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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049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5 年 05 月 24 日
85.05.24 第1049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三、林位濱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五二二號判決及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 七五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七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五二二號判決及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 七五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在指摘法院認事用法 之不當,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陳敦賢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四年度再字第四四號判決所適用之判 例,與其他判例及解釋所表示之法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七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四年度再字第四四號判決所適用之最 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六九六號判例及同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二九五一號判例, 對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再審事由「當事人發現未經斟 酌之證物」,認為所稱證物不包括證人在內之見解,與同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一 ○○五號判例及本院釋字第三五五號解釋所表示之法律見解互異,聲請統一解 釋。查其所陳,並非就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 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 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孫成玉、孫正君、孫夏倫、夏金受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 二號判決所適用之同院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三一一五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議, 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七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以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二號民事判決(實係以不 合法為由駁回第三審上訴之裁定,即維持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五年上字第五八六 號民事判決),授用同院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三一一五號判例:「占有為單純之 事實,不得為確認之訴之標的」之意旨,維持第二審駁回聲請人等請求確認占 有權存在之訴之判決,有牴觸憲法、法律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等前曾以 同一事由多次聲請,均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予受理在案,茲復再為本件解釋之 聲請,並列舉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百三 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 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九百四十條、第 九百四十一條、第九百四十六條、第九百四十七條、第九百四十八條、第九百 五十條、第九百六十二條、第九百六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但書 、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一款、第十 三款、第四百九十七條、第四百九十八條、第四百九十九條等法條,惟仍僅泛 言該判例與此等法條牴觸,至如何而可謂其與之有所牴觸,則未予具體指明, 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仍不予受理。 六、黃乾振聲請書為法警未具警察任用資格,卻行使警察權利,施以逮補拘禁,有違 憲法第八條規定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七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據以聲請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十月六日北檢仁成字第四二 六六三號函、即該署八四年他字第一五○四號聲請人自首妨害秩序乙案之「結 案通知」,並非確定之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七、楊玉明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八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七四號刑事判決、八 十四年度聲再字第一二號裁定,均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四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七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八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七四號刑事判決、八 十四年度聲再字第一二號刑事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 指摘前開裁判認事用法不當,至其所適用之法令究竟如何牴觸憲法,則未具體 予以指明,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劉秀雄等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歷次之裁判均由相同之法官參與,又 駁回聲請法官迴避,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一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七九號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主張最高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歷次之裁判均由相同之法官參與, 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惟其所陳,均在質疑該等裁判認事採證之不 當,而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楊斌彥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九八七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 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四○號 審查報當第五五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九八七號刑事確定判決適用中 華民國四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有牴觸憲法 疑義,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予受理,並以七十九年二月十四日院 台秘二字第○一七八四號函通知在案。茲聲請人又以上述判決所適用當時有效 之專利法第一百十條準用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有違憲疑義,再次聲請解釋。 核其所述,並未就上開專利法客觀上有何違背憲法之處,予以具體指陳,核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仍應不予受理。 十、新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翁顯明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四九 九號、第二四八七號判決所適用之台灣省政府財政廳五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財稅 三字第四三四二八號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八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房屋起造人名義變更事件,為基隆市稅捐稽徵處依契稅條例規定 課徵契稅,聲請人不服,循行政救濟程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以八十四 年度判字第一四九九號及第二四八七號判決確定,聲請人乃以該裁判有違法違 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屬裁判適用法律見解當否問題,並非裁判 本身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十一、黃文潭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三九九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一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八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聲請人因任用事件,為行政法院裁定認其係屬人事行政範 圍,乃主管機關對於公務員本於特別權力關係所為之處分,而為駁回,認有違 憲之疑義。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出其憲法上所保障之何項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僅就事實認定問題為爭執,而未指摘對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違憲 之處,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不予受理。 十二、田羅秀華聲請書為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等遭受損害 ,違背第七條平等原則,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八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聲請人因占用國有土地墾植,未經協調補償完妥,經主管 單位聲請法院強制排除地上物而認有違憲之疑義。核其所陳,並非對確定終局 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違背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前經本院大法官不受理在案 。茲復持同一理由聲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不予受 理。 十三、曹保鸞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三二四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 ,有違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八四號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三二四號確定判決,適用民法 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及最高法院四十一年台上字第一七○號判例,有違 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權之本旨而聲請解釋。核其所 陳,無非以其自己之觀點,主張民法該條項之限制為無必要,至該一法律之規 定及判例究竟如何牴觸憲法,則未具體予以指摘,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 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四、黃文光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再字第一四五號判決適用法律之見解,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六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八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再字第一四五號判決適用法律之見解,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純屬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所表示之 見解當否問題,並非法律本身有如何違憲之疑義,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 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五、邱崑龍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八○五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六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八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 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 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八○五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聲請違憲及統一解釋。惟查上述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行政院訂頒「全國軍公 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七點」及「行政院台五十九人政肆字第一七八九號函」 之規定,與憲法尚無牴觸,業經本院大法官釋字第二四六號解釋釋示在案。且 該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並無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 就同一法令表示相異之見解,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前開之規定不合, 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六、皇嘉有限公司代表人官文雄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五一九號判 決所適用之國民教育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行政院七十年五月十三日台 七十財字第六四一九號函,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八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房屋稅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五一九號判決所適用 之國民教育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行政院七十年五月十三日台七十財字第 六四一九號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上開國民教育法條文與憲法並無牴觸 ,業經本院釋字第三四六號解釋釋示有案。至行政院上述函件,僅稱附征教育 捐依現行規定(即指國民教育法規定)辦理,不具實質內容,並非據以徵收稅 捐之法規,亦非前述行政法院確定判決為原告敗訴裁判之依據。又縱如聲請意 旨所稱,附征教育捐有未經縣(市)議會審議之瑕疵,與聲請人憲法上所保障 之權利亦無直接關聯。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 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七、張清洲聲請書為憲法上所保障之財產權遭受侵害,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五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八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租佃爭議事件,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再字第七五號裁定駁 回其聲請再審之訴,認為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並未具 體指摘該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首開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八、張忠德聲請書為憲法上所保障之平等權等遭受損害,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七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八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因強盜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上 訴中,檢察官竟誤以案已判決確定,核發指揮執行書將聲請人發監執行,認有 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並非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發生有 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九、台中市議會議長郭晏生聲請書為民選市長並非公務人員任用法之適用對象,公 務員懲戒委員會之處分及台灣省政府之派代,對所適用之法律依據產生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三八號 決議: (一)按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 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始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機關對於台中市民選市長林柏榕因案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分休職六 個月後,台灣省政府未經聲請機關同意之前,逕行委派代理市長陳正雄,有違 憲法第一二一條實施地方自治精精嫌,聲請解釋憲法。惟核其所陳,並未具體 指明其行使省縣自治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列舉之市議會何種職權,以及其他依 法律、中央法規或省自治法規賦予之職權遭受如何侵害之情形,與首開規定不 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臨時動議:無。 散會:十時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