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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026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4 年 06 月 09 日
84.06.09 第1026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湯桂賢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抗字第一一七號違反著作權案件之裁定 ,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七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八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無非以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抗字第一一七號違反著作權法 案件,未經訊問及調查,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有違法違憲等語,惟對於 上開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發生牴觸憲法之具體情事,則未指及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雍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柏森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 八○號民事裁定,不審酌上訴理由以判決為之,剝奪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有違 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六七號 憲查報告第五二九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八○號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惟其所陳 ,乃裁判適用法令當否問題,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 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李超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五一號、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 上字第七○五號、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再字第一○二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 年再字第六十九號等民事判決,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突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五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九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五一號、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 台上字第七○五號、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再字第一○二號、台灣高等法院八 十三年再字第六十九號就返還價金所為之裁判,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 ,惟其所陳,僅在質疑上開裁判認事採證之不當,至其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 如何發生牴觸憲法之具體情事,則未指摘,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 規定,應不受理。 五、鐘王鐘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施光雄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上易 字第五八三八號裁定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二年訴字第二二四三號裁定,適用 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停止訴訟程序,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九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五八三八號裁定及台灣彰化地 方法院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四三號裁定適用商標法第六十條,停止訴訟程序 之進行,致其商標專用權不能迅即獲得保護,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惟其 所陳,僅在指摘上開裁定不應適用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停止訴訟序,而未具體 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陳景煌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七八三號判決,消極的不適用土地 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七八三號判決消極的不適用土地法 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其所陳,乃裁判適用法令 當否問題,並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三八三次審查會通過) 散會:九時五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