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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013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3 年 11 月 11 日
83.11.11 第101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藍建隆聲請書為不服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五八五號判決、同年度判字第 二二二九九號判決、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三三號裁定、同年度裁字第三五九號裁 定,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行政法院判決(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五八五號)適用法令牴觸憲 法,業經本院釋字第三四一號著有解釋。嗣再行聲請補充解釋,亦經本院大法 官議決不予受理在案。茲續對行政法院同一案件之上開確定判決(八十一年度 判字第一五八五號)暨同院駁回其再審之訴之判決(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二九 九號)及裁定(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三三號、同年度裁字第三五九號)聲請解 釋,係以同一事由再次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 理。 三、張乃凡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五九四七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 ,有造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五九四七號刑事判決適用法律 不當,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四、陳田文代理人張福源會計師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六九九號判決所適 用之敗政部函釋,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六九九號判決所適 用之財政部賦稅署七十七年十一月九日台稅一發字第七七○六六五八五一號函 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查該判決係撤銷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對聲 請人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並未遭受不法侵害,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 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闞敬源為對司法院釋字第三五八號解釋有疑義,請補充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五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三六四號確定終局判決就依確定判決 辦理登記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五十六年度台字第二二四號確定裁定所已表示之 見解有異,前曾聲請統一解釋,本院釋字第三五八號解釋就此部分脫漏未予處 理,請予補充解釋。茲查該解釋理由書已敘明「本件聲請人關於統一解釋部分 之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應不 受理」,並無脫漏未予處理情事。是本件聲請補充解釋案件,核與首開規定仍 有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劉秀雄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六五七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議,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八○、四九六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五、五一○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所有權登記事件,不服內政部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行 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六五七號判決駁回,乃認上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 求解釋。核其所陳,係指摘上開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而非主張該判決所適用之 法律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不合,依同條 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劉煥光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八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七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八號刑事判決維持引用苗栗 縣政府八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八一)府農林字第四二六九五號函作為有罪證 據之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四六七號刑事判決,已侵害聲請 人受憲法第八條所保障之權利,而聲請解釋。查證據之取捨,係屬法官認定事 實之葭權行使事項。本件聲請既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發生有何牴 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張乃凡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年度上易字第五五一二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 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四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係謂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年度上易字第五五一二號確定判決非法適 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牴觸憲法第 八條、第十六條規定,因而聲請解釋。既非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 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 九、申國宗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一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違 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一號判決適用民法第七百六 十七條等,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並非對確定終局終判所適用之法 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十、古天培聲請書為對司法院釋字第二九一號解釋後段認有違憲疑義,請補充解釋案 。 會台字第四九六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一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曾主張時效取得之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義務,司法院釋字第二九 一號解釋後段後停止適用等情,屢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以其聲請不合 首開規定,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聲請人復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仍 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一、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邱丕良聲請書為台灣省政府八十三年府訴三字第 一四六一○八號訴願決定書所適用之財政部函釋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四九五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一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十二、張清洲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二六三號等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 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八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一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與台北縣政府及聯勤總司令部二○二廠間租佃爭議事件,提起民 事訴訟。最高法院以六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七八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 聲請人聲請再審,同院以八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二六三、二六四、二六八號裁定 駁回。乃認上開裁定有違法、違憲疑義,請求解釋。核其所陳,係指上開確定 終局裁定適用法律錯誤,而非主張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本身有何牴觸憲 法之疑義,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三、吳志誠聲請書為對台灣高等洲院八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六三號裁定,有造法疑 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四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一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六三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 定,將原告對聲請人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該法院民事庭,認有違背法 令,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指摘上開裁定適用法律不當,並非指陳確定終局裁 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 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四、尹章華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五二號判決所適用之國家賠 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七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一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確認教授送審資格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 一八五二號民事裁判決消極的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規定,牴觸憲法, 因聲請要件於法不合,業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予受理。嗣再行聲請補充解釋最 高法院駁回其再審之訴之判決(八十二年度台再字第一四四號)有違憲疑義, 亦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予受理在案。茲續聲請解釋,係以同一事由再次聲請, 並謂最高法院上開判決適用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 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云云。查聲請人係因教授送審資格未獲國立台灣海洋大學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致受不利益之判決,並非因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 有牴觸憲法致受不法侵害,核與首開規定不口,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 十五、劉秀雄、劉黃素琴、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阿紗聲請書為最高法 院八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二八四號、八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十二號、八十三年度台 聲字第一五五號等裁定,未依職權調查證據,其適用法令有牴觸憲法疑義,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一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劉秀雄等因與章肇鵬問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有關確定裁而, 多次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分別議決不予受理並通知在案。茲再聲請解釋 ,仍指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二八四號駁回抗告之裁定、八十三年度台 聲字第十二號及八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五號駁回再審之裁定,均未依職權調 查證據,認適用法律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等語。並非指陳原確定裁判 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 規定,應不受理。 十六、楊昭鎦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三五○號裁定適用法律有違憲疑 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四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一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以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三五○號裁定不適用律師法第四 條及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第二九五號解釋,有牴觸憲法及律師法之疑義聲請 解釋,並非對於上述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 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七、潘玄聲請書為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二四三號及第二九八號解釋有無溯及效力 ,發生疑義,聲請補充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六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一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於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經台北市政府以六九 府人三字第四八四四九號令核定記大過二次,而為免職處分,因而提起行政訴 訟。案經行政法院以:處分機關基於對公務員特別權力關係所為人事行政處分 ,不得對之提起行政救濟為由,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嗣後司法院公布釋字第 二四三號及第二九八號解釋,聲請人乃據以聲請再審,復經行政法院八十三年 度裁字第一○二四號裁定以:司法院上開二號解釋無溯及效力,駁回聲請人之 聲請,因而對釋字第二四三號及第二九八號解釋有無溯及效力發生疑義等情, 爰聲請補充解釋。查聲請人所稱既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 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隔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八、蔡美華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九三七號判決所適用之土地稅法 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有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七○號 審查益告第五一○六-一號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九三七號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土地稅 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所表示之「並未以逃漏稅捐為處罰要件」見解有誤,該條 項應係逃漏稅捐之行為罰,而聲請解釋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是否以逃漏 稅捐為處罰要件。茲查本件聲請人僅聲請解釋上開法條之真義,並未具體指明 該行政法院判決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終局確定判決適用 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 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散會:十時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