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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044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5 年 03 月 08 日
85.03.08 第104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劉秀雄、劉黃素琴、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抗字 第二八四號裁定等適用法規,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再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八八號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劉秀雄等因與章肇鵬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以最高法院八十二 年度台抗字第二八四號裁定適用法規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前經本院 大法官決議不予受理,並通知在案。茲復以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二八 四號、八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十二號及八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五號裁定適用法 規違背民事訴訟法第四六八條等規定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 條、第二十三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規定等語聲請解釋,經核所陳內容, 無非指摘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二年度拍字第三三○○號裁定違反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對於最高法院上開確定裁定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 憲法之疑義,則未具體指陳,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二六號判決適 用法規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自訴鄭鍚華等毀損等罪嫌案件,不服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 第四七二六號判決,認有違憲疑義,多次請求解釋,業經大法官議決不受理並 通知在案。茲再聲請解釋,仍指摘最高法院上開確定判決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三 百七十五條等規定,並未對於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為具 體指摘,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三、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謝阿紗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二四 三號裁定適用法規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再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八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九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台北市政府間有關建築事務事件,以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裁字 第一二四三號裁定所適用法規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前經本院大法官決議 不予受理,並通知在案。茲復以上開確定裁定未予調查證據,當然違背行政訴 訟法第一條、第十四條、第三十三條等規定,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七十條等語聲請解釋,經 核所陳內容,仍質疑上開確定裁定認事採證不當,對於上開確定裁定適用之法 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則未具體指陳,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劉秀雄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三五號因建築執照事件之裁定, 認適用法規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一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聲請意旨僅對事實之採證認定為爭執,並非具體指摘所適 用之法令本身,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 規定,不予受理。 五、劉秀雄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一七四號判決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四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一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一七四號判決,不採聲請人所提證 據,且所持理由與事實不相符合,有違反非訟事件法、土地法、建築法及憲法 等疑義,聲請解釋,並未具體指陳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 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劉玉璽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議字第一七七二號處分書及最高 法院檢察署覆函均有違法疑義,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五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一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被告趙旭光妨害名譽案件,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三年度偵字第一○六四九號不起訴處分書、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議 字第一七七二號處分書及最高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十月十三日(八三)台中字 第一四九○五號歉難提起非常上訴之覆函違背刑法、法院組織法及刑事訴訟法 等,聲請統一解釋。查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及覆函,均非確定終局判決 ,是其所為聲請,自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劉玉璽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三五六號、第六九七號裁定均有違憲 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一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認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三五六號、第六九七號裁定有違憲 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並非指摘上開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 憲法之疑義,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屢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 予受理並通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為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 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劉秀雄、劉黃素琴、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謝阿紗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 八十四年度抗字第一○九二號民事裁定適用法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四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一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抗字第一○九二號民事裁定駁回聲請人 之抗告,違背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等規定及相關判例解釋,且未參酌對聲請人有 利之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五三六號裁定及同院八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三 九五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經核其所陳內容,乃質疑上開裁 定認事用法不當,既未具體指陳該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何違憲之處,核與首開 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戴明長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判字第四三一號判決之見解與台北市政府社 會局及台灣省勞工處之見解不一,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一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判字第四三一號判決之見解與台北市政府 社會局及台灣省勞工處之見解不一,聲請統一解釋。並非行政法院與其他審判 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首開 要件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廖朱源聲請書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自字第五八九號刑事判決,有違憲 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一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自字第五八九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 未就有利聲請人之證物加以審酌,即判處聲請人誣告罪刑,認有違法、違憲疑 義,聲請解釋云云。核其所陳,無非指摘上開確定判決認定事實不當,與其所 適用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無涉,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 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一、劉秀雄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六五七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違 法、違憲之疑義,再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九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一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六五七號判決有違背最高法院判例 ,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惟其所陳,係屬法院認事用法當否問題,並非對 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法令本身,發生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曾經本院大法官會 議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一○二八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函復在案,茲復以 同一事由,再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仍有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 理。 十二、楊榮輝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八六八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八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行政院(七十四)台內地字第二七六九七三號函,核准徵收聲 請人所有土地,暨行政院台(六十八)內六八七六號函頒定之「工業住宅社區 土地處理要點」,違背法律,有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 惟此二者均非確定終局判決即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八六八號判決所適用 之法令,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 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三、劉秀雄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五號毀損案件之刑事判決 所適用法律,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七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二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五號毀損案件之刑事判決所 適用之法律,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惟其所陳,係指前開裁判漏未 調查其所提出之證據,並未具體指摘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違憲之 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四、張漢威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十三號民事判決 及同院八十四年度再字第四十五號裁定,均有違法疑義,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九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二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十三號民事判決及 同院八十四年度再字第四十五號裁定與三十年院字第二一九三號解釋所持之見 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惟其所陳,係認前開裁判漏未審酌重要之證據,致與 司法院上開解釋見解不一,要屬裁判所適用之法規是否錯誤之問題,並非對不 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而聲請解 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五、尹章華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五二號判決,適用國家賠償 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二十四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二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五二號判決,適用國家賠償法 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維持第二審所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 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該最高法院判決係依據大學法、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審查辦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 認國立大學所設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聲請人教授升等資格事項,係屬公權力 之行使,不構成民法上之侵權行為,且不能為確認之訴之訴訟標的,而予駁回 聲請人請求確認教授送審資格存在之第三審上訴,並未及於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第二項之適用問題,亦即國家賠償法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 則其以此謂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 規定,應不受理。 十六、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徐旭東等八家公司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 判字第八五○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舊獎勵投資條例 第二十五條,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所得稅 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行政院五十六年十二月七日台經字第九 四九四號令及財政部同年月十日台財稅發字第一三○五五號令均有違憲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二五號 決議: 本件聲請人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徐旭東等八家公司,因營利事業所得稅 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八五○號等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公司法第二 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舊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五條、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 項、第一百二十一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行政院五十六年 十二月七日台經字第九四九四號令及財政部同年月十日台財稅發字第一三○五五號令 等,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 保障之平等權、財產權,並違反租稅法定主義及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 惟本院釋字第三一五號解釋,業已闡示前開法令未違反憲法所定之租稅法律主義 ,且於解釋理由書指明在立法裁量之考慮下,對公司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之溢額股 款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無違背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旨在案。茲聲請人等就同一基礎事實 再行聲請解釋,應不受理。 十七、連秀玲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二○五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一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三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二○五號判決認都市計畫法第十七 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之期限為完成公共設施實施進度之「目標期限」,而非分區 發展完成公共設施之「法定期限」,又認公共設施保留地非有同法第二十六條 後段規定之情形,不得撤銷,均有不當,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 所陳,係適用法律所持見解當否之問題,並未具體指明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 用之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 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八、洪健藏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五六五號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三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聲請意旨僅對事實之採證認定為爭執,並非具體指摘所適 用之法令本身,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 規定,應不受理。 十九、建大汽車修理工廠代表人游健二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三八一 號判決適用法令之見解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八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三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貨物稅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三八一號判決所適 用之法律見解,有牴觸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及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疑義,聲 請解釋。核其所陳,係適用法律所持見解當否之問題,並非具體指摘該確定判 決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臨時動議:無。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