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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1.08 第1059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三、熊星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五號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
七十一年度上字第一四二二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八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九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台灣新生報社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認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
上字第三○六五號民事判決暨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一年度上字第一四二二號民事
判決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指摘法院認證用法不當,
並非上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與首開法律規定受理要件不符,迭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在案。茲以同一事
由再次聲請解釋,仍應不予受理。
四、許繼仲聲請書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八十四年度再審字第五四五號議決書所適用之
法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九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八十四年度再審字第五四五號
議決書所適用之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未規定不起訴處分確定
者,亦得聲請再審議,有違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請解釋由。核其所陳乃委員
認事用法問題,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劉永貴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七五二號、第一一四四號裁定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九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因改任事件迭次請求解釋,均因與聲請要件不符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
受理並通知在案。今聲請人復以同一事件認為「銓敘部為違法侵害聲請人之權
利」,故向監察院陳情。經監察院以(八三)院台壹乙字第一二三六八號「人
民書狀處理簡復表」答稱:「經查本案主管機關之處理,尚難認有違法失職情
事」。聲請人視該簡復表為「行政處分」,並對之提起「訴願」。監察院再以
簡復表答謂:「本院處理人民陳訴案件,所為函復,尚不能謂為行政處分,並
對之提起訴願」。聲請人不服該「(視同)再訴願」決定,乃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以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七五二號裁定將聲請人之訴駁回,因監察院對聲
請人陳情書之答覆:「本案主管機關之處理,尚難認有違法失職情事」,「僅
係理由之說明,並不因該說明而生何法律上效果,當非行政處分,不得對之為
行政爭訟」。聲請人不服該裁定,因而聲請再審。行政法院以無再審理由而將
再審之聲請裁定駁回。聲請人認為行政法院前開裁定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人
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之規定,因而提出釋憲聲請。
(三)本件聲請人僅謂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七五二號、第一一四四號之裁定牴
觸憲法第十六條人民有訴願、訴訟權之規定,聲請解釋,並未具體指出行政法
院裁定所適用之何項法令有違憲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新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翁顯明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四九
九號判決所適用之台灣省政府財政廳五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財稅三字第四三四二
八號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九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契稅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四九九號判決,適用
台灣省政府財政廳五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財稅三字第四三四二八號令,有牴觸
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核其所陳,
並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而係指
摘前開裁判認事用法不當,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
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三井大阪株式會社代表人生田正治等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三一○
○號等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九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九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以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三一○○號、第三三○一號、第三
三○六號判決及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七三六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及命令有違憲之
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對於民國七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發布之船舶運
送業及船舶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有關「准予備查」之規定,所持法律
見解歧異之問題,並非指摘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
理。
八、陳太生聲請書為對司法院釋字第三三五號解釋有疑義,請補充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九六號
決議:
本件聲請人因對司法院釋字第三三五號解釋有疑義,聲請補充解釋。惟按聲請補充
解釋須該聲請解釋之事項漏未解釋或解釋未臻明確,致適用發生疑義者,始得為之。
經查本院釋字第三三五號解釋在適用上並無發生疑義之處,無再為補充解釋之必要;
且聲請人所陳,乃就送達是否合法及提存期間和國家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究應從何時
起算,始符法律規定之本旨,依其性質,係屬法律之適用問題,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
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連明進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六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及
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九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六
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乃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當否問題
,並未對其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為具體陳述,與首開規定
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劉秀雄、劉黃素琴、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明正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
二年度台抗字第二八四號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之裁定,適用法規有牴觸憲法疑
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八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九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二八四
號裁定適用法規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屬法院認事用法當
否之問題,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有何違憲之處,核與首開
規定不符,本件前經聲請人迭次聲請解釋,均因不合法律規定,不予受理在案
,茲又請解釋,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仍應不受理。
十一、劉秀雄等聲請書為與相對人中國大眾康寧互助會代表人李荷等間清算解散等事
件對台灣高等法院歷次裁定,認有違法違憲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六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九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以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抗字第七五七號、第三五四號,同年
度再抗字第十四號;八十三年度抗字第一七三○號、第二○三九號;八十四年
度抗字第五三四號、第六二一號等裁定,其參與裁判之法官曾參與原審更審前
之裁判,該等駁回裁定適用法規,顯然錯誤,當然違背法令,牴觸憲法第七十
八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聲請解
釋。惟查其上述之主張,前曾聲請解釋,因與聲請要件不符,業經本院大法官
於八十五年二月二日第一○四二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提出
聲請,且亦仍未具體指摘該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究有如何牴觸憲
法之情形,而僅對確定裁判之認事用法為片面之爭辯,經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
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仍應不受理。
十二、郭志雄聲請書為對停車場法第十一條規定,適用上有疑義,聲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不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八十五年度鑑字第七九九
五號議決,聲請本院大法官就停車場法第十一條之含義為統一解釋,核與首開
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三、陳麗華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八三七號判決與同院七十九年度判
字第一九七○號判決,所表示之法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建築物停止使用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八三七號確
定判決與同院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九七○號判決對建築管理法規之見解有異,
聲請統一解釋。核其所陳,並非上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
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
有異,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
項規定,應不受理。
臨時動議:無。
散會:十時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