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021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4 年 03 月 31 日
84.03.31 第102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三、陳志煌等七人聲請書為徵收補償案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七一號 等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二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徵收補償案件,對徵收機關就同一都市計劃案之土地分數期徵收 ,又不依同一標準發放土地補償費,認有違法違憲之嫌,聲請解釋,既非對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平均地權條例促十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條本身規定,有何 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陳慶中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六八四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 ,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二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毀損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六八四號刑事 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 四十三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一條等,有 侵害人權,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既非指摘上述法令本身有何 違憲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劉秀雄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五四三號、八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二 二一號、八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三十九號等裁定,適用法律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二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五四三號、八十三年度台抗字第 二二一號、八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二二一號、八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三十九號等裁 定,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摘 該等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何違憲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六、張清洲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七八號及八十三年度台聲字第 四九六號至第五○一號裁定,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七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二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與台北縣政府等租佃爭議事件,主張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度台上字 第二二七八號判決及八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四九六號至第五○一號裁定,有違法 、違憲疑義,前曾聲請解釋。茲再度聲請解釋,仍僅就事實及法律見解加以說 明,並未具體指摘該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違憲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劉秀雄、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明正、明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劉秀雄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五二三號土地重劃事件之裁定適用法 規,認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一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重劃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五二三號裁定有違 法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主張上開裁定違反本院解釋、最高法院 判例、法院組織法、人民團體法及民法等之規定,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 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 規定,應不受理。 八、古天培聲請書為對司法院釋字第二九一號解釋,認為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二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因時效完成而取得之地上權無須支付地租,顯出於對地上權本質 之誤解,因而其主張司法院釋字第二九一號解釋牴觸憲法,聲請重為解釋,均 經本院大法官審理,決議不受理並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核與 首開規定不口,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吳昇馴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六三二五號判決適用刑事訴訟 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二十年上字第五十五號判例適用 同一法律時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號 審查報告整五二二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固得聲請統一解釋,但得依法定程序聲 明不服者,不在此限。此觀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六三二五號判決適用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二十年上字第五十五 號判例適用同一法律表示之見解有異云云,聲請統一解釋。惟查確定判決如果 與判例確有違背,非不得循非常上訴程序尋求救濟。聲請人執以聲請統一解釋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亞洲製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蘇瑛徽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二八一 號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二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虛報進口貨物名稱及逃避管制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判字 第二八一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其所陳係以應受處分人為尚憶公司 而非聲請人云云,乃確定判決認定事實有無錯誤問題,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 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 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一、藍建隆聲請書為對司法院釋字第三四一號解釋有疑義,再請補充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一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曾對司法院釋字第三四一號解釋有疑義,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以 補充書狀提出新證據,聲請補充解釋,俾得據為再審理由,業經本院大法官決 議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聲請人執同一事由,再聲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 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散會:十時二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