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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045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5 年 03 月 22 日
85.03.22 第104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三、高丕丞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八六二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三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八六二號判決,認聲請人業經普通 考試及格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後,欲另以其他特種考試及格資格申請轉任公 務人員時,即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之適用而 駁回聲請人之訴,顯有違背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保障人民工作權、財產權 及服公職權利之情事;並以考選部暨銓敘部八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會同發布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部分內容牴觸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四條規定,應屬無效,聲請解釋。查 關於前者,乃質疑上開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既未具體指陳該判決所適用之法令 有何違憲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關於後者,既非該判決據以核駁之主要依據 ,其遽行聲請解釋,失所附麗,應一併不受理。 四、曹玉英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七一九號、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三七一 號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一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三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申請改設採礦權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七一九號、八 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三七一號判決適用礦業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註銷聲請人 探礦權,侵害人民財產權,有違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乃確定判決 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並未具體指陳上開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 觸憲法之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 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游能洛聲請書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自字第一三二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 法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九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三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自字第一三二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 法律,有違憲疑義而聲請解釋,惟查該判決尚未確定,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 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陳妙光、陳洪榮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三二九號判決所適用之法 規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三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三二九號判決非法適用中央法規標 準法第十六條及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有違憲法第十六條、 第一百七十二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第四項之疑義,聲請解釋,惟其所陳,係屬 原判決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並非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發生 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八四○ 號判決及八十三年度判字第六六八號判決,所適用之函釋及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五 號解釋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一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三九號 決議: 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八四○號確定判決及八十三年度判字 第六六八號再審判所適用之行政院五十六年十二月七日台經字第九四九四號令、財政 部五十六年十二月十日台財稅發字第一三○五五號函及本院釋字第三一五號解釋,有 違憲法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補充解釋。查聲請人前亦曾以上開二項命令違反憲法第 十九條規定聲請解釋,經本院以「查上開二項命令與憲法所定租稅法律主義並無牴觸 ,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一五號解釋釋示在案」予不受理。茲聲請人復以同一事由並直指 本院釋字第三一五號解釋違憲,再請解釋。按本院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 力,為釋字第一八五號解釋所明示,本件仍應不受理。 八、廖義順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四五二號判決,消極的不適用應適用 之法律,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四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四五二號判決不予適用內政部 八十二、四、十五台內地字第八二七九○一號函,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九條, 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絛等規定 ,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七條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其他權利之規 定等語。查其所陳,係關於原確定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當之問題,並未指及確 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楊昭鎦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二號尚未判決之案件及釋字第一 四二號、第二一三號、第三七八號解釋,聲請解釋及補充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四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釋字第一四二號、第二一三號、第三七八號等三號解釋,應予 補充,惟該三號解釋文明確,並無補充解釋之必要。另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 度上字第二號案件,未經終局裁判確定,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 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趙可雲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七五六號、第五六八號判決,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四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雲林縣政府開闢道路拆除其所配宿舍補償事件,認雲林縣政府辦 理本件徵收補償侵害其財產及權利,遂循行政訴訟程序,經行政法院八十四年 度判字第一七五六號、第五六八號判決確定。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引用台灣省事 務管理規則第二百六十五條認聲請人僅係宿舍配住人,非屬土地法第二百二十 七條之土地他項權利人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屬審判機 關適用法律之見解問題,並非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情事, 與首開規定不合,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一、郭葉村妹、李淵雅、邱財銘等三人聲請書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重訴 字第一六四號裁定及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抗字第二四七一號裁定適用法律 之見解,與司法院釋字第一七九號解釋及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 號判例見解相異,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九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四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郭葉村妹等三人因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台灣桃園 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四號裁定及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抗字第 二四七一號裁定適用法律之見解,與司法院釋字第一七九號解釋及最高法院七 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號判例見解相異,聲請統一解釋,並非對不同審判機 關(如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 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解釋,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二、楊昭鎦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九九四號裁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士林分院八十三年度自字第二三四號判決、八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五三一號判決 、同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七一七號起訴書、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七 十三年台覆字第三號,均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四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偵字第五七一七號起 訴書、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八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五三一號、八十三年度 自字第二三四號判決、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七十三年台覆字第三號決議及行政 法院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九九四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前三則案 件未經終局裁判確定;關於後二則案件,聲請意旨並未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 用之法律有何違憲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三、劉永貴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七五二號、第一一四四號裁定所適 用之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七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四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辦理考績、請求補償歷年應晉年功俸及退休金差額事件,認行政 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七五二號、第一一四四號裁定所適用之判例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並未指明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何一判例有何牴觸 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四、英姿龍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蘇振東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九一 ○號判決、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五四號、第三五六號、第二三二○號判決、八十 三年度裁字第一四六九號、第一五○八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一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四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服務標章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九一○號判決、 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五四號、第三五六號、第二三二○號判決、八十三年度裁字 第一四六九號、第一五○八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屬法 院認事用法之問題,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違憲之處,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五、高占魁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六八二號、第一八四六號判決所適 用之法律及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七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六八二號、第一八四六號判決,引用 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三條及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認定核准徵 收土地機關係中央地政機關或台灣省政府,辦理徵收補償之機關為該管市縣地 政機關,鄉鎮市公所並無核准徵收土地之權利,私人亦無請求行政機關徵收土 地之權利,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及行政法院四十五年判字第八號判例 ,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在質疑 法院對上開法條見解當否之問題,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 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又所指行政法院四十五年判字第八號判例,並未經確 定終局判決即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八四六號判決援引為裁判基礎,核 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臨時動議:無。 散會:十一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