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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024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4 年 05 月 12 日
84.05.12 第102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劉淑慧法定代理人劉昌樹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九一○號裁定所適 用之函釋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四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五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伊參加台北區八十二學年度公立及私立高級中學聯合招生,因台 北區公立高級中學聯合招生委員會限制登記之規定,致伊不能登記公立高中。 行政法院對伊提起之行政訴訟以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九一○號裁定予以駁回。該 第九一○號裁定適用之八十二年北市教二字第二四五九六號函有違憲疑義,聲 請解釋。核其所陳,係指摘第二四五九六號函核定台北區公立高級中學八十二 年年度聯合招生簡章記載公立高中入學登記之日期與私立高級中學登記之日期 重疊,致其登記錄取學校之機會減少,並未具體指陳上開函件(包括簡章)在 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 受理。 三、劉秀雄等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二八四號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 之裁定適用法規,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一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五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主張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二八四號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 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核其所陳,係指該裁定適用法規不當,並 未具體指摘該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何違憲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 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劉秀雄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五一二一號刑事判決有違法、 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七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五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二八十二年度上易第五一二一號判決,漏未斟酌證據 ,有違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等規定,前曾迭次聲請解 釋,均因與聲請要件不符,經大法官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再以同一事由聲請解 釋,經核仍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大億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金火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六六 一號判決及第二五○○號再審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三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五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六六一號判決及八十三年度十一條 第三項及財政部賦稅署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台稅稽發字第八二○○五六○號 函等法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屬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令 之見解當否問題,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謝阿紗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三○ 四號判決,適用法規違背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一百十三條及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五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三○四號判決適用法規有違憲疑義 ,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並非具體指摘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 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劉秀雄、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阿紗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 台抗字第四一三號裁定有違法、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五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保全證據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四一三號裁 定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摘上開確定裁定所 適用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 不受理。 八、劉秀雄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五四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 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五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五四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 令有違法、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惟核其所陳,係指摘上開判決適用法規 不當,並未具體指陳該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違憲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張乃凡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二二二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五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五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章建築事件,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二二二號判決, 應適用「台灣省違章建築拆除認定基準」第二條第(三)款,免申請建築許可 之規定而不適用為理由,認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並非對於確定 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問題,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 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陸利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世惠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十三號 判決,適用法律之見解有違法之疑義,及與同院二十三年抗字第二六四四號裁定 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五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十三號確定終局民事判決,適用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 十二條第一項、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 第二項法律之疑義,與最高法院二十三年抗字第二六四四號民事確定裁定所表 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 受理。 十一、劉秀雄等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四二四號、同院八十三年度台 抗字第五四○號裁定所記載之理由與事實不符,當然違背法令牴觸憲法,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二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六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四二四號、同院八十三年度 台抗字第四五○號裁定記載之理由與事實不符,當然違背法令,牴觸憲法,爰 聲請解釋云云,核其所陳,既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二、劉秋茂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議字第五二一號處分書有違憲 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六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所有土地經游昌欽夥同台北縣鶯鎮公所人員非法竊 佔,竟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處分不起訴,雖聲請再議,亦經台灣 高等法院檢察署予以駁回,因而聲請解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竊佔罪 應採廣義云云,核其所陳,既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三、楊昭鎦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七○○號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違 憲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六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七○○號裁定,認其所適用之法律 有違憲疑義,請予解釋。惟核其所陳,均係指摘上開裁定認事用法不當,並未 具體指出確定終局裁判定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四、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謝阿紗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二 四三號與台北市政府間因有關建築事務事件之裁定,所適用之法規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二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六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二四三號裁定適用法規有牴觸憲法 疑義,致其財產權遭受不法侵害,惟其所陳,均在質疑上開裁定認事採證之不 當。而非具體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散會: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