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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040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5 年 01 月 05 日
85.01.05 第1040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三、陳聰輝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一八五號刑事判決有違法、 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六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五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一八五號刑事判決,未依聲 請將扣案槍枝送請鑑定,遽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論罪科刑,有違法違憲疑 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據此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以其所陳僅係指摘 上開判決認事用法不當,與得聲請解釋之要件不合而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又以 同一事由,再請解釋。惟核其所陳,仍未具體指陳上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 牴觸憲法之處,與首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仍 有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王迺慧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七九九號判決、八十四年度裁字第 四二八號裁定均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八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五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七九九號判決及八十四年度裁字第 四二八號裁定認台北縣稅捐稽徵處課徵移轉公司股份之贈與稅,不涉財政部八 十年台財稅字第七○一九一一九六號函釋及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判字第一九七八 號判例所謂之財產交易,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以同一理由。 聲請統一解釋,經本院大法官以其並非對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同屬 行政法院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解釋,而議決不 受理在案。茲又以同一事由,認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屬事實認定之問題 ,並未具體指摘上開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與首開規定 仍有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陳承然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一○號判決、八十二年度判字第六 ○號判決、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二○八號裁定、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三七七號裁定所 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六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五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碼頭工人申請重新登記任用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 二一○號判決、八十二年度判字第六○號判決、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二○八號裁 定及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三七七號裁定所適用之台灣省碼頭裝卸工人管理辦法第 七條,漏未扣除在途期間,顯然違法違憲而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屬法院認 定事實適用法令之問題,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如 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 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鄭硯香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八二九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申請核發軍職證明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八二九 號判決所適用之「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及「陸海空軍志願士官士 兵退除役給與發放辦法」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原判決謂「原告負舉證責任」亦 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人民有訴訟權」規定之疑義,曾經數度聲請解釋,經本 院大法官議決不予受理在案。茲以同一事由,再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仍有 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林建興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五六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八 十三年度上更二字第二九六號判決及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非字第六十二號判決 均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六一號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涉嫌於同一商品使用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有違商標法第 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之嫌,經台灣高等法院以八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六一五四號 判決無罪;檢察官遂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上訴最高法院,而商標法卻於八 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該法第六十一條之最重本刑經修正為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屬刑法第六十二條之罪,不得上訴第三審。惟最高法院乃以八十 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五六號判決,將台灣高等法院之無罪判決撤銷,發回台灣 高等法院更為審理。嗣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九六號判決 聲請人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參拾元折算壹日。本案因屬刑法第六 十一條之案件,不得再上訴至第三審而告確定。聲請人乃以上開判決,未適用 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有發生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疑義,聲請解釋。 核其所陳,係屬裁判認事用法當否問題,並非上開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 令本身有違憲之疑義,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王忠純聲請書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再易字第二號、第十一號民事判決 ,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六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六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承攬事件,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再易字第二號及第十 一號民事判決乃枉法裁判,侵害其憲法上所保障之財產權及訴訟權,聲請解釋 。核其所陳,係屬法院裁判認事用法當否問題,並非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 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 規定,應不受理。 九、張乃凡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五九四七號判決有違法、違憲 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四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六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五九四七號判決有違法、 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核其所陳,係指該判決適用法令不當云云,並非指 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違憲之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要件不合。聲請人前曾多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 議決不受理在案,本件係同一事由再次聲請,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仍應不受 理。 十、邱鎮祥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一號民事判決有違法、違憲之 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六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確認公業管理權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七 一號判決有違法、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摘該確定判 決所適用之法律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十一、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謝阿紗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一 八一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一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六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自訴被告鄭錫華等毀損案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一 八一號裁定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摘上開確 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 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二、李作棟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六九八號判決所適用之土地法第 二百零八條第七款、第二百二十七條、土地法施行法第五十五條,均有違憲疑 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五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六九號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六九八號土地徵收事件所為判決適 用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七款、第二百二十七條、土地法施行法第五十五條, 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核其所陳,係指摘主管機關未依相關法律規定將核 准徵收之公函送達聲請人,並非具體指陳上開法律在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 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 受理。 十三、劉秀雄、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明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 十二年度裁字第五二三號裁定,適用法規違背民法第二十五條等規定,認有違 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二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五二三號駁回其行政訴訟之裁定適用 法規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及 第一百零七條第四款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核其所陳,無非謂;上開確定 裁定適用法規違背民法第二十五條至五十八條、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六條至四十 一條、法人與夫妻財產登記規則第一條至第三十六條規定等云云,並未具體指 摘確定裁定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四、劉秀雄等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四○二號、第三四一號裁定及 八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五一一號、第六一八號、第五五七號、第五一○號等裁定 ,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六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五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主張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四○二號、第三四一號裁定及 八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五一一號、第六一八號、第五五七號、第五一○號等裁定 ,有違法違憲之疑義,再次聲請解釋。惟其所陳,係指摘上開判決適用法規不 當,並未具體指摘該等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何違憲之處,核與首開要件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十五、古朝登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九三一號判決侵害憲法所保障之工 作權,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九三一號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七款、公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七十七條之疑義云云,數度聲 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在案。茲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查其所 陳,謂公務員受具有懲戒處分性質之免職處分時,相關之救濟程序應如何規定 ,方符憲法之意旨,業經本院釋字第二四三號、第二九八號解釋釋明在案,且 未具體指摘上述法令有何違憲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仍有不合,依司法大法官審 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六、蕭志強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四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五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七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四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在指摘法院調查證據、認定事實違法,主張 有非常上訴理由,並未具體指陳該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七、紀崇欽、林金鶯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二八九○號刑事判 決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七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管理外匯條例等案件,以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上易字第 二八九○號刑事判決,不法侵害人民之權利,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 陳,係謂聲請人所從事經營之外幣保證金交易,非屬管理外匯條例第二十二條 所指之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之行為,而無該條例之適用,並未指摘確定終局判 決所適用之法律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 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一八、鄭月雲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度判字第四八二號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八百 四十二條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七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民法第八百四十二條之規定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及時 效制度云云,聲請解釋。查民法第八百四十二條規定,永佃權之成立以支付佃 租為要件,係因永佃權之設定,為有償契約之故,聲請人對此何以有牴觸憲法 第十五條規定及時效制度之情形,未具體指摘,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九、林寶源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六六八號判決所適用之同院四十九 年判字第一○八號、五十六年判字第八十一號、五十六年判字第二四四號判例 及財政部八十年四月二十日台財稅第八○○一二八一六一號函釋,有違憲之疑 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七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土地稅法案件,以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六六八號判決 所適用行政法院四十九年判字第一○八號、五十六年判字第八十一號、五十六 年判字第二四四號判例及財政部八十年四月二十日台財稅第八○○一二八一六 一號函釋,不法侵害人民之權利,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有 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謂確定終局裁判援引行政法院判例所示有關 租稅罰則「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適用法規原則當否及認定事實問題,並非 指摘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縱依聲請人所述採取從新從輕 原則而適用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二之新 規定,亦因其不繼續耕作之面積實際上已達每宗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面 積之五分之一以上,依前開新法之規定仍應處以與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二倍之 罰緩,此與稅捐稽徵機關依據修訂前同條之規定(即舊法)所為之原處罰結果 ,並無不同,是故聲請人之財產權,亦未因此遭受任何不法侵害,核與司法院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 理。至財政部八十年四月二十日台財稅第八○○一二八一六一號函釋有無違憲 疑義,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五九號解釋在案,自不得再事聲請,併予敘明。 二十、林錦盛、何光夜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之復函所適用法律之見 解有疑義,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七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之復函所適用法律之見解有 疑義云云,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檢察署之復函非屬確定終局裁判,且未 發生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 有異之情形,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十一、蘇乾明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三五三號、第一六九○號判決,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八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七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釋憲意旨略謂嘉義縣政府就其聲請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事件, 僅准合併範圍深度八公尺左右,違背建築法規,且與他案(黃金百萬城、布袋 鎮新生段土地)標準不同,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六九○號判決竟予維 持,顯有違反憲法所保障之平等權、財產權等規定云云。查其所陳,係對原判 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當問題,要非該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本身有何具體違背憲法之 情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十二、陳柏憲聲請書為對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九號解釋有疑義,請與相關規定統一解 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七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登記事件,主張土地登記機關依據法院成立之訴訟上和解所 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有違修正前土地法第三十條、司法院院字第二○二八號 解釋、行政院六十二年八月九日台六十二內字第六七九號函、司法院大法官釋 字第三七九號解釋、修正(八十四年七月十二日)後之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 十二條規定,應由原登記機關逕行塗銷其所有權移轉登記。惟地政機關仍以修 正前土地登記規則第七條規定,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 登記為由,駁回其土地登記回復原狀之申請,聲請人乃據此聲請解釋。查本件 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 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十三、關敬源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判字第三六四號判決所適用之內政部六十 一年十一月四日台內字第四九一六六○號命令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及同 判決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 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七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 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 ,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 項第二款亦有明文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因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前曾聲請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經本 院就憲法解釋部分做成釋字第三五八號解釋,並就統一解釋部分諭知不受理在 案。茲聲請人又執與原聲請解釋之同一理由,並主張原解釋於解釋憲法部分, 不應受理而受理,統一解釋部分,應受理而不受理,均屬違法不當,而再聲請 解釋。惟核其所陳,有關解釋憲法部分,本院釋字第三五八號解釋已闡釋甚明 ,無再為解釋之必要;而統一解釋部分,亦並非就行政法院之確定判決適用法 律與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 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 條第三項,應不受理。 二十四、劉秀雄、劉黃素琴、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謝阿紗聲請書為最高法院 八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三九七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規有違法、違憲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九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七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曾以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三九七號 裁定有違法、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其所陳,係主張上述裁定違反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會台字第五○六二號、第五一三八號 )。茲聲請人又以同一事由,再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仍有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十五、劉秀雄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五四號刑事判決,所適用 之法令有違法、違憲之疑義,再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五四號判決違背法令,有牴 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惟其所陳,係就該事實應如何適用法令有所爭執,並 非就該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因與法定要件有違 ,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予受理在案。本件係就同一事由,再次聲請解釋,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仍應不受理。 臨時動議:無。 散會:十時四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