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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9.20 第1056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財團法人中華道統文教基金會代表人蔡桔來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
八五八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法違憲等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六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五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增值稅事件以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八五八號判決適用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
十九條及土地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核其所陳,無非指摘
上開判決認事用法有所不當,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在客
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九四號刑事裁
定所適用之同院刑事庭法官研修會對蘇建和等盜匪等案件研討結論,有牴觸憲法
第七條、第二十三條、第八十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六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五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九四號刑事裁定適用同院
刑事庭法官研討會對渠等盜匪等案件討論結論,即係適用未獲法律授權之「司
法統一」之命令,致影響「司法獨立」審判之公正性,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
釋云云。然查聲請人等所陳之最高法院刑事庭法官研討會之研討結論,僅係部
分法官個人間之研討意見,亦即僅係代表參與研討會之法官個人看法,既非最
高法院本身之決議,亦非其本於機關職權所發布之命令,且其復未經該裁定所
授用;聲請人等無非以自己觀點臆測成立在前之該裁定係實際適用印行在後之
研討結論,而指摘其為不當,已難認係適法,至該裁定實際所適用之刑事訴訟
法第四百二十條規定究竟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則未具體予以指明,核與首開
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又台灣
高等法院之原裁定既經提起抗告,其與聲請人所謂之「說明」,自均毋庸再加
審酌,附此敘明。
四、李連原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裁字第六一二號裁定適用法令之見解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五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所有權登記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裁字第六一二號裁定有
違憲之疑義;其對公私法人未具自耕能力,是否可予取得農地,有無牴觸土地
法第三十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九號解釋亦有疑義,為求實踐憲法第一百四十
三條第四項規定之意旨,而聲請解釋;惟查本案所關各筆土地之由台灣嘉南農
田水利會名義變更登記為台灣省雲林農田水利會所有之此一事實,究竟如何使
聲請人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之侵害,聲請人固未具體指明;抑且上開
行政法院裁定,基本上係以其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並未涉及聲請人所主張
之實體上權利應為如何之問題,而該裁定所附帶述及之「台灣省加速農村建設
時期健全農田水利會實施要點」如何有牴觸法律、憲法之處,聲請人亦未具體
予以指摘,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
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戴于寶聲請書為憲法所保障之權利遭受損害,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一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五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據以聲請解釋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地檢署八十四年士檢確字第一
四一一一號函暨有關之不起訴處分書及行政院同年台八十四經字第四三六九五
號函,均非確定之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
不受理。
六、台灣省嘉義市議會聲請書為台灣省嘉義市於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一日升格省轄
市,對縣市稅附徵教育捐應否送縣市議會議決,倘議會議決停徵教育捐,有無牴
觸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八條、國民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發生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九三號
決議:
(一)省縣自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縣(市)議會議決事項與中央法規、省法
規牴觸者無效。同條第四項規定:前三項議決事項無效者,由各該自治監督機
關予以函告。其第五項規定:第一項至第三項議決事項與法規、規章有無牴觸
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二)本件聲請人台灣省嘉義市議會以台灣省嘉義市於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一日升
格省轄市,對縣市稅附徵教育捐應否送縣市議會議決,倘議會議決停徵教育捐
,有無抵觸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八條、國民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發生疑義,
依省縣自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聲請本院解釋。惟其就所聲請解釋事項,
迄未議決,有該議會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日八五嘉市議四議字第○九三
七號函足稽,其遽行聲請解釋,核與省縣自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五項規
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李文傑聲請書為司法院院解字第四○三八號解釋有疑義,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八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五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
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
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人聲請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
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書記處通知
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依本院大法官第一○一六次會議決議,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其聲請亦不合程式,依司法院大法官
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及前開決議,應不受理。
八、黃文潭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三九九號裁定有違法及違憲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四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職務調任事件,經行政法院裁定認屬主管機關對公務人員就人事
行政範圍所為之處分,並非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所稱行政處分,而駁回其訴,
聲請人以前開裁定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就前開裁定之
認事用法為指摘,並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違
憲之疑義,前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會台字第五四一二號),
茲又以同一事由再聲請解釋,仍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亨茂電子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李俊雄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九八
九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六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平交易法事件,不服行政院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行
政法院以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九八九號判決駁回其訴,乃認上開判決有違憲之
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乃屬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令見解當否問題,並
非具體指陳上開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
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林靜怡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三七四號裁定所引用之行政法院四十
八年判字第十一號判例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六二號
決議:
本件聲請人因就讀中國文化大學美術系,於民國八十三年十月七日經該校以侮辱
師長、毀損校譽為由,依學生獎懲規則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十四條之規定為留校察看
之處分,認基本人權受侵害,經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經以事涉特別權力
關係為由,受不利之決定及判決,爰聲請解釋憲法。惟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謂各
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
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者,對於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受處
分學生得對之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本件聲請人雖受留校察看之處分,對其學生身分
並未變更,亦未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意旨就此業已闡示不
得提起行政訴訟。聲請人就本院已解釋之事項聲請解釋,應不受理。
十一、施秀子、周永誠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七五三號裁定有違法、違
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七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六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於台北縣泰山鄉半山雅路二四巷十四號原有合法建物後側增
建之建物所屬地段為不適用建築法管理地區,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六
四二號判決、八十四年度判字第六七四號及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七五三號裁定等
竟依建築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二條等規定,認該增
建之建物為實質違章建築,因以其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
,係屬法院適用法律當否之問題,並非指摘上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
何違憲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二、范乃中聲請書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五號不起
訴處分書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七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六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發偽證案件,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
○○七五號不起訴處分書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上開不起訴處分書
非確定終局裁判,是其所為聲請,自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
不受理。
臨時動議:無。
散會:十時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