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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057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5 年 10 月 04 日
85.10.04 第1057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偉強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黃春美聲請書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再簡上 字第一號及八十五年度再簡上字第四號民事裁定有違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六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再簡上字第一號裁定及同院八十五 年度再簡上字第四號裁定與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再字第五九號、台灣高等法 院八十四年度再易字第一四號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再易字第六號再 審判決核定訴訟裁判費用計算方式歧異,認其違反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四條第二 項及第六條規定,顯有適用法規錯誤之疑義,聲請統一解釋。核其所陳,並非 上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 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張紹聲請書為憲法上所保障之生存權、工作權等遭受迫害,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六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受聘於宜蘭縣立國華國中,與學校之間僅係私法上之聘僱 關係,根據司法院院解字第二九二八號解釋,宜蘭縣政府不應依公務人員獎懲 之相關規定予以「停職」、「解聘」,致其憲法上享有之基本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故聲請解釋云云。惟查其上開之所陳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 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而為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 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陳林素勤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三五三號裁定適用法令之見解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六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代繳地價稅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三五三號裁定適 用土地稅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有違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 釋。惟查該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判係以聲請人之訴為不合法而駁回其訴,並未 審酌其實體上之主張,亦即未及於土地稅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應如何適用之問 題,易言之,該土地稅法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及命令,何況依聲請 人所陳,復僅屬該法條見解上之爭執,則其以此謂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 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 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黃正明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二號刑事判決有違法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七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六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殺人案件,對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二號刑事判決 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維持第一、二審法院以殺人罪,判處聲請人無期徒刑,褫 奪公權終身之刑事判決,認為量刑過重顯然違法,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張清洲聲請書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六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一一號、台灣高等法院六 十五年度上字第一○六九號、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七八號民事判決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八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六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一一號、台灣高等法院六 十五年度上字第一○六九號、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七八號租佃爭 議民事判決,或誤認事實,將未合法終止租約誤為已終止,駁回聲請人確認租 賃關係存在之請求;或誤計訴訟標的價額,將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誤為不得 上訴,遞予裁判駁回聲請人之訴或上訴,有牴觸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 、財產權、自由權及保障佃農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核其所陳,並非對確定 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而係指摘前開確定 終局裁判認事用法不當,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林金龍聲請書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治安法庭適用同 一法律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三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七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就同一審判機關(普通法院)先後所為裁判上相異之見解,聲請 統一解釋,並非對不同審判機關(如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 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而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童宗祥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三八四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四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七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退休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三八四號裁定有違憲 疑義,聲請解釋,惟查上開裁定並未適用聲請人所指摘與憲法有所牴觸之法令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王孝中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三號刑事判決所 適用之法令,有違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七三號 決議: 本件聲請人因煙毒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三號 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等判例及牴觸憲法之疑 義,聲請解釋,並以該判決不適用最高法院之判例為由,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並 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判例有如何具體牴觸憲法之處,且亦非以不 同審判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為由聲請統一解釋,核與司法院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法第七 條第三項及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林廷郎、林忠志、廖樹榴、徐根在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四年度聲 再字第一六二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有違 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四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七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就確定終局判決聲請再審,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 分院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駁回其聲請,致不能提起 非常上訴,因而主張該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 其所陳,係屬法律見解之問題,並未具體指明前開法條在客觀上有何違憲之處 ,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 規定,應不受理。 十、桃園縣議會聲請書為桃園縣議會關於縣市議員何時取得選舉議長、副議長之投票 權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六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七五號 決議: (一)按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 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聲請統一解釋,司法院大 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機關桃園縣議會決議,略以按台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第四條及第 十條規定,縣市議員應於宣誓就職後始有選舉議長、副議長之投票權,而最高 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七號刑事判決則以「市民代表於公告當選之日起 ,即已取得選舉代表會主席之權」,認二者見解發生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惟 查上開判決並非適用台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第四條及第十條之規定而為論 斷,不發生與聲請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之問題,核與司法院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 理。 十一、楊澤民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四年度上更一字第五三號刑事判決 ,有違法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八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七六號 決議: 本件聲請人因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四年度上更一字第五三號刑事判決,有 違法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 定,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屬認事用法之問題,既未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 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亦未陳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 局判決所適用之同一法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何相異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 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法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 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二、闞敬源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三六四號判決所適用之內政部六十 一年十一月七日台內地字第四九一六六○號函釋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六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七七號 決議: 本件聲請人因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三六四號 判決所適用之內政部六十一年十一月七日台內地字第四九一六六○號函釋有違憲疑義 ,前曾聲請解釋,業經本院作成釋字第三五八號解釋在案。茲聲請人就本院已解釋之 事項聲請解釋,應不受理。 十三、游能洛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四六五九號刑事判決,有違 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八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七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侵占等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四六五九號刑 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非 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 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四、劉秀雄、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謝阿紗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 抗字第六一八號裁定有違法及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七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以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抗字第六一八號 裁定適用法規有違法及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並未指摘確定終局 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法律規定受 理之要件不符,迭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在案。茲以同一事實再次聲請解釋 ,仍應不予受理。 十五、陳信正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三號刑事判決 所適用之法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七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建築法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 二七三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不應適用建築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而適用之,有違憲 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 適用之法律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 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六、劉秀雄、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謝阿紗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 字第二六五七號判決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五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八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六五七號判決駁回其訴,認其所適 用法規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指摘前開裁判認事用法 不當,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與憲法有何牴觸之處 ,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七、劉秀雄、劉黃素琴、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謝阿紗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 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五四七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七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八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拍賣抵押物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五四七號裁定 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主張前開裁定違反非訟事件法 及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 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八、趙可雲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五六八號判決、第一七五六號判決 適用法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並聲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八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 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 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 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徵收補償事件,前曾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議決應不受理,並 通知在案。茲聲請人復以同一事由,主張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五六八號 判決、第一七五六號判決適用台灣省事務管理規則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有違憲 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疑義;又就其引用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至二百二十九條規 定與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及行政法院三十五年判字第一一號判例有違,而 聲請違憲及統一解釋。惟查,前者係確定終局判決以聲請人就增建部分補償之 爭議,非屬被告行政權執行之範圍,而為聲請人敗訴之裁判依據,此乃法院認 事用法之問題,而後者亦並非指陳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 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與首開規定不 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 臨時動議:無。 散會:九時二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