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053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5 年 07 月 19 日
85.07.19 第105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三、建大汽車修理工廠代表人游健二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三八五號判 決適用法令之見解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九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六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三八五號判決適用法令之見解有違法 、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並非對上述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 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李林瑤琴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五八五號判決、八十四年度判字第 三一七○號判決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六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二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聲請人主張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五八五號判決,違 背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又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 字第三一七○號判決,違反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聲請解釋。核其所陳 ,乃聲請人就法院認事用法為爭執,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 或命令有何違憲之處,與本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張福本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一八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等之 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二三號 審告報告第五六二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 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 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 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一八號民事確定判決適用民法第 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及土地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 十五條、第十六條之疑義,且與同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八八號判決意旨 有異,聲請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核其所陳,並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 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亦非指陳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所表示 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 而係指摘前開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不當,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 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臨時動議:無。 散會:十一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