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3.12.09 第101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張玉英等六人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九○號判決有違憲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一九號
決議: -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講入曾以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九○號判決,認花蓮縣政府徵收
都市計畫道路用地為合法,而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係牴觸憲法,請予解釋,
業經本院大法官以其非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決議不受理並函知有案。茲再次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指確定終局裁判適
用法今當否之問題,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係第三項規定,仍底不予受理。
三、揚昭鎦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九九四號裁定適用法律有違憲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六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以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九九四號裁定不適用律師法第四條
及木院釋字第一七七號、第二九五號解釋,有牴觸憲法及律師法之疑義聲請解
釋,並非對於上述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是其所請,校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楊昭鎦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五一號裁定適用法律有違憲疑義
,再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二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五一號裁定適用法律有違憲疑義
,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該案所適用法律牴觸憲法疑義,前曾先後二次聲請解釋,
因聲請要件於法不合,迭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予受理在案,茲再以同一事由續請解
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周餘慶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六十六年度判字第七三一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四九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二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申請會計師檢覈事件,認其學資歷已符合會計師檢覈辦法之規定
,考選部竟不援例准許,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六十六年度判字第七三一
號判決駁回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被駁回,認該判決有違憲疑
義,先後聲請解釋憲法二十餘次,皆因不合人民聲請解釋要件,經本院大法官
議決不予受理並通知在案。茲復以同一理由再行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仍屬確
定終局判決適用法今有無錯誤之問題,並非該項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
之疑義,其聲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林添順聲請書為出庭應訊是否一定要帶身分證,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四九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二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庭訊時責問「為什麼每次應訊
,都未帶身分證?」使聲請人心生畏懼,就出庭應訊是否一定要帶身分證,聲
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江雲錦聲請書為孫立人案之判決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八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二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寨件,係以國防部典具字第二○號叛亂等案主犯未罰僅罰從犯為
違法判決,而聲請釋憲並撤銷原判決。茲查聲請人前曾以上開判決僅罰從犯未
罰主犯,顯屬違法,函請國防部追究違法判決失職人員,並以副本抄送木院,
經本院大法官書記處以八十三年九月十六日(八三)處大三字第一六一六七號
書函答復不合聲請解釋之規定,歉難受理在案。聲請人復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
,既未具體指明該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
開規定仍有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王少泉聲請書為台港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一三號民事判決,有違
憲疑義,請解釋寨。
會台字第四九五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二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困請求返還汽車冷氣修理費等事件,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二年
度簡上字第二一三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確定終局裁
判援引法律當否及認定事實問題,並非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違憲疑義,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劉秀雄等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四一八號裁定適用法規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講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一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因與章肇鵬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有關確定裁判屢次聲請
解釋,均因與前述規定之要件不合,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予受理並分別通知有
案。茲聲講人等又以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四一八號裁定適用法規之見
解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並非指陳上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
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仍與首開法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
不受理。
十、揚昭鎦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裁字第四四三號裁定適用法律有違憲疑義,
講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尢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二九號
決議:
(一)按入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樟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以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裁字第四四三號裁定不適用律師法第四條
及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有牴觸憲法及律師法之疑義,聲請解釋,並非指
陳上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
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一、陳榮貴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二二號裁定有違法、違憲之
疑義,請解釋案。
合台字第五○○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四二二號民事裁定,依程序上理由
駁回聲請人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聲請,係屬違法裁定,惟因該裁定是否違背憲法
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指確定裁定適用法令當否之
問題,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二、傅兆權聲讀書為對農會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後段規定有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三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為會聘雇人員,因違反稅捐稽徵法起訴時遭停職,嗣被判處罪刑
確定並已執行完畢。茲因其是否構成農會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及同
條第二項應解除職務規定,或適用同條第三項後段之規定應予復職發生疑義,
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三、鄭硯香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八二九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三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命令,發
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困申請核發軍職證明事件,以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八二九
號判決所適用之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及陸海空志願士官士兵退伍除
役給與發放辦法有牴觸母法違憲疑義,迭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決議不
受理在案。茲又執同「事由聲請解釋,慨未具體指明上開行政法院判決所適用
之法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查該判決亦未適用各該命令為不利於聲請
人之裁判依據,核與首開規定仍有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四、劉宏業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度判字第八六五號判決所適用之國防部四十
三撙桐字第六八一號令,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講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八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三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申請軍職年資查證事件,對國防部四十三撙桐字第六八一號令所
規定之退除給與,認其乃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而以命令定之,嚴重剝奪退伍士
官之合法權利,顯然違法違憲,而聲請解釋。惟聲請人所受不利裁判之行政法
院七十七年度判字第八六五號判決,並未適用上開法令為判決之依據,校與首
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經本院大法官決議不受理在案。
茲又執同「事由聲請解釋,慨未具體指明上開行政法院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發生
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查該判決亦未適用各該命令為不利於聲請人之裁判依
據,核與首開規定仍有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五、劉秀雄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五二三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一七一
條及第一七二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三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育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宇第五二三號所為駁回其行政訴訟之裁定
有牴觸憲法第一七一條反第一七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並非對
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道開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六、薛吳玉雪聲請書為海岸巡防司令部八十三年海覆字第○○二號判決,無審判權
而為審判,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三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海岸巡防司令部八十三年海覆字第○○二號判決係對無審判權之
薛文彬為審判,並判決有罪,有牴觸憲法第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
非該確定判決之刑事被告,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並未因該判決遭受損害,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七、范兆青等十一人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八七六號判決所適用之
法規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三八號
決議:
(一)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八七六號確定終局判決,不採專屬
適用於「聯合開發用地」取得之大眾捷運法第七條第三、四項及大眾捷運系統
土地聯合開發辦法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而引用大眾捷運法第六條之規定,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前曾聲請解釋,因其所陳係屬確定終局裁判援引法條當否及
認定事實問題,並非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違憲疑義,未合聲請解釋要件,業經
本院大法官議決應不受理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講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仍有
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八、糜聽芳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七七號等刑事判決有違法、
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三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聲請解釋憲法。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
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
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
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未就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
觸憲法之疑義,為具體指摘; 亦未說明該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
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
有異,校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
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九、王道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聲字第六四四號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三十三條及第四百九十六條所表示之見解,與他審判機關之確定判決見解有
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就最高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先後所為裁判上相異之現解,聲請統
一解釋,並非對最高法院以外之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
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而聲請解釋,前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予受理在案,
茲復以同一理由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
二十、莊榮兆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四二三號判決適用法規之結
果與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三五○號判決之見解歧異,聲
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八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四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四二三號刑事判決與台灣高
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三五○號刑事判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
解釋。查聲請人係上開案件之告訴人而非該刑事判決之被告受刑之宣告,即非
因該判決而權利直接遭受不法侵害,則其聲請即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
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一、謝火順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三年度財抗字第七號刑事裁定及台
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財上更字第一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土地稅法第五十
五條之二規定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四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三年度財抗字第七號刑事裁定依據財
政部七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台財稅字第七八○四三七九一一號及八十年四月二十
日台財稅字第八○○一二八一六一號函釋適用七十八年十月三十日增訂公布之
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二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茲查前經陳振豐、
林碧珠就同一疑義,聲請解釋,以各該函釋係基於主管機關之職權對於土地稅
法第五十五條之二罰鍰數額之計算所為之釋示,符合該法條規定之意旨,為遏
阻違法使用農地,以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並無牴觸,經本院釋字第三
五九號解釋釋明在案。聲請人又執同一事由,聲請解釋,核其所陳既經上開解
釋釋示明確,已不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是其聲請,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
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二、廖天生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七七號判決所適用之商標法
第二十二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五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四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困違反商標法案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七七號刑
事判決適用商標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為聲請人不利
之裁判,顯然違法擴大保護他人商標專用權而侵害其商品標示之權利。有牴觸
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乃確定判決認事用
法當否問題,並非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三、劉秀雄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九三號刑事判決有違法、違
憲之疑義,講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四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自訴賴素蘭等偽造文書案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
五九三號刑事判決有違法、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並非對於上述確
定與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其所請,與首開
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四、古朝登聲請書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七款及公立學校校長成墳考核
辦法第六條規定之懲戒權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二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 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九三一號判決適用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七款、公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
定,與司法院釋字第二四三號解釋有違,有牴觸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之疑義;
又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七款之規定,聲請人將來縱覓得教席,報
請聘派時,仍不能獲准,與「永不敘用」無珠,有違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
之規定等情,聲請解釋。查闢於前者,聲請人前曾聲請解釋,以與首開規定不
合,議決不予受理,並函知在察(見司法院八十三年九月六日(八三)院台大
二字第一一二六一號函),茲復以同一事由繽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
不受理。關於後者,聲請人將來是否覓得教席,尚未確定,不能認其工作權,
遭受不法之侵害,與首開規定亦有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亦應不受理。
二五、黃樹昌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五○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
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五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四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講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犯森林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被判處徒刑,以第一二、三審
法院判決捨憲法第一六九條關於保護邊疆各民族土地使用之規定而不用係屬違
憲,聲請解釋,並非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六、曹玉英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二四六號判決所適用之礦業法第三十
四條第一項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講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六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四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講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曾就礦業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得否作為不准將探礦權改設採礦
權之依據,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以其聲請並未具體指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
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聲請人復以同一事
實,同一理由,再講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
二七、劉秀雄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四三四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二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四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大眾康寧互助合等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最高法院八
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四三四號裁定,未依職權調查證據,僅憑程序上理由駁回其
再抗告,顯然違法違憲而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僅泛稱原裁定適用法規違反民法
、法院組織法及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並非對原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
發生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
理。
二八、張源成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裁字第一○五號裁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北
勞簡字第二十六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四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講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育明文。
(二)本件聲講人係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管理處技工,因講求補發停職期間薪
資等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年度裁字第一○五號裁定、台樓台北地方法院北勞
簡字第二十六號給付薪資事件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講解釋。核其所陳,乃確定
判決認事用法當否問題,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
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九、闞敬源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三六四號判決所適用之內政部(六
一)台內地字第四九一六六○號函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二五之一號
決議:
本件聲請人認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三六四號判決所適用之內政部民國六十一年
十一月七日(六一)台內地字第四九一六六○號函,關於太平梯、車道及亭子腳為建
築物之一部分,不得分割登記之釋示,有牴觸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