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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010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3 年 08 月 29 日
83.08.29 第1010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三、林頌和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六七○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六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恢復律師資格補發律師證書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 六七○號確定判決不當。請求為「法律有規定因犯內亂罪應限制其憲法上之自 由權利者,其所犯內亂罪之確定裁判,係在刑法第一百條修正之前,若無實施 強暴或脅迫之行為,不得再予限制。已受限制者,撤銷其限制」之解釋。依此 聲請解釋意旨,並非主張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佘竹平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二六一號判決中, 記載犯罪時間、動機、目的、手段等,均欠明瞭,有違憲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四八八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公務罪行,被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 刑三年確定,其認原判決用法違憲,請求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予受 理並通知在案(會台字第四七八一號)。茲聲請人復略謂,該判決所載犯罪時 間、動機、目的及手段等均不明瞭,其科刑之法條,亦欠妥適,請再解釋。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仍應不受理。 五、康炳勛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判字第二二二○號判決適用國防部(六二) 務本字第三四七二號令有違憲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八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四號 決議:   本件聲請人因申請軍職年資查證事件,經向國防部訴願,行政院再訴願,及行政  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遞經駁回確定,遂對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判字第二二二○號判 決適用國防部(六二)務本字第三四七二號令,認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曾經本 院大法官會議決定不受理在案(會台字第四五四二號),茲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 核屬其軍職年資計算見解當否問題,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仍應不受理。 六、巫芳枝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再字第五號等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一千零 五十八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略稱:聲請人與許木榮於六十四年十月十八日,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和解離婚時,同意將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七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九九號民事判決附 表所示之農地返還。惟許木榮並無自耕能力,自不得取回該項農地,聲請人請 求繼續審判,未獲救濟,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再字第五號判決亦未予糾正, 認有違憲等情,聲請解釋。並未具體指明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 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 不受理。 七、唐建豐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九六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八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九六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聲請解釋,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唐清標聲請書為對司法院釋字第二四六號解釋有疑義,請補充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九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九、陳華平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函及裁定違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八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係指摘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函及八十二年聲字第七九 七號裁定違憲,而非謂該項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違憲,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至關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五條之適用問題,既經本院作成釋字第一五 九號解釋,亦無再予解釋之必要。其聲請應不受理。 十、陳華平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違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八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係指摘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二年聲字第七七八號 裁定違憲,而非謂該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違憲,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至關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五條之適用問題,既經本院作成釋字第一五九號解 釋,亦無再行解釋之必要。其聲請應不受理。 十一、陳慶中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六八四號刑事判決適用法 規,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九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六八四號刑事判決,屢次 聲請解釋,均因與前開法律規定之要件不符,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在案。 聲請人又執前詞,再請解釋,仍應不予受理。 十二、周餘慶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六十六年度判字第七三一號判決有違法、違憲疑義, 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五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申請會計師檢覈事件,認其具有之學資歷,已符合會計師檢覈辦 法之規定,考選部竟不援例准許,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六十六年度判字 第七三一號判決駁回後,多次聲請再審,均被駁回。因該判決有違憲疑義,先 後聲請解釋憲法二十次,皆因不合人民聲請解釋要件,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 理,並通知在案。茲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 項規定,仍應不受理。至聲請人主張行政法院七十二年度裁字第四三三號裁定 、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五五六號裁定及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三一七號裁定所持六十 六年度判字第七三一號判例牴觸憲法一節,核屬行政法院駁回聲請人行政訴訟 之判決,並非判例,此部分聲請,亦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 不受理。 十三、楊世清聲請書為國有財產局不准承租、承購馬明潭國有林地是否違憲,續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號 決議:   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前由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予受理並通 知在案(會台字第四七九六號、第四一九三號),茲聲請人續以同一事由聲請,核 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 不受理。 十四、陳華平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七九號刑事裁定適 用法規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名譽事件,聲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判決登報並負擔 登報費用,為該院以八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七九號裁定駁回,認該裁定適用法規 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並未具體指陳上開裁定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發生 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五、王為威聲請書為退休金月利不及年節金之最低標準,有失公平,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為退休金月利事件涉訟,受敗訴判決確定,認為該確定終局裁判 違法違憲等情,多次聲請解釋均因不合聲請解釋之要件,經本院大法官決議不 受理,先後通知在案。(會台字第三九七七、四二一二、四四九六、四五三五 、四七一五、四七七二號)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六、張子倫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裁字第四六○號裁定不適用各機關學校團 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五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級俸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裁字第四六○號裁定不適用各 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 解釋。核其所陳,係指摘法院適用法令不當,而非主張法條本身有何違憲之處 ,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七、鄭月雲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度判字第四八二號判決適用民法第八百四十 二條駁回聲請人之訴,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請予解釋案 。 會台字第四八九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度判字第四八二號判決認其未依法支付佃租 ,不能因時效而取得永佃權,引用民法第八百四十二條駁回其訴,違背憲法第 十五條規定,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乃該判決適用法律有無錯誤問題,並非其 所適用之法律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 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散會:四時二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