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017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4 年 01 月 20 日
84.01.20 第1017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胡耀升聲請書為對「累犯」之規定有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七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僅對「累犯」之規定有疑義,聲請解 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劉秀雄、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謝阿紗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抗 字第四二四號、八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四五○號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有違法違憲 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八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有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四二四號、八十三年度台抗字第 四五○號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規有違背民事訴訟法及民法有關規定之疑義,聲 請解釋,惟核其所陳並未指陳各該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何違憲之處,核與首開 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李欽 聲請書為台灣省政府核准徵收土地違反法令,牴觸憲法,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八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有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曾以台灣省政府核准徵收土地違反法令等情,聲請解釋,經本院 大法官審理,以其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不合法定聲請要件,議決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復以同一事由,再 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例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蔣滉莊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三二一號判決消極的不適用勞工保 險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八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有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指摘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三二一號判決未適用現行之勞工 保險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而仍援用行為當時即六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公布之勞 工保險條例,認為有違背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觀之 本案確定判決理由,是以行為發生於六十二年十月十二日,乃採行為時為法律 適用之準據;與聲請人之主張不同,係屬法律見解之問題,並未指摘確定判決 所適用法律本身,有何違憲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 不受理。 六、陳妙光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三二九號判決,所適用之台灣省政 府地政處八十一年十月三十日地三字第九○三○六號函釋,有違憲之疑義,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八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有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指摘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三二九號確定判決適用台灣省政 府地政處八十一年十月三十日地三字第九○三○六號函,曲解最高法院四十五 年台上字第一一三號判例意旨,有違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 聲請解釋。查行政法院上開判決所據之法條,為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八條、 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一條第二項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而非直接以該 號函及判例為依據,觀之判決理由甚明。聲請意旨並未就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 令有何指摘,與首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要件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七、楊昭鎦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七六三號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七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八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有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同一事件屢次聲請違憲解釋,均不受理在案。本次再為聲請解釋 ,其所述理由,無非指摘行政法院駁回再審裁定適用法令不當,並未具體指出 有如何違憲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劉黃素琴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一○號刑事判決適用法律有 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八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有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自訴瀆職等案件受不受理判決,認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 五三一○號判決適用法律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核其所陳,並非 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規定 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劉秀雄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二三二號、八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四 七七號裁定適用法規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等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八○之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有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謂、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四七七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對於 同院八十三年度台抗字整二三二號裁定再審之聲請,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 十六條等規定,牴觸憲法等情,聲請解釋。核其所陳,對於上開確定裁定適用 之法規,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虞,未具體指摘,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 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明正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抗字第 三○五號裁定違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等規定,牴觸憲法,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八一之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有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與蔡國財間拍賣抵押物執行事件,聲請再審,認最高法院八十三 年萬台抗字第三○五號裁定適用法規違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等規定,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核其所陳,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散會:十一時二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