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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055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06 日
85.09.06 第105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祭祀公業周元榮公榮文公代表人周光明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五 ○四號判決所適用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八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三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以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五○ 四號判決,就被徵收土地原所有權人所享有之收回權,不優先適用都市計畫法 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卻以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限制收回權之行使,有違 憲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主張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應優先於土地法 第二百十九條而適用,並指摘前開判決認事用法不當,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 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 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張堅楚、張堅柱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八二一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一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三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登記事件,主張地政機關應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四條等相關 規定,而非僅依鄉鎮市區公所撤銷自耕能力證明書之處分,即逕予塗銷其因贈 與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認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八二一號判決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 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賴翰霆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四二一號判決、八十四年度判字第 二二八九號判決、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五五八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五四一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未辦營業登記而營業事件,為宜蘭縣稅捐處依行為時營業稅法第 十三條(現行法為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現行法為第五十一條第 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未給予他人憑證經查明 漏列之金額裁處五倍罰鍰,聲請人不服,遂依行政救濟程序提起訴願、再訴願 、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以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四二一號等裁判確定。聲請人 乃就上述裁判主張:(一)違章事實認定違法違憲;(二)所適用之營業稅法 第五十一條第一款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違一事不兩罰之原則而牴 觸憲法第十九條。核其所陳,前者,係屬事實認定裁判當否問題;後者應否併 罰,乃為適用法律之見解及立法上之問題,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 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王江城、王樹輝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抗字第一四六○號民事裁定所 適用之國籍法第一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二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三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返還擔保金之存提事件,向台灣高等法院聲明異議,嗣為該法院 以八十三年度抗字第一四六○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乃主張該確定裁判所適用之 國籍法第一條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在陳述有關僑民及 外交政策之意見,並未具體指摘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本身,發生有何 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賀寶是、賀永吉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八三八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聲請解釋。 會台字第五五五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章建築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八三八號判決所適 用之建築法第二十五條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二條、第五條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屬法院適用法律與命令見解當否之問題,與司法院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 理。 六、劉秀雄、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號裁 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四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四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聲請人主張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號裁定之理 由與事實不符,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乃聲請人就法院認 事用法為爭執,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違憲之處 ,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林俊志、林鄭彩英、林楊碧嬪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九年度上字第 三○九號、八十一年度再更一字第二號、八十二年度再易字第六號、八十三年度 再易字第三號、八十五年度再字第十號民事確定判決適用同一法律之見解與判例 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四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確定界址等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九年度上字第三 ○九號、八十一年度再更一字第二號、八十二年度再易字第六號、八十三年度 再易字第三號、八十五年度再字第十號民事確定判決有違反判例及法律疑義, 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並未且體指出上開確定判決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 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 見解有異,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黃居壽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一一九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四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 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主張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一一 九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並就其土地登記是否符合本院第三七 九號解釋意旨,請予釋示。核其所陳,既非主張原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本身 有何違憲之處,復未具體指出上開確定判決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 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連秀玲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二○五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八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四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二○五號判決認有違憲疑義,聲 請解釋,前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仍執前詞再請解釋,核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十、劉玉璽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三五六號、第六九七號裁定均有違法 、違憲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四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曾多次以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三五六號、第六九七號裁定 有違法、違憲疑義,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以其要件不合議決不受理,並 通知在案。茲聲請人復就同一事由再聲請解釋,既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法律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仍 應不受理。 十一、劉永貴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一九號裁定及同院八十四年度 裁字第一三一三號裁定適用法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九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四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級俸事件,迭次請求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以與聲請要件不合 ,議決應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聲請人復以同一事實,認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 裁字第一○一九號裁定及同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三一三號裁定適用訴願法第 二條第二項規定所表示之法律見解,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疑義,再次聲請 解釋,既非對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仍應不受理。 十二、楊昭鎦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六三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五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四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六三號民事裁定,消極的不適用 法規,將其再抗告駁回,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憲 法。核其所陳,並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 之疑義,而係指摘前開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不當,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 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三、宋兆武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六四八號刑事判 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五○號 \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贓物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六 四八號刑事判決有罪確定,認該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贓物罪 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屬法院適用法律當否之問題,與司 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 不受理。 十四、陳黃玉映、陳水勝、陳水仁、陳桂明、黃炎山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裁 字第三七○號裁定及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二八一號裁定有違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五五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五一號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共有土地持分移轉登記事件,不服屏東縣地政機關就其所有耕地 劃分之行政處分,循序提起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程序。經行政法院 以八十一年度裁字第三七○號及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二八一號等裁定駁回確定。 聲請人乃以行政法院之裁定所持法令見解與聲請人有異,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 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四項所揭櫫之國家土地政策,聲請統一解釋。核其所陳, 並非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 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五、王清榮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重上字第四五五號判決,有違憲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五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五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重上字第四五五號判決認係爭土地共有 人中一人之應有部分已為限制登記,不能再請求分割,而駁回其請求分割共有 物之訴,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僅指稱不明瞭判決所持理由, 未具體指摘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違憲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六、鄧秀英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八八五號判決所適用之建築法第八 十一條規定有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五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五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僅將鑑定為危險房屋,應停止使用之函件,通 知住戶委員會,而未通知所有人及占有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八八五 號判決竟認其通知為合法,有違建築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統一解 釋。查其所陳,並非指摘上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 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 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七、立法委員謝錦川等七十五人聲請書為農會法第四十九條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規 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五四號 決議: (一)按立法委員聲請解釋憲法時,須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 ,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時,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本 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究係行使何項立法委員職權,而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 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未見具體指明,經本院大法官書記處以(八五) 處大一字第一四五九八號函通知補正,聲請人八十五年八月八日回函就僅稱本 於立法委員職責接受人民請願案,為人民向本院聲請釋憲,仍無具體之補充說 明,本件既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臨時動議:無。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