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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032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4 年 09 月 08 日
84.09.08 第1032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陳乃鈿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再字第一二八號民事裁定有違法、違憲之 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五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五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繼承登記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再字第一二八號民 事裁定有違法、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其所陳,係屬法律見解問題,而非具 體指摘該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 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謝汝南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抗字第七十七號裁定,適用最高法院四 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二號判例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抗字第七十七號裁定,適用最高法院 四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二號判例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本院釋字 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已包含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二號判例所指「數 罪中之一部份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之情形。是以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九月 三十日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公布之日起,迄未屆滿一年期限,實無重複專就該 判例另行解釋之必要,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四、張家信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八一四號判決所適用法規,有違憲法 第十五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六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八一四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有違 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摘行政法院判決所適用 台灣省政府四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所訂頒台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徵收耕地地價 補償要點第九條之規定,有如何違背憲法第十五條之情事,核與首開要件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五、楊長久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五二七號判決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 稅法第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九五-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五二七號判決所適用之前遺產及贈 與稅法第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上 開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與憲法所定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 ,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一一號解釋在案,本件聲請人就同一事項再行聲請解釋, 應不受理。 六、林忠仁聲請書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二八七號判決適用之土地 登記規則第十二條有違憲疑義,其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 七○號判決適用同一法令所已表示之見解亦有異,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五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 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 ,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謂: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二八七號判決適用之 土地登記規則第十二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該確定判決就此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 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七○號確定判決適用同一規則所已表示之見解亦有不 同云云,爰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惟查聲請人係因其所有土地經地政機關 複丈結果,將面積由○點○○六○公頃更正為○點○○五七公頃,因而依土地 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請求地政機關賠償損害。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以地政 機關係依施測結果,登記於土地登記簿,不發生登記錯誤或遺漏問題,因而維 持第一審所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按聲請人之請求既與土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 定不符,則不論土地登記規則第十二條之規定究應解釋為限制規定抑或例示規 定,與聲請人所主張請求賠償損害之法律關係存否無關,且地方法院之裁判應 受最高法院裁判上見解之拘束。是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核與首開 規定不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菱日股份有限公司代很人周頑臣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四 二四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六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六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毀損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二四號刑事 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屬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並 非指摘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本身,有何違憲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 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章煜初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四六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四六號判決,有違反憲法第十 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適用法律當否之問題,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洪蘇雅鴨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五四四號刑事確定 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四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七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五四四號刑事確定判 決所適用之法規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惟其所陳,均係指摘上開確定判 決認事採證不當,並未具體指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 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三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謝林曼麗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 五二九號判決及八十四年度台再字第十三號判決違反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第二項 及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七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對於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二九 號民事判決及八十四年度台再字第十三號民事判決,認為有不法侵害人民之財 產權,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並違反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第二項情事, 請予解釋。惟其所陳,均係指摘上開確定判決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出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 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一、鄭硯香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八二九號判決,所適用之陸海空 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及陸海空志願士官士兵退徐役給與發放辦 法,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六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七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申請核發軍職證明事件,以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八二九 號判決所適用之「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及「陸海空軍志願士官士 兵退徐役給與發放辦法」有牴觸憲法疑義,迭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決 議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聲請意旨,除略謂行政法院未依職權調查證據,影響 其憲法上之訴訟權乙節,核屬原判決適用法律當否之問題外,仍未具體指陳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查行政法院上述判決, 係以聲請人就其主張有利之事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而為其敗訴之判決,並 未適用前開命令作為不利於聲請人之裁判依據,其聲請解釋憲法,核與首開規 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散會:十時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