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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4.28 第102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劉秀雄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判決違法違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四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警政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九○三號、八十三年
度判字第二○八五號判決適用法律違法違憲,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僅泛稱原判
決適用法規違反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憲法等相關規定,並非對原確定終
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發生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薛文彬聲請書為海岸巡防司令部海覆字第○○二號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五○九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四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海岸巡防司令部海覆字第○○二號判決,認其對於犯罪發覺時間
之認定不當,而未顧及其已喪失現役軍人身分,且未優先適用國家安全法規定
由普通法院審判,因而主張確定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九條之疑義。核其所陳,係
屬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並未指摘確定裁而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
何違憲之處,與首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要件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三、謝勝騰聲請書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治安法庭八十三年度感聲字第四十七號裁定,
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四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新竹地方法院治安法庭八十三年度感聲字第四十七號裁定,所適
用之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有關規定之法律見解,認有違司法院八十
二年十一月五日(八二)廳刑一字第一八一五號函及上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
項前段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之意旨,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
屬法院適用法律當否之問題,並未指摘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
何違憲之處,與首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要件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四、楊昭鎦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二二一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四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二二一號裁定消極不適畢司法院釋
字第一七七號、第二九五號解釋及八十一年公布之律師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而竟適用行政法院四十六年裁字第四十一號判例要旨,駁回其再審之訴,有牴
觸憲法及司法院解釋之疑義,前曾多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審理,以其
所陳乃係確定裁判適用法規當否問題,並非對該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
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並函復在案,茲復以同一理
由,再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仍有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劉黃素琴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七七三號裁定適用法規有違法、違
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四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重劃事件經行政法院裁定駁回,認該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
七七三號裁定適用法規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核其所陳,並非對
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劉秀雄、劉黃素琴、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抗字
第三九七號與相對人章肇鵬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及同院八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二
六號與章肇鵬間請求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之裁定,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三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四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保全證據、請求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三
年度台抗字第三九七號、八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二六號裁定有違法、違憲疑義
,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主張上開裁定違反司法院釋字第二五六號解釋、民
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款及同條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並非對於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謝阿紗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七
二六號自訴鄭錫華等毀損等罪案件之判決適用法規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五一二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四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二六號判決,認該判決適用
法規有牴觸憲法疑義,曾經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質疑上開判決認事用法之
不當,而非具體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因與法定要件不合,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予受理在案,本件係同一事由,再次
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陳英正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九四八號判決之見解與判例
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四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九四八號判決
,未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判處其罪刑,而依同法第
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月,有違反判例及法律之疑義,聲
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係屬適用法律當否問題,並未具體指出上開判決適用
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
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首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
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劉慎修等三人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二四號因都市計畫事件之裁
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五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四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因都市計畫聲請再審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二四
號裁定,未就其所提有利證物予以論斷,而以其他理由駁回,有違憲之疑義,
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原裁定就其所提證物有無論斷問題,並未具體指出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范子儀聲請書為與相對人華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翁有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及自訴該公司等偽證等罪之裁判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三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及自訴偽證等罪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
年度抗字第一九九七號裁定及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五六四五號判決有
違法、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法律適用之當否問題,並未具體指
出上開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一、楊昭鎦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一四二四號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九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三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曾以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一四二四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
解釋,經本院大法官審義、決議不受理並通知有案。今復就同一事由臚列無關
之詞提出補充理由狀,再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仍應不受理。
臨時動議 無
散會:九時四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