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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033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4 年 09 月 29 日
84.09.29 第103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李俊得聲請書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易字第二四九九號判決所適用法律 ,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五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七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自承其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七月,目前仍在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尚未確定,則其聲請解釋,自與首開規 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廖朱源聲請書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自字第五八九號刑事判決有違法、 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七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自字第五八九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 ,僅據自訴人之指訴,未注意聲請人確已付款,即判處聲請人誣告罪刑,認有 違法、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並未指摘該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 何牴觸憲法之處,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楊昭鎦聲請書為台灣律師懲戒委員會七十三年度律懲字第三號決議書及駁回再審 之公函,均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六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七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律師懲戒委員會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八四)文正第○○ ○二三號駁回聲請再審復函及台灣律師懲戒委員會七十一年度律懲字第三號決 議書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係見報載本院作成釋字第三七八號解釋 而提出本案聲請,並非指陳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 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施德時、施德利、張瑞勇、張瑞興聲請書為台灣省政府否決部分學校用地變更為 住宅區,致損害其憲法上所保障之財產權,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八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七九號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省政府否決經核准徵收後已無使用必要之彰化縣鹿港鎮「文 小一」部分學校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損害其財產權,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曹玉英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二四五號、第七二三號申請改設採礦權 事件之判決,所適用之礦業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二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二四五號、第七二三號申請改設採礦權 事件之判決,認所適用礦業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第 十一條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乃屬法律見解當否之 問題,與首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 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王迺慧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七九九號判決、八十四年度裁字第 四二八號裁定,對公司股份移轉、估計價格應適用之法律見解不一,請統一解釋 案。 會台字第五二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八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就同一審判機關(行政法院)先後所為裁判上相異之見解,聲請 統一解釋,並非對不同審判機關(如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 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歧異,而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陳禹成、陳李采藻、陳亮君、陳昱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二六八號 、第一二五四號等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八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以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二六八號、第一二五四號判決,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規定,因繼承而有土地移轉之事實時,該土地(遺產) 之時價究應以「評定標準價格」抑「土地公告現值」為申報遺產稅之依據,與 聲請人之見解相左,有違憲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等由,聲請解釋憲法,並非主張 該等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 三項規定,不應不受理。 九、莊美豆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八七號、第一五七八號判決所適 用之福建省政府函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六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八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八七號、第一五七八號判決有違 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發生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 ,並非指摘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與首開要件不合。聲請人前曾二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在 案(會台字第五○三三號、第五○九三號)。本件係同一事由再次聲請解釋,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雍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柏森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 八○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八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八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八○號裁定駁回其第院大法 官以其所陳乃裁判適用法令之問題,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 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聲請解釋之要件不合,議決不受理在案(會台字 第五一六七號)。按法院於裁判時適用法律是否發生誤用情形,係屬該裁判適 用法律當否之問題;與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是否有違憲之 疑義,乃屬二事。本件係就同一事由,再次聲請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 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一、鍾永隆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號判決、八十一年度台再 字第六十九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八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將向聲請人開設之雙平醫院調借之處方箋改 稱為門診就診單,而以未將記載於病歷之處方填載於處方箋為由,通知停辦保 險醫療業務六個月,聲請人認其行為僅屬違約改善之問題,乃訴請台閩地區勞 工保險局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佰萬元,乃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 ○號判決及同院八十一年度台再字第六十九號裁定分別以聲請人之訴為無理由 及不合法而予駁回,顯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並非指摘上開確 定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 官審理案件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二、安全合成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三年度抗字第三七 五號裁定適用司法院院字第一五四四號解釋與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不一 ,聲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五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八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三年度抗字第三七五號裁定所適用 之二十五年司法院院字第一五四四號解釋,與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不一 ,聲請統一解釋,業經大法官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執同一理由再聲請解 釋,雖補陳拍賣為買賣之一種,非有要約當無承受可言云云,惟查本院院字第 一五四四號解釋與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是否牴觸,非關不同審判機關之 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問題,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三、李超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五十一號、最高法院八十三年 度台上字第七○五號、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再字第一○二號等民事判決所表 示之法律見解有疑義,聲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九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聲請人係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五十一號、 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七○五號、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再字第一○二 號就返還價金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所不服,並非對該等 裁判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時 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 不受理。 十四、蔣冠莊聲請書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九號民事判決違法 侵害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九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提起之訴訟為確認訴非財產權之訴,台灣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 簡上字第一一九號確定判決誤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自應予以糾正等語。惟並 未具體指陳上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五、台灣省澎湖縣議會聲請書為考試院受理再訴願之程序有違法之嫌,聲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五二○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九六號 決議: 本件聲請人對其解職職員許源聰未經提出復審,逕行訴願、再訴願乙案,認考試 院就不合程序要件之再訴願案,予以受理,並作成審議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 分均撤銷,由原處分機關依法另為適當之處理。」有違法之嫌。核其所陳,係指 摘考試院受理再訴願之程序錯誤,所作審議決定,難以執行,聲請解釋,與司法 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及第七條,就地方機關聲請解釋憲法或聲請統一解釋 之要件,均有未合,應不受理。 十六、李超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一○號民事判決,有牴 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九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 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 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 第二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一○號民事判決牴觸憲 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剝奪人民之訴訟權,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惟核其所 陳係對上開確定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所不服,並未指摘該判決所適用之法令 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亦非該確定判決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 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均與首開法條規定 不合,應不受理。 十七、楊昭鎦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一四○九號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四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一四○九號裁定適用法律有違憲之疑 義,前曾多次聲請解釋,均因聲請要件於法不合,業經本院大法官議決應不受 理並函復在案,茲以同一事由再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仍有未合,依同條第 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八、鄧仁助等八人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五號、八十二年度台 上字第六四○號等民事判決,所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七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鄧仁助等因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 上字第四五五號等判決所適用之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 陳,係適用法律之當否問題並未具體指摘上開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 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九、李超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抗字第五九六號之裁定,對於軍人及其 家屬優待條例第七條至第十條之法律見解,有違反兵役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六九-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抗字第五九六號民事裁定,對於軍人及 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七條至第十條之法律見解,有違反兵役法第四十五條及兵役 法施行法第八十條之疑義,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並非指陳上開裁定所表 示之法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於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 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三 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十、戚家正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四○七號裁定適用法律,有違憲之 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九一-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保殘廢給付事件,認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定(八十四年度裁字 第四○七號)消極的不適用司法院釋字第一八五號及第二八七號解釋,駁回其 再審之聲請,發生牴觸憲法及本院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以同一事 實關係,一再向行政法院聲請再審,而後以前述之理由再聲請解釋憲法,核其 所陳,仍係適用法令當否問題,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仍應不 受理。 散會: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