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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034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4 年 10 月 13 日
84.10.13 第103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高昭茂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一三一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意旨略以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一三一號判決對伊於七十 九年度捐贈中國聯合黨新台幣二十萬元有正式收據可證,竟不予採信,否准伊 自該年度所得額中扣除,有違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財產權及第十九條租稅法 律主義聲請解釋等語。查其所陳,純屬法院對於扣除額存否之事實認定問題, 並非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何違憲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 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趙錦鐘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二六六二號刑事判決,有違憲 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二六六二號、台灣台北地 方法院八十四年度易字第一六六六號侵占事件及未確定之同案再審事件,有違 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聲請解釋。核其狀載內容關於確定判決部分, 除指摘刑事判決解釋意思表示、認定事實有違誤,並請求確認卷內若干文書為 真實外,並非對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有所指 摘。至再審事件部分,據聲請意旨,則尚未確定,亦未附有相關裁判,均與首 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洪延霖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二三號判決,消極的不適用刑 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五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二三號判決,未適用刑法第七 十四條規定宣告緩刑,認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在指摘法院就 個別案件適用法令之不當,而非具體指陳該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 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馬鳳英代理人馬宗修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八八 八號判決及裁定均有違憲疑義,再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曾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八八八號判決及 裁定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審查,認其僅係指陳前開判決 及裁定認事用法不當,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會台字第五一四二號)。茲又以同一事 由,再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仍有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高凌漢聲明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三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三號民事判決 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八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 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 ,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為限,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 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三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三號民事判決 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認係不當限制人民之契 約自由,與憲法第二十二條意旨有違,聲請解釋;又為土地法第八十二條及第 九十一條規定之自由使用區土地,若依同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受人需以自耕為限 ,聲請人認其違背法律之基本原則,故就士地法第三十條適用之矛盾,聲請統 一解釋。惟查本案係以尚未經確定終局裁判之法律適用問題,聲請解釋;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應不受理。 七、陳太鎮等五人聲請書為對司法院釋字第三三五號解釋仍有疑義,聲請補充解釋; 又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上國字第二十四號民事判決,認有違憲疑義,聲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聲請人陳太鎮等五人,陳太生一人外,其餘四人皆未經依 法定程序提起訴訟;而聲請人陳太生雖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然未經確定終局 裁判;且核其所陳,乃就送達是否合法以及國家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何時起算 為爭執,皆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許龍彥聲請書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港簡字第六○號判決及行政法院八 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七四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一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地籍圖重測事件,主張(1) 地方法院與地政機關行使職權未盡到 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責,(2) 聲請人再向行政機關提起訴願、再訴願,並向行政 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等機關皆謂應向普通法院訴請處理,然亦未獲解決,認 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明上開確定判決等所適用之 法律本身有如何違憲之疑義,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 九、田羅秀華聲請書為憲法上所保障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遭受損害,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五二五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一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補發地上物補償款事件,認其相對人即國立屏東技術學院未經協 調,而逕強制執行排除地上物,使其於憲法上之權利遭受損害,聲請解釋。核 其所陳,並非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如何違憲而聲請解釋,與首開規 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游淮銀聲請書為對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五 號解釋仍有疑義,請補充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一九號 決議: 本件聲請人因增資案溢價發行股票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一五號 判決適用法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前經本院受理並著有釋字第三一五號 解釋在案。茲聲請人對行政法院同一案件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並經本院解釋為 不違憲之命令再次聲請解釋,應不受理。 十一、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仁政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 判字第二八四○號判決,所適用之命令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八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八四○號判決適用之行政院五十六 年十二月七日台五十六經字第九四九四號令及財政部同年月十日台財稅發字第 一三○五五號令有違反憲法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決議 ,予以不受理(會台字第四七一六號)並通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請解 釋,仍應不受理。 散會:十時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