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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016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4 年 01 月 06 日
84.01.06 第1016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楊昭鎦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一四○九號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再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八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六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因律師懲戒事件,認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定 (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一 四○九號 )消極的不適用司法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及八十一年修正公布之律 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等規定,駁回其再審之訴,發生牴觸憲法及本院解釋之疑義 ,請求解釋。經本院大法官認係確定裁定適用法令當否問題,與上述要件不符 ,不予受理,並通知有案 (會台字四九二五號 )。茲又就同一事由臚列無關之 詞,再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吳子昌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二六九號裁定所適用之同院四十八 年台抗字第一四二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六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對法院裁定准許假處分應提供擔保之金額過高,有所不服,並認確 定終局裁判引用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台抗字第一四二號判例不當,有違憲疑義, 聲請解釋,惟並未具體指陳上開判例在客觀上有何違憲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前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予受理在案。茲復以上項判例有過度保護假處分之 債務人及過度犧牲假處分之債權人為由再聲請解釋,但仍未具體指陳在客觀上 有何違憲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謝阿紗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七 二六號判決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六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因自訴鄭錫華等毀損等罪案件,不服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 四七二六號刑事判決,認有違法、違憲疑義,請求解釋。惟核其所陳,僅對第 二審即台灣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五二號判決有關證據取捨之問題而 為指摘,並非對於上述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 疑義,是其所請,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周弘毅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七一號民事判決消極的不適用法 律有違憲之疑義,經提出新證據即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六八一號判決,再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六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七一號確定判決消極不適用民法 第七百六十九條及第七百七十二條,且未審酌於其宣判之前已經判決確定之行 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六八一號確定判決,發生法律見解之矛盾,而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決議不予受理在案。聲請人復提司法革 新政論及類似案件之判例及訴訟之法律見解等新理由,再請解釋。核其所陳, 皆非就確定之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違憲之處加以指摘,與首開司法院大 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要件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予受理。 六、葉則仁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一○八四號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六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一○八四號確定裁定所適用法令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屢次聲請解釋,均不受理在案。本案復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 ,查其所陳,仍未具體指摘該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何違憲之處,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劉秀雄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四一三號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四一三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有違 民事訴訟法及民法等有關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並非指陳該裁定所適用之法 令有何違憲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范子儀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抗字第一一七一號等裁定有違憲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七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工資強制執行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抗字第 一一七一號等裁定認事用法不當,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而非主張上開裁 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九、謝秋田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六九○號與台灣省政府間因土地徵 收事件之判決,適用法律或命令之見解,有違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五○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七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因徵收土地事件,以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六九○號判決對 於高雄縣政府依土地法及都市計畫法有關規定徵收其土地,所踐行之徵收程序 違法,未詳予審酌,即認其徵收於法無違,為違法違憲,而聲請釋憲。查聲請 人僅指摘徵收程序違法,並未具體指明該確定判決所適用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王道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先後裁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七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前以最高法院先後裁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並主張 前大理院之裁判不能謂非其他審判機關之裁判,再請統一解釋。均經本院大法 官以與聲請要件不合,決議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聲請人來函指摘本院不受 理之理由違法背理,再請依法解釋,並公布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等情,核與首 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仍應不受理。 十一、廖子霖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六九二六號判決,有違憲疑 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六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六九二六號判決違背憲法,無 非主張伊父廖俊雄係以代理人身分代伊提起上訴,而非以法定代理人身階提起 上訴;該判決竟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五條規定駁回上訴,侵害伊訴訟權 等語。核其所陳,係法院對其父所提上訴狀意思表示之認定問題,並非對於上 述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規定不 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二、蔡那琴聲請書為對司法院釋字第三三三號解釋仍有疑義,請補充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七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認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二七號判決適用教育部七十九年 五月十五日 (七九 )人字第二二○六四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前 經本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三三三號解釋,認上開函釋與憲法並無牴觸並通知在 案。茲聲請人再以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六○五號再審判決對其有利之 重要證物即教育部八十年六月二十一日台 (八○ )人字第三一五五一號函故漏 不斟酌,影響人民訴訟權益,是否有違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再聲請解釋。核其 所請係屬法院事實認定問題,並非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三、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謝阿紗聲請書為與台北市政府間因有關建築事務 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二四三號裁定,適用法規有違法違憲之 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七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二四三號所為駁回其訴之裁定,有 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惟其所陳僅屬法院見解與證據取捨之問題,並 非對上述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四、劉秀雄、劉黃素琴、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謝阿紗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 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三九七號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七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三九七號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溘規 有違背民事訴訟法及民法等有關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核其所陳並未指陳 該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何違憲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十五、吳又人聲請書為對陸軍步兵第二二六師司令部八十三年判字第五十六號判決, 有違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三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七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指摘,陸軍步兵第二二六師司令部八十三年判字第五十六號判決, 未依院字第一○七三號函,將陸海空軍刑法所稱「軍中」,適用於動員後之部 隊為限,而於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戡亂時期終止其相關法令應失效後,仍予 援用,認有低觸八十年五月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八條之疑義,聲請解釋 。觀之本案確定判決理由,是以行為係發生於動員戡亂時期,仍採行為時法為 法律適用之準據;與聲請人之主張不同,係屬法律見解之問題,並未指摘確定 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違憲之處。核其所陳,與首開司法院大法 官審理案件法規定要件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六、莊陳寶珠聲請書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九處分 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七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十七、第六屆大法官第三次行政會議決議,提報第一○一五次大法官會議通過之「聲 請書未附確定終局裁判書或經形式審查不合法定程式者,由書記處陳請值月大 法官核閱後通知補正,或作其他處理、」乙案,茲擬具提案內容,請討論案。 決議: (一) 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 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書記處簽請值月大法官核閱 後,通知定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不受理。 (二) 未經確定終局裁判之聲請案件,仍依現行規定處理。 (三) 聲請書內容已具備同法第八條應記載事項,但未附終局確定裁判書者,通知其 補正裁判書或由本院自行調閱。 (四) 聲請人來文意旨不明或所言與大法官職掌無關者,仍依往例經值月大法官核閱 後逕以處函答復。 (五) 本決議於新收案件適用之。 逾期未補正而不于受理之例稿參考文字為: (一) 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 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 限仍未補正,依本院大法官第一○一六次會議決議,應不受理。 (二) 本件聲請不合程式,依前開決議,應不受理。 散會:十一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