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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048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5 年 05 月 10 日
85.05.10 第104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蔡勝雄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二五六號裁定所適用之訴願法第九 條第一項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五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六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係在請求宣示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之無權限之行政處分或決定 書,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依法應無效力,非訴願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與適 用範圍,並謂行政法院不得據此駁回聲請人所提行政訴訟云云。查其所陳,尚 非主張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二五六號裁定所適用之訴願法第九條第一 項規定本身,有何具體違憲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三、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復興國民中小學代表人李尹緒瑛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 度判字第二一○四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人民團體事務事件,認行政法院確定判決所適用之私立學校 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自然人及法人之外,另列「非法人團體」為權利義 務之主體,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所定「人民」之意義,聲請解釋。惟核其所 陳,聲請人並未具體指出其於憲法上所保障之何項權利如何遭受不法侵害,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四、徐志宏聲請書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勞再易字第四號民事判決適用法律 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 會台字第五四五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七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勞再易字第四號民事判決,違背最 高法院相關裁判所表示之見解,聲請統一解釋。核其所陳,係指摘下級法院認 事用法當否之問題,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葉風翻聲請書為對司法院釋字第三九三號解釋有疑義,請補充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七二號 決議: 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有關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判字第一四五一號判例是否違背憲法 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九三號解釋在案。茲聲請人又執同一事由, 再聲請補充解釋,應不受理。 六、周孝先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六七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五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七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六七號裁定引用戰士授田憑據處 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未包括士兵在內,有違憲法第七條之疑義,前曾聲請本院 解釋,經本院大法官以上開條例第十條規定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五四號解釋在案 ,且該確定裁定亦未引用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第十條之規定為論據,因而認 定聲請人之聲請與聲請要件不合,而應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聲請人又執同 一事由再聲請解釋,仍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臨時動議:無。 散會: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