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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2.08 第103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劉秀雄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四二號與台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間
因所有權登記事件之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一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四二號裁定,認適用法律有牴觸憲
法,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屬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並未指摘確定裁判
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與憲法有何牴觸之處,與首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
件法規定要件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蕭遺生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八二一號判決所適用之醫療法第六
十二條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四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八二一號判決所適用之醫療法第六
十二條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指醫療法第六十二條規
定,對於「暗示」、「影射」及「招徠醫療業務」的定義、範圍或認定標準未
作立法解釋與規範,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
定云云。惟查法律名詞是否為立法解釋,為立法權行使問題,尚難指有違憲之
處,聲請意旨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周成文聲請書為對司法院釋字第三八三號解釋認有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三條規定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二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三一-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二五號判決適用經劑部六十一年
八月四日經(六一)礦二一五一六號令及七十五年八月十五日經(七五)礦三
五九○六號函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聲請解釋,經本院以釋字第三八三
號解釋在案。茲聲請人認上開行政法院判決係由當時任行政法院評事之陳計男
大法官等人所作成,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三條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應有迴避之事由而不得參與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三條規定「
大法官審理案件之迴避,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又依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
三款規定「曾在普通法院參與訴訟事件之審判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是本款有關普通法院之法官轉任行政法院評事應自行迴避之規定,其目的
在保障訴訟當事人之審級利益及避免法官審判有所偏頗。惟訴訟程序,係重在
法官依法定職權適用法律是否正當之問題;而本院大法官審理案件,係為審查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是否牴觸憲法之疑義,二者職權行使之對象
及功能各不相同,應無準用有關迴避規定之情形。本件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
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劉玉璽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五八一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四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五八一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
解釋。查其所陳,係謂該裁判適用法令不當,並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
用之法令有如何違憲之處,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
再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仍有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劉慎修、劉元戎、呂錦盛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二四號裁定認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八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四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都市計劃聲請再審案件,以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四
號裁定謂學校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乃主要計劃之定期通盤檢討,並非直接限
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不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認程序
不合而駁回,有違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
,係屬法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問題,並非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
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陳慶中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六八四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
法律,有違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四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毀損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六八四號刑事
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
四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一條等規定
,侵害聲請人之權利,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曾數度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
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惟核其所陳,既非指摘上述法
律本身有何違憲之處,與首開規定仍有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
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蘇鴻俊聲請書為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十一號判決與台灣高等法
院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七一六○號判決見解不一,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一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四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十一號刑事判決與台灣高
等法院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七一六○號判決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核其所
陳,係就同一審判機關(普通法院)之不同審級法院所為裁判,對認定事實所
持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並非對不同審判機關(如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
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歧異而聲請解釋,與
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邱雄浩聲請書為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所規定,對非政黨推薦侯選人之連署條款之限制,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四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設
非政黨推薦侯選人須最近一次中央代表選舉人數百分之一‧五連署人連署及連
署人須繳切結書、身分證影本並蓋章等之限制,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
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
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十、劉金海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三七一號判決,適用法律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業稅法案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三七一號判決有
適用法律牴觸憲法之疑義,曾以北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之名義聲請解釋
,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復以自己之名義,再請解釋,查非上述判
決案件之當事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一、熊德穗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四年度聲再字第一四○號刑事裁定
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七十二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三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五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再審,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四年度聲再字
第一四○號刑事裁定適用之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七十二號判例有違憲
疑義,聲請解釋。惟核其所陳,係屬法院認事採證,適用法令見解當否之問題
,並未具體指陳確定裁判所引用之判例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
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
不受理。
十二、陳欽槐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七號判決、八十二年度台
再字第九十七號判決及八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三五五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五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五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七號判決、八十二年度台再
字第九十七號判決及八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三五五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
釋。惟其所陳,係屬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並未指摘該確定裁判所適用之
法律或命令本身,與憲法有何牴觸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十三、可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修齊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四年
度財抗字第一號裁定所適用之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及台灣台南地方法
院八十三年度更九字第一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均
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六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五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四年度財抗字第一號確定裁定所適
用之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更九字第一
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均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惟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業經本院大法官於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二十
七日以釋字第二八九號解釋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應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即自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失其效力,無再解釋必要。至其餘對上開更
九字第一號裁定所陳,均係指摘該裁定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陳前述更九
字第一號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
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四、劉宏業等五人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度判字第八六五號因聲請軍職年資查
證事件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認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六五-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軍職年資查證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度判字第八六五號確定
判決所適用之國防部四十三年樽桐字第六八一號及四十八年通甲字第十八號令
有違法違憲之疑義,曾經數度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予受理在案。茲
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仍有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
理。
臨時動議:無。
散會:十時二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