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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052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5 年 07 月 05 日
85.07.05 第1052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四、劉秀雄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四二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五四一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一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四二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核其所陳,並未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與憲法有何牴 觸之處,與首開法律規定受理之要件不符,迭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在案。 茲以同一事由再次聲請解釋,仍應不受理。 五、洪嫌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四年度抗字第三四一號裁定適用法律有 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一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分割共有物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四年度抗字第三 四一號裁定適用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台上字第九三一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 解釋。惟該確定裁定並非適用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情事,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涂文成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一三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 第三四七號、第三四八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一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一三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 第三四七條、第三四八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 ,僅在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何 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 規定,應不受理。 七、劉秀雄、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明正等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 字第五二三號裁定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三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一五號 決議: (一)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 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 仍未補正,依本院大法官第一○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不合程式,依前開決議,應不受理。 八、馬培欽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七○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律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一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一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自訴檢察官瀆職案件,遭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七○ 號刑事判決以程序駁回,主張上開判決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 所陳,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該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法律、何具體判例有何牴觸 憲法之疑義。前曾聲請解釋,經大法官議決不受理在案,茲以同一理由再度聲 請解釋,仍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 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莊森塘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三三三四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一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三三三四號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 解釋。查其所陳,僅係指摘該判決認事用法不當,至其所適用之法令究竟有如 何違反實質上之平等而牴觸憲法,則未具體予以指明,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 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簡宗威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再字第一三二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同院六 十三年台上字第八八○號判例、六十四年台再字第一四○號判例、七十年台再字 第三五號判例及七十一年台再字第三○號判例,均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保障 人民訴訟權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九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一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再字第一三二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同院 六十三年台上字第八八○號判例、六十四年台再字第一四○號判例、七十年台 再字第三五號判例及七十一年台再字第三○號判例,均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 定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惟其所陳,係屬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 律當否之問題,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該等判例客觀上有如何牴 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一、侯郭葉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二○二號裁定所適用之法律、解 釋及判例等,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分割共有物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二○二號裁定 所適用之法律及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屬法律見解之爭議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臨時動議:無。 散會:十一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