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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018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4 年 02 月 10 日
84.02.10 第101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王道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號判決所適用之同院四十九年 台上字第三○七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八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號判決所適用之同院四十 九年台上字第三○七號判例,有違憲疑義,一再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審 議該而決係以民法第一二九條第二項第五款等法律為依據,其理由所載:最高 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三○七號判例謂:「承租人於執行中,就其押金債權向 執行法院聲明參與分配,在法律上僅能視有請求權消滅時效中斷之效力,亦同 斯旨」,僅在說明上開法律之意旨,非該判決之依據,議決不予受理在案。茲 以同一理由,再請解釋,而未具體指摘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三○七號判 例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議,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 二、劉秀雄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二八四號、八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十 二號、第一五五號、第三二六號、第五三七號與章肇鵬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 等裁定,適用法律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九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二八四號、八十三年度台聲字第 十二號、第一五五號、第三二六號、第五三七號裁定違背民事訴訟法、強制執 行法、非訟事件法、票據法及民法等有關規定,牴觸憲法等情,聲請解釋。查 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摘各該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虞,核與首 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劉秀雄、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謝阿紗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抗 字第四○二號、第三四一號、八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五一一號、第六一八號、第五 五七號、第五一○號等裁定,違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五條及第四百七十六條 等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九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四○二號、八十三年度台抗字第 三四一號、八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五一一號、八十二年度台抗字第六一八號、八 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五五七號、八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五一○號確定裁判所適用之 法規,有違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五條、第四百七十六條及民法第二十五條 至第五十八條等規定之疑義,惟其所陳,並未指摘各該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何 違憲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並理。 四、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謝阿紗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三○ 四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有違法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九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三○四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違背 土地法第一百零二條等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惟其所陳,並非 指摘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違憲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蘇敏次即上富服裝廠聲請書為不服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三四號、第一 九七○號、第二○三九號判決,認該等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九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虛報貨物產地,逃避管制案件,不服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 一○三四號、第一九七○號及第二○三九號判決,指摘上開判決違背經驗法則 ,誤以聲請人為有過失,顯已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等情,聲請解釋 憲法。核其所陳,係屬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當否之問題,並非確定終局裁 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自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六、王道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同院四十 九年台上字第三○七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七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九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號民事判決適用同院四十 九年台上字第三○七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迭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審 議,認該判決係以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為裁判依據,其判決 理由記載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三○七號判例,僅在說明上開法律之意旨,而非適 用該判例為判決之基礎,議決不予受理在案。茲以同一理由,再請解釋,而未 具體指摘上開第三○七號判例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 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高伯卿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五四八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發生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九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前經本院大法官以其聲請乃屬確定終局判決用法有因予議 決不受理,並於八十三年十月十四日以(八三 )院台大二字第○四五二六號函 知在案。聲請人雖又補提「王毛淑媛漏報遺產稅准予免處罰鍰」之台北市國稅 局之會議決定與「台北縣新店地政事務所七九北縣店地三字第五○八六號函」 兩項證據資料;然此仍亦無礙於其係同一事由之聲請,而與首開規定不合,依 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陳傳炎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裁字第六一○號裁定有違法、違憲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九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所據之事由,前經本院大法官認其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 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並於八十 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以(八三 )院台大二字第○二五○六號函知在案,茲仍執前 詞,再為本件之聲請,已有未合;且此次據以聲請另又提出之行政法院八十三 年度裁字第六一○號裁定,係以聲請人僅泛引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而 對其如何有合於具體法定再審事由乙節,則一語亦未指及,因予駁回。則其以 此認該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尤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仍應不受理。 九、田介伯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七號判決所適用民法第一 百八十八條第一項與最高法院四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二四號判例意旨不符,有違 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四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九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興達生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之台灣高等法院七 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七號判決適用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係與憲法第 十五條:「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牴觸,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乃屬 該確定終局判決用法當否之見解上爭執,尚無所謂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規 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劉玉璽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五八一號民事裁定有違法、違憲之 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六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五八一號民事裁定適用法律牴觸憲 法,前曾三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予受理,並函知在案。茲續以 同一事由為本件之聲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一、慶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添祿聲請書為行政院台八十二訴字第一七四二 九號決定書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至聲請人所提出之行政院八十二年六月一日決定書,係就聲請 人之再訴願所為之決定,聲請人以其為行政法院之判決書,乃為本件之聲請, 顯屬誤認,附此指明。 十二、辜聖哲聲請書為對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二款等規定有 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依聲請人所主張之事由暨檢附之相關資料,現尚在再訴願 中,未經任何之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 受理。 十三、北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標聲請書為聲請人與嘉義市稅捐稽徵處間因營 業稅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三七一號等四件判決,適用法律有 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三七一號、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 九四號、同年度判字第一六六七號及同年度判字第二三一九號判決有適用法律 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均係以其個人之見地指摘法院適用法 令錯誤,殊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例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四、李金相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裁字第四七一、八八四號與高雄市稅捐稽 徵處間因土地法事件之裁定,適用法規,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裁字第四七一號、同年度裁字第八八四號裁 定,未適用特別法之稅捐稽徵法而適用普通法之民事訴訟法,有牴觸憲法第十 九條規定,聲請解釋。核其所陳,純係如何適用法律之見解上問題,與首開規 定不合,依同條例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四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