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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047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26 日
85.04.26 第1047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何連國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議字第六四○號處分書所適用之 法務部函釋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又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與行政法院見 解不一,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五九號 決議: (一)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 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 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 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為限,始得為之,同法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議字第六四○號處分書,所適用 之法務部八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八十一)檢字第○七六一三號函釋有違法 、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又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前揭處分書所表示之意 見與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六三八號判決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惟查 本案係以尚未經確定終局裁判之法律適用問題,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應不受理。 三、陳楊淑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四年度抗字第六十三號刑事裁定,有 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九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聲請人因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四年度抗字第六十三 號刑事裁定,駁回其不服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及第一百二十一條 第一項,命令沒入其為他人在偵查中具保所繳之保證金,而認有違憲之疑義, 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屬法律見解當否之問題,並未具體指摘對確定判決所 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違憲之處,與首開規定皆有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 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不予受理。 四、劉秀雄、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謝阿紗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 抗字第七十七號、第三六八號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六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抗字第七十七號、第三六八號裁定駁回 之理由與事實不符及其適用法律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均係指 摘前開裁定認事用法不當,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 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 五、許繼仲聲請書為對司法院釋字第三九六號解釋有疑義,請補充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五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六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作成之釋字第三九六號解釋,漏未對其所 提之「前審迴避」、「刑懲併行」有所論及,應請補充解釋。惟查本院作成之 上開解釋已指明「有關機關應就公務員懲戒機關之組織、名稱與懲戒程序,併 予檢討修正」,且查其所陳,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其他 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張瑞禎聲請書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五九號民事判決及所適 用之最高法院五十八年台再字第八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四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六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遷讓房屋事件,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五九 號判決適用之最高法院五十八年台再字第八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 其所陳,略謂縱確定判決認定聲請人交付之款項為押租金屬實,聲請人之租賃 財產權仍應受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之保護,確定判決為聲請人敗訴之裁判,自屬 違憲云云。核屬認定事實,適用法規當否問題,並非前開判例在客觀上有何違 憲疑義。查同一事實,前經本院大法官以不合法定聲請要件,議決不予受理( 會台字第五三七二號,審查報告第五四八三號)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聲 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七、周健聲請書為憲法上所保障之生存權、工作權、服公職權等遭受侵害,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五四二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六六號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八、周俊偉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三○二號判決有違法、違憲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五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六七號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三○二號判決駁回之理由與事實不 符,及其適用「八十一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 之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均係指摘前開判決認定事實適用 法令不當,並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至聲請人所指其被函知 離職停薪,亦與憲法有違一節,經核該部分非上開確定判決審理之範圍,且未 據聲請人主張另經裁判確定,其遽行一併聲請解釋,依法不合,應併予不受理 。 九、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春發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五九三 號、第一六三一號及第二七四九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五四二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六八號 決議: 本件聲請人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春發,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行 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五九三號、第一六三一號及第二七四九號等確定終局判決, 所適用之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舊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五條,所得稅法第三 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 款,行政院五十六年十二月七日台經字第九四九四號令及財政部同年月十日台財稅發 字第一三○五五號令,有違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侵 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財產權,並違反租稅法定主義及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 ,聲請解釋。 惟本院釋字第三一五號解釋,業已闡示前開法令未違反憲法所定之租稅法律主義 ,且於解釋理由書指明在立法裁量考慮下,對公司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之溢額股款 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無違背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旨在案。茲聲請人就同一基礎事實再行 聲請解釋,應不受理。 臨時動議:無。 散會: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