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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022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4 年 04 月 14 日
84.04.14 第1022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吳漳灑聲請書為台灣嘉義地方法院院准自訴人閱覽卷宗及影印,認有違憲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三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自訴嘉義縣朴子市公所吳國禎瀆職案件,具狀聲請閱覽卷宗及影印 ,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以「所請於法不合,礙難准許」予以駁回,認有違憲違 法之疑義聲請解釋,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劉玉璽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三五六號與第六九七號裁定適用法律 之見解有違憲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台字第五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三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三五六號與第六九七號裁定適用法律 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並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 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 理。 四、陳妙光、陳洪榮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三二九號判決所適用之法 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三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苗栗縣政府代為照價收買不在地主耕地事件,認行政法院八 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三二九號確定終局判決本身,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 解釋,並非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 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張可文聲請書為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八十三年覆高勸勉字第○○四號判決適用法律 之見解與刑法外患罪章之立法理由相異,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九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三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八十三年覆高勸勉字第○○四號判決適用法律 之見解,與刑法外患罪章之立法理由相異,聲請統一解釋。惟未指陳確定終局 裁判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時所 已表示之意見有異,而係指摘前開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蔡文生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八十三年度感聲抗字第四號刑事裁定所適 用之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有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三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台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八十三年度感聲抗字第四號刑事裁定所適 用之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有關「受感訓處分人經判決有罪,執行徒 刑、拘役或保安處分合計未滿五年者,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感訓執行機關應 繼續執行其未執行之感訓處分。‥‥」之規定,解釋為只限於適用在同一案件 之情形,而認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觀其聲請之意旨,在於主張高等 法院對檢流氓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之見解有誤,係屬法律見解之問題,並未 指摘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違憲之處,與首開司法院大法官 審理案件法規定要件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徐晚蘋聲請書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有違憲法保 障人民財產權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三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八、劉秀雄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五二五八號刑事判決,有違法 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三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五二五八號判決適用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 十三條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惟其所陳,乃裁判適用法令當否問題, 並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 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林顯明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五三八號與三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之裁定,認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三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五三八號裁定有違憲法之疑義,聲 請解釋。惟其所陳,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散會:十時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