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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020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4 年 03 月 17 日
84.03.17 第1020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三、闞敬源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三六四號與台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間 因建築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判決,所適用之內政部六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台內 字第四九一六六○號命令,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七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曾經聲請解釋,並經本院大法官釋字第三五八號解釋闡明在案。聲請人以 該號解釋係以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有關共有物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規定,作 為建築物部分不得分割登記之法理依據,與其聲請案涉及建物之太平梯、亭子 腳等屬於建築物之一部或附屬物部分之分割者,「文不對題」為主要理由,再 度聲請解釋。查上述屬於建築物之一部或其附屬物之歸屬,在無反證之前,應 推定為各所有人之共有(民法第七百九十九條),而其分割自當適用民法共有 之規定,本院大法官釋字第三五八號解釋理由書闡釋甚明。核其所陳,無礙於 其係同一案件同一事由之再聲請,而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 不受理。 四、周弘毅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四六四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四六四號塗銷土地登記事件判決牴觸 憲法,前曾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以其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法律及判例,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聲請 人復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仍有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 不受理。 五、張乃凡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二二二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四九六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一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二二二號確定判決應適用行政訴訟 法第一條、第二十六條前段而不適用,及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八九○ 號再審之訴判決應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第六款 、第十款、行政法院六十二年判字第六一○號判例、司法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 釋而不適用為理由,認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並非對於確定終局 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問題,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 規定,應不受理。 六、王為威聲請書為退休金月利不及年節金之最低標準有失公平,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八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一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退休金月利不及年節金之最低標準,有失公平,提起行政訴訟, 受敗訴判決確定,提再審之訴,亦遭駁回;並曾數次就同案聲請解釋,迭經本 院大法官決議不受理,先後通知有案(會台字第三九七七、四二一二、四四九 六、四五三五、四七一五、四七七二號)。茲復以同一事由,泛稱有關機關適 用法令時優先順序倒置等,分別以數聲請案(包括會台字第四九八六、四九八 六-一四九八六-二四九八六-三、四九八六-四、四九八六-五號)再請解 釋,並未具體指摘前述確定判決及再審之訴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 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劉秀雄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六五七號判決適用法規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一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所有權登記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六五七號判決 牴觸民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有違憲疑義,請求解釋。核其所陳 ,係屬適用法律有無錯誤之問題,並未具體指摘上開判決所適用之法律發生有 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 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臧家正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五五五號裁定,對解釋效力之見解認 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九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一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五五五號裁定,固以本院釋字第三一六號之大 法官解釋係八十二年五月七日公布,依同年(應為七十三年八月三日之誤)釋 字第一八八號解釋應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告(即本件聲請人)之被繼承人臧 元駿殘廢事故發生在七十七年十一月一日,並已於八十二年八月四日死亡,原 告尚不具有請領殘廢給付之權利等由,而認其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然聲請 人就此聲請再審後,同法院以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九一二號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 定則已敘明:「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生效,乃大法官解 釋效力之當然解釋,並非適用釋字第一八八號解釋之結果,聲請人指摘本案並 無釋字第一八八號解釋之適用,固非無見;惟大法官解釋既應自公布日起生效 ,則本案不得適用釋字第三一六號解釋請求殘廢給付之結果,並無違誤」等語 。顯未涉及殘廢給付請求權是否存在暨其能否繼承之實體上判斷,亦未論及本 院釋字第一八五號解釋於此究應如何適用之問題。是此一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之法令,即使如聲請意旨之主張,亦僅消極的未有適用上開釋字第一八五號解 釋之爭執而已,就理由所載之本身為形式上之觀察,尚無所謂牴觸憲法之疑義 。本件之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賴正雄聲請書為申請道路用地徵收事件,認台北縣板橋市公所未依土地法辦理徵 收,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一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僅對行政機關未依法徵收土地,逕行 佔用人民土地,是否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有疑義,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 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湯桂賢聲請書為嘉義縣政府選舉委員會不准登記競選,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權益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一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登記參選民國八十三年台灣省議會議員選舉,因不依規定手續辦理 ,為該管嘉義縣選舉委員會拒絕,遂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上參政權及相關事項 。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一、陳慶中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號裁定及台灣板橋地方 法院八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二二號與七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七號判決有違法違憲之 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七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一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曾因返還計程車等事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七十九年度簡上字 第七號、八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二二號判決及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 一○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經本院大法官以其並未具體指陳,各該裁判所適 用之法令在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聲請要件不符,議決不受理並函 知在案。茲又以同一事由再聲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散會:十二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