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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009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3 年 08 月 05 日
83.08.05 第1009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蔡鏡輝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一六一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應   考人申請複查考試成績處理辦法第八條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其參加八十一年高考律師考試,成績單與預期不符,申請考選 部複查,未獲滿意答覆,提起行政爭訟,復遞遭駁回,聲請本院就釋字第三一 九號解釋為補充解釋,亦以不合法定聲請要件,經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並 函知在案。茲又以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處理辦 法第八條限制應考人不得要求重新評閱,閱覽或複印試卷之規定,牴觸憲法第 十八條,再請解釋。查上開辦法第八條規定,與憲法尚無牴觸,業經本院釋字 第三一九號解釋釋示甚明,殊無重行解釋之必要,本件聲請,仍應不予受理。 二、龐俠聲請書為行政法院裁定對於聲請人合法之復職請求,認為不合法而予駁回, 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五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聲請人因請求復職事件,提起行政爭訟,行政法院以學校 教員解聘是否正當,係私權爭執,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謀求解決,不得依行政爭 訟,請求救濟,而駁回其訴。提起再審之訴,亦遭駁回。聲請人前曾聲請解釋 ,經本院大法官認其係以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並非其所適用之法律或 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議決不予受 理,並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 三、張逢春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六條第 一項所持見解,剝奪聲請人之上訴權,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以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附字第五三號確定終局判決,認為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一項所稱之刑事訴訟第二審判決,係指同法第五百零三 條第一項諭知無罪以外之判決而言,如刑事訴訟第二審係為無罪之判決,其附 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仍應受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之限制。此項見解 剝奪聲請人之上訴權,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因而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乃確 定終局判決所持法律見解當否之問題,並非對其所適用之法律本身有何牴觸憲 法之疑義,本件聲請,即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陳一彪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六五三號判決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人 民生存權等保障之規定,續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六號 決議: 本件聲請人因聲請發給戰士授田憑證事件,認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六 五三號判決,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人民生存權等保障之規定,聲請解釋。經查聲請人 前曾迭次聲請解釋(會台字第四六○二號、四七○○號及四八二一號),茲復以同 一事由續請解釋,並未指陳該判決適用之法律如何牴觸憲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 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仍應不受理。 五、劉玉璽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五八一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續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七號 決議: 本件聲請人迭向本院聲請解釋(會台字第四六○七號、四六八三號、四六九五號 ,及四七七三號),其認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五八一號民事裁定,有違憲 疑義,並未具體指陳該裁定所適用之何種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仍應 不受理。 六、古天培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七六號民事判決適用該院六十四 年台上字第一二六一號、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一四○六號判例及民法第七百五十八 條、第八百七十六條規定,發生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六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對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七六號 民事判決,適用該院六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二六一號及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一四○ 六號判例發生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又因其適用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及第 八百七十六條之規定,發生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聲請人所 指陳者,均屬適用法規有無錯誤之問題,並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 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 不受理。 七、黃耀湘聲請書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一年度再簡上字第二號等判決所適用之郵 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八十年二月七日向郵局購買吉祥郵票發行當日首日封十份並 各貼新郵票一套,以實寄方式交付掛號窗口蓋戳寄出,因遭指紋污損,減少收 藏價值,對於郵政總局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年度簡字 第二五二五號、簡上字第二五三號及同院八十一年度再簡上字第二號等民事判 決,所適用之郵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僅規定各類掛號郵件遺失或被竊時, 寄件人得向郵政機關請求補償,對遭受污損,則未予規定補償,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請求解釋,核其所陳,係指摘法律規定有欠完備,與首開規定不合,依 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葉則仁聲請書為行政法院確定判決適用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二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改敘薪級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八號確定 終局判決,適用法令違憲,先後二十餘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以其未具 體指陳何一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不合, 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聲請人復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 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古天培聲請書為依時效取得之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義務,應停止釋字第二九一 號解釋後段之適用,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六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之意旨,在主張依時效取得之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義務,釋字 第二九一號解釋後段應停止適用等語,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十、古朝登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九三一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六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原任台東縣蘭嶼國中校長,被密告於八十一年五月 二十日、同月二十二日、同年六月十一日,深夜酗酒後進入女生宿舍,撫摸學 生身體。台東縣政府未依司法院釋字第二四三號解釋意旨,將該懲戒事項移送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竟逕對聲請人記大過兩次免職。此項越權行為,是否 違憲等情,聲請解釋。並未具體指明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 ,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 理。 十一、郭添財、郭睦世聲請書為國防部八十二年覆普勸勛字第二十五號判決有違法違 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七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郭睦世,於任職聯勤總司令部所屬二○五廠擔任中 尉技官時,雖侵占公款一萬二千七百五十四元,充作賭資花用,但另外花用之 十六萬三千八百元,屬於長官林繼訓,以私人名義存入銀行之款項,自屬私款 ,均被認為侵占公有財物,以貪污治罪條例處斷,似有不合。且郭睦世係自動 投案,其父郭添財已將上開全部款項還清,自應減輕其刑,竟被判處六年之重 刑,有無違法失當等情,聲請解釋,既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 令本身,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 不受理。 十二、張體慶聲請書為對奉命退役軍官有無再服兵役之義務等有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十三、詹招欽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五五一五號判決,有違憲疑 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上易字第五五一五號判決,有違憲之疑義 ,聲請解釋,但未具體指明該確定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令,有何違憲之處,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四、蕭劉義芬聲請書為法院判決有違法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七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竊水、誣告等案件,受該管法院判決有罪,認係屬冤屈,聲請解 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五、呂芳中聲請書為對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及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四十 二條規定,發生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八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及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四十二條 之規定,發生疑義,聲請予以統一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十六、林貴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二一九號裁定所適用之同院五十三 年度判字第二三四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二一九號裁定所適用之同院五十 三年度判字第二三四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上開裁定,並未適用上 述判例,聲請人對確定終局裁判未適用之判例,主張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七、陳南堃聲請書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年度簡上字第四○三號判決有違憲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羅明道間請求給付應分得租金事件,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 十年度簡上字第四○三號確定判決採證違法,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並非對 於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八、鄧義生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感抗字第四七三號裁定適用法律之見 解,與司法院適用同一法律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七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對感訓處分執行書聲明異議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八十 二年度感抗字第四七三號確定裁定適用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 持見解,與司法院(八二)廳刑一字第一八一五六號函就同一法條所表示之見 解有異等情,聲請統一解釋。既非兩不同審判機關間法律見解歧異之情形可比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九、陳慶中聲請書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等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 之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八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方欽忠等返還計程車等事件,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七十九年簡上 字第七號等確定判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號確認所有權等 之確定裁定,有違憲疑義,迭次請求解釋,均經認為不合首開規定,不予受理 ,茲又以同一原因,再請解釋,仍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 不受理。 二十、陳炳南、陳清沂、陳炳芳、陳炳鑫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 ○二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七六七條及第一一四六條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 判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最高法院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 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迭次聲請統一解釋,均 經本院大法官審查以其所謂「其他審判機關」,同屬最高法院,並非行使不同 審判權之審判機關,核與首開規定不合,議決不予受理,並以此項不受理之決 議,無依作成解釋方式處理之必要,一併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請解 釋,核與首開規定仍屬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十一、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謝阿紗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 六五七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七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六五七號判決駁回劉秀雄所提起 之行政訴訟,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本件聲請人並非上開判決之訴訟當事 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十二、劉清松聲請書為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等之規定有疑 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七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四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