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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7.28 第103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陳寶琴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三二四號判決,所適用之民法
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及最高法院四十一年台上字第一七○號判例,有違憲
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三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三二四號判決適用民法第八百
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及最高法院四十一年台上字第一七○號判例,駁回聲請人
塗銷黃籐昌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請求,認有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聲請解
釋。核其所陳係屬法律見解之爭議,並未具體指出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如
何牴觸憲法之處,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邱錦春、邱祥古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五三號
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一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四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意旨略謂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五三號
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將刑事被告邱國源被訴偽造文書罪
部分判決不受理,認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本件聲請人係該公訴案件之告
訴人而非刑事被告,即非因該判決而權利直接遭受不法侵害,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王萬傑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三九號竊佔
案件之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四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三九號刑
事確定判決,未有注意其已以時效取得地上權之事實,本無所謂刑事上之竊佔
;且其複丈定界以水泥柱、鐵絲網圈圍,乃在防止再度被侵奪,非屬竊佔之行
為;而該案所聲請之證人復概未予調查,關於刑事追訴權時效亦未加以斟酌等
由,聲請解釋憲法,並非主張該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鄭鑑根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四九二三號刑事判決,有違憲
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四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四九二二號刑事確定判決,有
適用法律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並未指摘前開判決所適用之法
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而僅係以其消極的不適用本院釋字第一四六號、第
一八一號解釋,即有審理未盡與採證違法之情形,而為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葉則仁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九六一號聲請人與花蓮縣政府間因
申請改敘薪級等事件之判決適用法規,認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四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九六一號確定判決,一再以其所
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多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並
予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理由為本件之聲請,查其所陳,仍僅泛指行政法院前
開判決有違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權規定,而未具體指摘其所適用之法令究竟
有何違憲之情形,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臺灣省嘉義市議會聲請書為縣市議會議員支領之研究費是否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
八款之免所得稅?同條款但書之規定是否包括研究費?滋生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四五號
決議:
(一)按縣市議會議決事項與中央法規,省法規牴觸者無效;縣市議會議決事項與法
規、規章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始得聲請司法院解釋,省縣自治法第二十六條
第二項、第五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機關台灣省嘉義市議會為「縣市議會議員支領之研究費是否為所得稅
法第四條第八款之免稅所得?以及同款但書之規定是否包括研究費?」等情,
滋生疑義,爰依上開省縣自治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聲請解釋。茲查聲請人之
所陳,僅係該議會對於所得稅法之解釋生有疑義,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
八、蔡河楷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四八二號徵收補償事件之判決,有違
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四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聲請統一解釋,則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
,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
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關於徵收補償事件,主張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四八二號判決
,未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雲林縣政府補償其改良土地所支付
費用,自係違背法令,而聲請解釋。惟其所陳,既非對上述判決所適用之法律
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亦非對該判決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其他審判
機關適用同一法令已表示之不同見解,聲請統一解釋,核與首開規定均不符合
,依各該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張紹聲請書為憲法所保障之工作權,生存權等遭受迫害,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五二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四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原任職宜蘭縣國華國中為教師,因妨害公務,經台灣高等法院於民
國六十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以六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三七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三
十日確定。宜蘭縣政府依照台灣省省縣市立各級學校教職員遴用辦法第五十四
條第一、三款規定核定解聘。聲請人以其遭解聘,為憲法所保障之工作權、生
存權等遭受不法侵害,聲請解釋。惟核其所陳,並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予以指摘,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
規定,應不受理。
十、程坤景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抗字第一○六號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
六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一四二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八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五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抗字第一○六號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
六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一四二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
並未具體指摘上開判例有何牴觸憲法之情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
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一、陳志豪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六五二號裁定侵害憲法所保障之工
作權、生存權及財產權等,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五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傷殘撫恤事件,不服國防部之處分,爰提起訴願、再訴願、行政
訴訟,請求保護其權利。行政法院以八十四年度裁字第六五二號裁定,認其訴
願之提起已逾訴願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三十日不變期間,且未經合法訴願程
序遽而提起行政訴訟而予以駁回。聲請人乃主張該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
請解釋。核其所陳,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散會:十時五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