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一九八七號判例,有違憲法第八條
第一項後段之疑義,聲請解釋及統一解釋。惟該確定終局判決並未援引該號判
例作為其判決之依據,且聲請人亦未具體指摘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
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項,有何違背憲法第八條第一項後段之處;再者,聲請
人亦未就該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與何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
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七、劉玉璽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五八一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二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前因不合聲請要件,迭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予受理在案。
茲聲請人又就同一原因,再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仍屬不合,依同條第三項
規定,應不受理。
臨時動議:無。
散會: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