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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036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4 年 11 月 10 日
84.11.10 第1036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三、劉清福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七八四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及同院 六十八年判字第五十二號判例,均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二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並非據以聲請釋憲之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七八號判決之當 事人,從而即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經依法定程 序提起訴訟之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張清洲聲請書為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遭受不法侵害,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二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租佃爭議事件,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再字第十七號裁定駁 回其聲請再審之訴,認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並未具體 指摘該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陳宗助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八四五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五三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二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主張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八四五號裁 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有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二項規 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惟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摘該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 令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之情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 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楊昭鎦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九九四號裁定、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七十三年台覆字第三號決議書及尚未確定之案件等,聲請人認有違憲法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二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就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九九四號裁定及律師懲戒覆 審委員會七十三年台覆字第三號決議書部分,係聲請人就事實認定與法律見解 有所爭議,並非指陳對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違憲之處;而其他未 確定案件部分,則尚未經確定終局裁判,其遽行聲請解釋,皆與首開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曹潤生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二八○號判決,適用已逾施行 期限之「懲治盜匪條例」,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二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二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略謂因強盜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二八○號 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及宣告強制工作三年,並經最高法院以八十年度台 上字第五九七三號判決維持,該案判決適用已於民國四十七年四月八日起失效 之懲治盜匪條例處刑,非但違法且有違憲疑義等語。姑不論民國四十六年六月 五日修正公布之懲治盜匪條例已未再定有施行期限,不生一年後失效問題,且 核其所陳,亦屬確定判決適用法律是否適當問題,聲請人既未具體指陳原確定 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規定之處,即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 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盧文檳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七九六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農地 重劃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二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二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七九六號聲請人與台灣省嘉南農田 水利會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判決因適用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七 條之規定,致其憲法上所保障之財產權受有侵害而聲請解釋。惟查上開判決, 係依物權之排他性,於同一標的物上,不得同時成立兩個以上不相容之物權, 在後取得之物權,自不能認為有效為理由而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是其既非對 該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邱丕良聲請書為財政部七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台財 稅字第七六二三三○○號函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二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十、周俊偉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三○二號判決有違法、違憲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一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意旨認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三○二號判決違法違憲,無 非謂上述確定終局判決對聲請人請求補發民國八十一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 金事件,抹煞事實、偏袒官方、理由不備等語,核其所陳,並非指摘確定終局 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抵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十一、黃秀枝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三九七號判決所適用司法院大法 官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之見解,牴觸同院大法官釋字第一八八號、第二○八號 、第三六八號解釋,聲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三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並非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 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不予受理。 十二、歐李嬌蘭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交抗字第一○五號刑事裁定所適用 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違法違 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九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歐李嬌蘭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交抗字第一○五號刑事裁定所 適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違法 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上開細則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 規定授權所訂立,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則就具備法定要件之情形,命依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處罰汽車所有人,均在法律規定處罰 違規事件之範圍,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指摘上開規定有何違背憲法情事,核與首 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三、陳鶴年聲請書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九五號民事判決所適用 之法律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六八-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九五號確定終局裁判及該 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三五六號、第五四四八號不起訴處分書,以不具 備監督寺廟條例第六條所定資格之造橋鄉龍湖宮寺廟住持為具備該條所定資格 之寺廟住持,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為不起訴處分,認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 釋。核其所陳,前者係屬法院事實認定問題,後者並非法院確定終局裁判,與 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臨時動議:無。 散會:十時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