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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007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3 年 07 月 15 日
83.07.15 第1007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三、劉秀雄、劉黃素琴、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謝阿紗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 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五號等裁定,未依職權調查證據,有違憲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四八四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九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劉秀雄等因與章肇鵬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有關確定裁判, 多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予受理並通知在案(會台字第四一 三六、四三九五、四四三七、四五九○、四六六九、四六七四、四七九八、四 八一八及四八二七號)。茲再請解釋,泛謂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五 五號、第一二號,駁回再審之裁定、八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二八四號駁回抗告之 裁定,俱僅以程序不合為由,而未依職權調查事證,不無違背法令等語。並非 對原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仍應不受理。 四、鄭硯香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八二九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四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八二九號判決違法違憲,迭次聲請 解釋,均經決議不予受理在案。茲又聲請解釋,仍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 適用之法令在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 規定,應不受理。 散會:十時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