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030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4 年 07 月 21 日
84.07.21 第1030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李超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一○號與麻珩間請求返還 借款事件之判決、台灣台北市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五○號不起 訴處分書,有違法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八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一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一)字第一○號判決、台灣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五○號不起訴處分均有違誤,聲請統一解 釋。查其所陳,並非對所適用之同一法律或命令表示不同之見解,核與首開規 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鄭成士聲請書為高中、高職副訓導主任、生活輔導組長由現役軍人擔任,是否違 法、違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一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高中、高職副訓導主任、生活輔導組長由現役軍人擔任,是否違 法、違憲,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凌緒昌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八五四號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之民 事判決,所適用之函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九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一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為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認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八五四 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屢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 以與法定要件不合,不予受理在案(會台字第三一○一、三二三二、三三二二 、三三八四、三五八二、三六二五、三七二三、三七八八、三八九三、四○八 七、四五五五號)。茲以同一事由復聲請解釋,仍與法定要件不合,依同條第 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劉玉璽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三五六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五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認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三五六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 釋。核其所陳,並非指摘上開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屢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予受理案件。 本件係同一事由,再次聲請,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仍應不予受理。 五、劉林林聲請書為民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律見解,與判例解釋有異,再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四九四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二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案聲請人前曾三次依同一理由聲請解釋,均主張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之確定終 局判決與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及最高法院前後八則判例見解有異。惟下級 審法院之裁判,其與最高法院之判例有違背者,原得循上訴程序謀求救濟,並 無所謂不同審判機關見解有異之情形。本案應屬裁判當否問題,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古朝登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九三一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七五-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九三一號確定判決適用(一)教育 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七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 免職」;(二)公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二目:「專案考核 一次記二大過者,解聘或免職」;(三)同條第三款準用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 考核辦法第九條第四款第三目後段:「言行為檢,嚴重影響校譽,不堪為人師 表有確實證據者,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等,與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十五條 規定牴觸云云,聲請解釋憲法。惟查聲請人曾以同一事由,二次聲請解釋,經 大法官審理均以與首開規定不合,議決不受理,並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 再行聲請,依本院釋字第二九八號、第二四三號解釋,仍應認與首開要件不合 ,爰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七、薛忠義聲請書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六十三號、八十二年度再 簡上字第二號民事確定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二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六十三號、八十二年簡 上字第二號民事確定判決,認其所適用之法規有牴觸憲法疑義,致其財產權遭 受不法侵害,請予解釋。惟其所陳,均係指摘上開確定判決認事用法不當,並 未具體指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候郭葉代理人方溪良律師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二○二號裁定, 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一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二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二○二號 裁定,對分割共有物之訴訟,其適用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四條第二項及院字第二 五○○號(二)解釋,既不察真義,更誤用最高法院七十年台上字第一七五七 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屬法律見解有爭議,並未 指摘該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與憲法有何牴觸之處,與首開規定不 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韋興華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一○七○號及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七○ 號、第九七九號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三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二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銓敘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七○號及八十四年 度判字第一七○號、第九七九號判決,對「公務人員」之範圍,採縮小解釋,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僅屬法律見解有爭議,並未指摘該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與憲法有何牴觸之處,與首開規定不合,依 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林榮源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五十六號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之判 決有違法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八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二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本院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段不法侵害,經依定程 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聲請解釋憲法;或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 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 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聲請統一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第五條第 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四土地登記事務事件,主張:「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 產,交付遺贈或辦理遺產登記」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八條所明定,行政法院八 十四年度而字第五十六號而決,未依該規定准許其塗銷繼承登記之請求,顯屬 違法,而聲請解釋。惟其所陳,既未聲請解釋憲法,亦非聲請統一解釋法律或 命令,核與首開規定均不符合,應不受理。 十一、李超聲請書為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抗字第五七四號宣告李傳孽死亡事件, 有違法疑義,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八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二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聲請人係對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抗字第五七四號確定 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所不服,並非該裁判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 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首 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二、莊陳寶珠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四五七號判決及八十四年度裁字 第二五一號裁定,均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三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四五七號判決及八十四年度裁字第 二五一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並非指摘上開確定裁判所 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規定要件不哈。聲請人並曾二次聲 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予受理在案,本件係同一事由再次聲請,依同 條第三項規定,仍應不受理。 十三、莊陳寶珠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四五七號判決、八十四年度裁字 第二五一號、第六四六號裁定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見解不一,請統一解釋案 。 會台字第五二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三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四五七號判決、八十四年度裁字第 二五一號、第六四六號裁定見解有違本院院解字第三六一四號及院字第六四一 號解釋,請予統一解釋。核其所陳,並非指摘上開裁判,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 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與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與首開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四、蕭秀英聲請書為對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認有違憲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三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檢察官告訴被告黃政綱駕車撞傷其子蕭文才致死,檢察官以黃政 綱有業務過失致死罪嫌,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亦判處黃政綱業務過失致死罪 刑,嗣台灣高等法院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黃政綱無罪,聲請人具狀請求檢察 官上訴第三審,檢察官以該判決並無違背法令而認其請求上訴為顯無理由,拒 絕上訴,致該案件因而確定。因認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二項:「告訴 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除顯無理由外,檢察官不得拒絕」之規定,常因檢察官之主觀意見或未詳查案 情即認告訴人或被害人請求上訴為顯無理由而拒絕上訴,顯屬侵害人民訴訟權 利保障而聲請解釋。 (三)查刑事審判關於犯罪之訴追,依我國刑事訴訟法制度,本有公訴與自訴之分。 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者,僅檢察官及被告始為刑事訴訟法上之當事人,被害人 或其他有告訴權之人,既非當事人,從而即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 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之人,縱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 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仍非得為解釋憲法之聲請;何況其係檢 察官本於前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為拒絕上訴之聲請,該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 十四條第二項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要均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 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五、謝秉心聲請書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七號、八十一年度簡上 字第三十九號等判決,均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一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三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七號、八十一年度簡上字 第三十九號等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其所陳,均係指摘上開判決認 直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前述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六、黃榮川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七七一號判決,與台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九四號不起訴處分書及台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三五號判決適用同一法律之見解相異,請統一解 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一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三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已逾上開法定得為聲請解釋之期間,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十七、張乃凡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二二二號判決未適用應予適用之 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二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三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章建築事件,以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二二二號判決, 應適用「台灣省違章建築拆除認定基準」第二條第(三)款,免申請建築許可 之規定而不適用為理由,認有違憲疑義,迭次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以其並 未指陳終局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違憲之疑義,議決不受理並 函知在案。茲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核屬裁判消極不適用法令問題,仍與首開 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八、行政院聲請書為對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在適用憲法上仍有疑義,再請解釋 。 會台字第五一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三二號 決議: (一)本院大法官第一百十八次會議決議,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職權上適用憲法、 法律或命令,對本院所為之解釋發生疑義,得聲請再行解釋,並不包括對本院 解釋持不同見解之情形在內。 (二)行政院法務部如因行使職權發生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第一四四號解釋間適用 上之疑義者,仍得敘明具體理由,另行聲請解釋。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