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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046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12 日
85.04.12 第1046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劉玉璽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五八一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四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前因不合法定聲請要件,迭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予受理在 案,茲聲請人就同一原因,再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三、劉林林聲請書為民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律見解,與判例解釋有異,再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五四○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五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前因不合法定聲請要件,迭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予受理在 案,茲聲請人就同一原因,再請統一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 規定,應不受理。 四、葛璇華聲請書為憲法上所保障之工作權遭受侵害,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五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解除職務事件,認其原任職機關於正式成立時,未繼續進用該聲 請人且依聘用契約將之解聘,並經行政法院以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五三九號裁 定駁回,使其憲法上所保障之工作權有遭受侵害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 ,係機關適用法律當否之問題,並非指摘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 ,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 五、孫省三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處駁回再議處分所適用之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一條、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 條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八八號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於民國七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遭行政院退輔會屏東農場場 長柏華國等三人串通,由屏東縣警察局將聲請人移送管訓,經向屏東地方法院 檢察處檢察官告訴,竟被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一條及國軍退除役 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為不起訴處分,向台灣高等法院台 南分院檢察處聲請再議,亦遭駁回。再向屏東地方法院自訴,又經判決不受理 ,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聲請人指陳上開處分、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一條與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十 九條違憲侵害人權、聲請解釋。查不起訴處分並非裁判,而自訴部分法院僅作 程序上判決,告訴人或自訴人並不因該不起訴處分或程序上之判決而直接受有 權利之侵害,是其所謂,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 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楊昭鎦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上國字第十九號尚未判決之案件及釋字 第一四二號、第二一三號、第三七八號解釋,聲請解釋及補充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四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五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釋字第一四二號、第二一三號、第三七八號等三號解釋,應予 補充,惟該三號解釋文明確,並無補充解釋之必要。另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 度上國字第十九號之案件,尚未經裁判終局確定,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楊昭鎦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國字第二十四號尚未判決之案件及釋字 第一四二號、第二一三號、第三七八號解釋,聲請解釋及補充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五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釋字第一四二號、第二一三號、第三七八號等三號解釋,應予 補充,惟該三號解釋文明確,並無補充解釋之必要。另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 度國字第二十四號之案件,尚未經裁判終局確定,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李訓圳、李訓港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四號民事判決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三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五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四號 民事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屬法院事實認定及適用法規 當否之問題,並非指摘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具體牴 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八號判決所 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五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八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 訟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與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發生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 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並非指摘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本身有 何違憲之疑義,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 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王鳴盛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八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行政院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四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五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王鳴盛主張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八號確定終局判決, 係適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而為聲請人 敗訴之判決,認該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經查上開判決雖曾附帶說明, 依上開辦法,退輔會可將聲請人調職,惟該判決係以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二 款作為裁判之依據,且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在案(會台字第三九八六號及 會台字第四二四三號)。茲聲請人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