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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2.06 第1060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三、劉永貴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三一三號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一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級俸事件,迭次請求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以與聲請要件不合
,議決應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聲請人復以同一事實,認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
裁字第一三一三號裁定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
、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再次
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指摘前開確定裁判認事用法不當,既非對確定裁判理
由所適用之法律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
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楊昭鎦聲請書為對司法院釋字第三七八號解釋有疑義,請補充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對司法院釋字第三七八號解釋有疑義,聲請補充解釋。惟按聲請
補充解釋須該聲請解釋之事項漏未解釋或解釋未臻明確,致適用發生疑義者,
始得為之。經查本院釋字第三七八號解釋在適用上並無發生疑義之處,無再為
補充解釋之必要。且聲請人係對律師懲戒委員會八十五律覆文字第五號函表示
疑義,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
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臨時動議:無。
散會:十時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