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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9.23 第101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三、讀者文摘亞洲有限公司代表人李煦恩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三二
六號等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四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撤銷著作權註冊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三二六號
等判決,適用五十四年五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一
項、第二項及內政部八十年三月七日各相關部會香港法人著作權註冊案如何處
理會議結論,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惟聲請人並未指陳上述著作權法施行
細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而內政部八十年三月
七日各相關部會香港法人著作權註冊案如何處理會議結論,為行政機關內部討
論之決議,僅係就具體個案表示其適用法律之見解,聲請人據此聲請解釋,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謝肇國聲請書為對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及感訓執行辦法第四十一條規
定有疑義,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治安法庭八十三年度感聲字第一一號駁回其聲
請免除感訓處分之裁定適用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持見解與台
灣台北地方法院等治安法庭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
惟首開規定所稱:「其他審判機關」,係指其他終審審判機關而言。本件聲請
核與該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高伯卿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二四八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
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五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之父姓名為高坤石,已於民國七十六年八月十六日
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曾分函有關機關查詢遺產資料,嗣於七十八年九月
十五日接獲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核定補徵台北縣新店市大坪林段寶斗厝小段第
四○九之五號等五筆土地之遺產稅,並以七十七年調高後之公告地價計算,增
加稅負新台幣一一、六六七、○○○元,聲請人不知有上開五筆土地遺產,依
司法院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無過失有免受處罰之權利,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判
字第一二四八號判決,竟以聲請人當時已十四歲,與高坤石同戶生活,竟臆斷
聲請人為已知,適用法律顯有錯誤,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等情,聲請解
釋,核其所陳,乃屬確定終局判決用法有無錯誤問題,並非對其所適用之法律
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六、王道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聲字第六四四號裁定適用法律之見解與其他
審判機關確定判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對同一審判機關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相異之見解,聲請解釋,
並非對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求予解釋,業經本
院大法官認定與受理要件不符,不應受理並通知在案(會台字第四七七七號)
。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仍有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七、楊金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六七號民事判決所依據之內政部
「台灣光復初期誤以死者名義申辦土地總登記處理要點」及同院六十四年台上字
第三三四號判決要旨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一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聲請人主張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六七號民事
確定判決,依據內政部所訂「台灣光復初期誤以死者名義申辦土地總登記處理
要點」,關於「以死者名義申報登記為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者,其合法繼承
人得依照本要點申請更正登記」之規定,認定系爭土地並非未經登記之土地,
聲請人不得主張時效取得,判決駁回其訴,該項判決有違憲情形,聲請解釋。
核其所陳,係就確定終局判決認定系爭土地非為未經登記之土地,有無錯誤之
問題,並非對該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至於最高
法院六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四號判決要旨,並非判例。亦非得為違憲審查之
對象,是本件聲請,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王道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及前大理院先後裁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最高法院先後裁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經本院
大法官認與首開規定不合,決定不受理。茲仍執前詞,主張首開規定內之「其
他審判機關」,不應以非屬於同一廣義法院者為限,且最高法院成立前之五年
上字第八五二號裁判(按意指大理院裁判),更不能謂非其他審判機關之裁判
等語,再請統一解釋。查首開規定所定之「其他審判機關」,並不包括「同一
審判機關之不同審判庭」在內(參見該法草案之說明),聲請人就此殊有誤會
。前大理院之見解,僅足供最高法院之參考,亦非本院統一解釋之對象。是本
件聲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至單純不合司法
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而不受理者,屬於該法第十條前段所定「報會決定
」之情形,自無庸作成解釋公布,合併指明。
九、蔡添貴等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三四三號裁定,用法有違憲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因公有土地登記事件,指摘桃園縣蘆竹鄉公所未將處分書送達及
揭示公告,致聲請人無從異議,原確定裁定就此漏予斟酌,不無疏誤等語,並
未具體指明原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何違憲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
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錢曉雲聲請書為對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有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對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發生疑義,聲請統
一解釋,經本院大法官審查以其聲請與首開規定不合,議決不予受理,並函復
在案,茲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仍屬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十一、錢咸洲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三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將年齡實係民國二十四年九月八日出生者,謊報為
民國十四年九月八日出生而騙取變更戶籍登記,業經法院判處偽造文書罪刑確
定。茲再請求更正年齡為民國二十四年九月八日出生,竟遭否准,因認行政法
院判決適用內政部頒布之「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有違法違憲疑義
等情,聲請解釋。經核行政法院確定判決並未適用上開「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
月日辦法」,且該辦法並不違憲,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七二號解釋闡
釋在案,亦無再予解釋必要,是其聲請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十二、張阿榮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四五三號等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八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徵收補償事件,對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四五三號駁回其訴
之裁定不服,一再提起再審之訴,亦均因不合法而遭駁回,乃來函聲請大法官
解釋。核其所陳,係指摘行政法院確定裁判認事用法錯誤,而非主張其適用之
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
理。
十三、高健興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八十三年度感聲字第一七九號裁定適用
法令錯誤,聲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八四號
決議:
本件聲請人因感訓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八十三年度感聲字第一七九號
裁定,適用法令錯誤,且該裁定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也與其他治安法庭之裁定
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核其所陳,既非指摘確定終局裁
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亦非不同審判機關間適用法令見解歧異之問
題,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均有不
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十四、楊昇憲聲請書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一年度自字第二九五號刑事判決有違憲
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八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一年度自字第二九五號刑事
判決,認事用法錯誤,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既非主張確定終
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
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五、陳水木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三一號等裁定適用法律之見解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八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撤銷醫師甄訓合格資格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三
一號等裁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當限制人民訴訟權利云云,而非指摘何項法
律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
理。
十六、楊昭鎦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五一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再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四九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八九號
決議:
本件聲請解釋案件,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五一號裁定,消極不適用
司法院釋字第一七七號等解釋暨律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等規定,發生牴觸憲法疑義,
前曾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不予受理在案(會台字第四七五七號),茲再
以同一事由續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七、楊昭鎦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一四○九號裁定,用法違誤,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九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律師受懲戒事件,以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一四○九號裁定
,消極的不適用司法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及八十一年修正公布之律師法第四
條第一項,駁回其再審之訴,有牴觸憲法疑義,請求解釋。經本院大法官認定
乃係確定裁判適用法令當否問題,即與上述要件不合,不予受理,並通知在案
(會台字第四七五七號),茲其又就同一事由,臚列無關之詞,再請解釋,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八、周明勳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五五四號判決所適用之內政部函釋
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一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九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之父周水盛雖曾就同一事由提
起行政訴訟而受終局裁判。惟該案周水盛係以其為聲請人之戶長而為戶籍遷出
登記之法定申請人,戶政機關為出國留學中之聲請人擅自辦理遷出登記,致其
戶口人數減少,影響其領取災害救助等福利上之權益,對於聲請人遷徙自由等
基本權利亦有侵害等情為由提起訴訟,尚非聲請人本身因其憲法上之權利遭受
不法侵害,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而獲確定終局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九、王道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號判決所適用之同院四十九
年台上字第三○七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號判決所適用之同院四十
九年台上字第三○七號判例,有違憲疑義,一再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以該
判決係以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五款等法律為依據,其理由所載:「最
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三○七號判例謂:承租人於執行中,就其押金債權向
執行法院聲明參與分配,在法律上僅能視有請求權消滅時效中斷之效力,亦同
斯旨」,僅在說明上開法律之意旨,非該判決之依據,議決不予受理在案(會
台字第四四五一、四五四○、四七五五、四八三二號),茲以同一理由,再請
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仍不符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十、陳葉燕娥聲請書為不服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三四五號判決,請統一解釋
法令案。
會台字第四九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乃不服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三四五號判決,請求統
一解釋法令,撤銷原行政處分,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
受理。
二一、呂建中聲請書為海軍彈藥庫設於市區是否違反憲法第十五條案。
會台字第四九三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二二、莊陳寶珠聲請書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五
八號不起訴處分書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二三、王進寶聲請書為對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有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二四、古天培聲請書為本院釋字第二九一號解釋規定地上權人必須支付地租,牴觸憲
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停止適用,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三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主張依時效取得之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義務,釋字第二九一號
解釋後段應停止適用等情,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以其聲請不合首開規定,
議決不受理。並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五、鴻輝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光輝為司法案件作行政案件追訴、判決
,是否牴觸憲法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司法案件視為行政案件追訴、判決,是否牴觸憲法發生疑義,聲
請解釋;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六、賴秀珠聲請書為對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所定犯罪構成要件有疑義,聲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四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二七、何克昌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號判決所適用之高普考訓
練辦法規定,有違憲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一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號判決適用「公務人員高
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未准聲請人就實任公務年資抵免高考實務訓練,有
違憲疑義等情,先後三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審查認與聲請要件不合,
決議不受理在案。茲再聲請解釋,求予指示其前此聲請,究係一部不合抑全部
不合?可否補正?云云,仍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八、王吳烏鏡聲請書為對「提存」「解除契約」「平價住宅」等適用法律問題,發
生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二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係對「提存」「解除契約」及「平價住宅」等適用問題,
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九、鄭硯香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八二九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二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核發軍職證明事件,以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八二九
號判決所適用之「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及「陸海空軍志願士官士
兵退除役給與發放辦法」有牴觸母法及違憲疑義,迭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
法官決議不受理在案。茲又聲請解釋,仍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
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查行政法院上述判決,並未適用前開命令作為
不利於聲請人之裁判依據,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
不受理。
三十、宋愛華聲請書為對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規定有疑義,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對於地方法院判決適用法律有疑義而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
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一、劉宏業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度判字第八六五號判決適用之國防部命令違
法、違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軍職年資查證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度判字第八六五號確定
判決所適用之國防部四十三年樽桐字第六八一號及四十八年通甲字第十八號令
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求解釋。前經本院大法官決議不予受理在案。茲又以同
一事由,再請解釋,仍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二、黃源興聲請書請解釋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疑義案。
會台字第四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三三、林頌和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四六三號確定判決適用之法律,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八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回復律師資格事件,前經聲請解釋,本院大法官認其程序不合,
經決議不予受理在案。茲又請求解釋「律師法第二條第二款前段所定曾受一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應撤銷其律師資格者,係指最後之確定終局裁判而言
,如最後之確定終局裁判減處其刑度未逾一年有期徒刑之刑者,不得撤銷其律
師資格。其已撤銷律師資格者,應恢復其律師資格」。核係適用法律之見解問
題,並非主張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四、楊昭鎦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一四二四號裁定業已違憲,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四九二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八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所稱有違憲疑義之確定終局裁判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一四
二四號裁定,係以聲請人所聲請再審之裁定,有如何合於具體法定再審事由,
未據指及為理由,並未適用聲請人指為違憲之該院四十一年度裁字第四一號判
例。聲請人以上開裁定適用上開判例係屬違憲等語,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五、林添順聲請書為對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有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三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有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六、吳子昌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二六九號裁定所適用之同院四十
八年台抗字第一四二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九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九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法院裁定准許假處分應提供擔保之金額過高有所不服,因認確定
終局裁判引用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台抗字第一四二號判例不當,惟並未具體指陳
上開判例在客觀上有如何違憲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散會:十二時二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