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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006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3 年 07 月 08 日
83.07.08 第1006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三、謝華清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六七三號等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九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考試院發給之二十九年普通考試及格證明書所載出生年次不實, 侵害其憲法上應受保障之權利,認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均有違憲 疑義,聲請解釋。既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 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林銀沛聲請書為對司法院釋字第二四六號解釋有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九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五、黃茂林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九四八號判決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 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四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更改其子黃志家姓名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九四八 號判決違法違憲,請求解釋。惟並未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 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散會:十時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