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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042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5 年 02 月 02 日
85.02.02 第1042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主席宣告:本案解釋文、解釋理由書,均同日以院令公布。 三、劉秀雄等聲請書為與相對人中國大眾康寧互助會代表人李荷等間清算解散等事件 對台灣高等法院歷次裁定,認有違法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八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六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抗字第七五七號、八十二年度抗 字第三五四號、八十二年度再抗字第十四號、八十三年度抗字第一七三○號、 八十三年度抗字第二○三九號、八十四年度抗字第五三四號及八十四年度抗字 第六二一號裁定,其參與裁判之法官曾參與原審更審前之裁判,違背民事訴訟 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款、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二款、第六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並非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本身有何牴觸 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周餘慶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六十六年度判字第七三一號判決、七十二年度裁字第四 三三號裁定,不准其應會計師檢覈,及同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六○六號等裁定, 一再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均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五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七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不准其應會計師檢覈事件,對於行政法院六十六年度判字第七三 一號判決、七十二年度裁字第四三三號、八十一年度裁字第六○四號、八十一 年度裁字第九三四號、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五五六號、八十二年度裁字第八六七 號、八十三年度裁字第六○三號、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一○四六號、八十四年度 裁字第二三一號及八十四年度裁字第六○六號裁定,一再以其所適用之法令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多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 茲復以同一理由為本件之聲請,查其所陳,仍僅泛指行政法院前開裁判有違憲 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保障平等權及工作權規定,而未具體指摘其所適用之法令 究竟有何違憲之情形,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施作沂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一六二號裁定、七十五年度判字第 二一二三號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九七號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聲請人並未具體指出其憲法上所保障之何項權利遭受不法 侵害,而係就事實認定問題為爭執,亦未指摘對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 何違憲之處,與首開規定皆有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不予受理。 六、張倩雯、張倩婷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三九一號建物徵收事件之 判決所適用之內部土地徵收法令補充規定第十六點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一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九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建物徵收事件,認內政部地政司七十八年一月五日台(七八)內 地字第六六一九九一號函訂定之土地徵收法令補充規定有違法、違憲之疑義, 聲請解釋。惟查該規定非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三九一號判決所適用之 法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許豐都、許豐明、許豐彰等三人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三、二七六 、五七九、九七一、一三○六號及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二○、五九五、九五○號 裁定均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九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九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三號、第二七六號、第五七九號、第 九七一號、第一三○六號及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二○號、第五九五號與第九五 ○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其所陳,均係指摘前開裁定認事用法不 當,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王遠略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九○七號、第一八七二號判決,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九○七號、第一八七二號判決所適用 之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五項適用時間限制之規定 ,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惟前開行政法院判決以聲請人八十三年一月調 升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財稅行政職務稅務員,係屬公務人員之調升,而非 前開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所稱由後備軍人依法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後首次之轉 任,並未適用前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五項為對聲請人不利益判決之基礎。是其 所請,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而提起,依司法院大法官審 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通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郭明福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四三 號判決及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三四一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八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係指摘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四三號及八十四年度裁字第 一三四一號裁定有違憲疑義,並非指陳上開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 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江達隆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二○九號判決所適用之稅捐稽徵法 第二十四條及財政部函釋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五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欠繳所得稅事件,對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二○九號判決 所適用之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及財政部六十五年台財稅字第三一二三四號函 及六十七年台財稅字第三一○○八號函等函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 其所陳,乃係法令解釋及適用當否問題,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 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一、劉秀雄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二一六號裁定適用法規有違法、 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九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六○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都市計畫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二一六號裁定未 調查證據及適用法規有違法、違憲疑義,迭次聲請解釋,本院大法官均議決不 受理在案。本次聲請人又執同一事由,再行聲請解釋,惟查其所陳,係認事用 法問題,並非主張該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如何違憲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二、鐘安正聲請書為對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認有違憲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 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 規定(相當於上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予以解釋 ,亦經本院大法官第六○七次會議議決有案(見釋字第一五六號解釋理由書) 。 (二)本件聲請人因流氓感訓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三年度感抗字第一 六七號及八十四年度感重字第九號等治安法庭裁定所適用之檢肅流氓條例規定 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前經本院受理並著有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在案。 茲聲請人又請補充解釋,核與前述決議仍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取得確定終 局裁判為前提之條件不符,應不受理。 十三、林添丁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一一七號、第二五九五號判決、 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二一九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八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徵收事件,認原處分機關未依法定程序徵收,有違憲法保障 人民財產權之規定,而提起行政訴訟。嗣經行政法院為敗訴之判決後,並認該 等判決未就足以影響裁判基礎之重要證據詳加調查,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 規定之疑議,聲請解釋。核其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 陳該等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如何違憲之處,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 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四、周孝先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六七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六七號裁定引用之戰士授田憑據 處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未包括士兵在內,有違憲法第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 茲查上開條例第十條之規定,與憲法第七條尚無牴觸,業經本院大法官釋字第 三五四號解釋在案。且查上開裁定僅稱聲請人據以提起行政訴訟之國防部人事 參謀次長室八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八三)吉品字第二三五五號函,純屬事實 之說明,要不生公法上之效力,非屬行政處分而予駁回,並未引用該條例第十 條。從而聲請人既未具體指摘上開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 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十五、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三條規定:「大法官審理案件之迴避,準用行政訴 訟法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三款評事「曾在普通法院參與該訴訟事件 之審判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之規定,是否準用於大法官審理解釋 案件之情形? 決議: 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三款有關普通法院法官轉任行政法院評事,曾在普通法院參 與該訴訟事件之審判者,應自行迴避,其立法目的,當係本於法律公正裁判之要 求與該訴訟關係人利益之確保暨利害關係人對司法之信賴,期以避免法官裁判之 有所偏頗而為之規定,固屬有其必要;惟法院法官、評事審理訴訟案件,重在真 確之認定事實、妥當之適用法律,即就具體案件所關之事實,賦予法律的評價, 進而為法令之適用,此與本院大法官審理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 第二款之解釋案件,主要係在審查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 法,亦即對該裁判所通用法令之違憲與否予以抽象之審查,二者間之職權行使對 象及功能並不相同。是以在此一範圍,司法院大法官審理解釋之案件,應無準用 行政訴訟法上開規定之餘地。 臨時動議:無。 散會:十二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