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3.07.01 第100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四、王道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再字第七六號確定判決,適用法律所表示之
見解,與其他確定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請求統一解釋由。
會台字第四六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一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再字第七六號確定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二條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確定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見
解有異。請求統一解釋。前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認定其並非兩不同審判機關間之
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之見解歧異。即與首開要件不合
,故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 (會台字第四五五四號 ),茲無新事由,請再解
釋,核與前開規定仍有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自應不受理。
五、王毅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八四○號裁定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三
○五號解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四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八四○號裁定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
三○五號解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該號解釋,在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
規定,應不受理。
六、孫省三聲請書為屏東地方法院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官
駁回再議之處分,屏東地方法院自訴不受理之判決,均違憲侵害人權,請予解釋
案。
會台字第四八二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八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於民國七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遭行政院退輔會屏東農場場長
柏華國等三人串通,由屏東縣警察局將聲請人移送管訓處分,經向屏東地方法
院檢察官告訴,竟為不起訴處分,向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官聲請再議,
亦遭駁回。再向屏東地方法院自訴,又經判決不受理,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
認上開處分及判決違憲侵害人權,請求解釋。查依前開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
,必須主張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違憲,始得聲請解釋,檢察官之
處分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訴案件之判決,又係從程序上為不受理之判決,
並未適用聲請人指為違憲之法律或命令,均與首開規定不合,本件前經聲請人
迭次聲請解釋,均因不合法律規定,不予受理在案,茲又請解釋,依同條第三
項規定,仍應不受理。
七、許金石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九六一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函,
有牴觸憲法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三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八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彼將所有坐落台北市士林區溪山段農地出賣與陳順興自耕,
應免徵土地增值稅,主管稽徵機關竟依該陳順興談話筆錄,認係第三人陳文明
假藉陳順興名義買受,而依財政部民國八十年六月十八日台財稅字第八○○一
四六九一七號及同年十一月五日台財稅字第八○○三八七六八一號函,補行徵
收,聲請人訴經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九六一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
該判決適用之上開財政部函,有違憲疑義,請予解釋等情。核其所陳,乃主管
稽徵機關及上開判決認定聲請人出賣農地,非移轉與自行耕作之農民繼續耕作
之事實,是否妥當問題,並非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所牴觸
憲法。聲請人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
不受理。
八、王道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號判決所適用之同院四十九年
台上字第三○七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號判決所適用同院四十九
年台上字第三○七號判例,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審
理,以其不合法定聲請要件,不予受理,並函知在案(會台字第四七五五號)
。茲聲請人以本院不受理決議之通知,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七條之
程式不符,請公告大法官決議之解釋文、理由及各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
意見書等情,再聲請解釋。查聲請解釋因與要件不合,依上開法律第五條不予
受理者,其意思表示通常係以通知行之,僅於不受理之理由有原則性之重要意
義者,始依同法第十七條所定作成解釋之方式為之,本件不予受理之理由並無
上開情形,本院以通知行之並無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仍應不受理。
九、劉宏業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度判字第八六五號等判決所適用之國防部四十
三樽桐字第六八一號令及四十八通甲字第十八號令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四八一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九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申請軍職年資查證事件,略稱國防部(四十三)樽桐字第六八一
號令及(四十八)通甲字第十八號令所規範之退除給與,嚴重剝奪退役士官之
權利,顯然違法背憲等情,聲請解釋。經查聲請人指稱命令所違反之法律及施
行細則,包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六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等
,均係聲請人依前開命令領取退除給與,辦理退伍後所訂頒。又聲請人堅稱其
所領退除給與並非退伍金,國防部對於民國五十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伍之士官
拒發軍職年資證明,有違憲法所保障之平等原則,核其所陳,純屬對於其所領
取之退除給與是否為退伍金之見解問題。綜上所述,本件聲請與首開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劉林林聲請書為民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律見解與判例解釋有異,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八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四三之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座落台北縣新莊市清潭小段三-二號土地為三十戶住家所
共有,竟被其中一戶佔用,經訴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該院以八十年度簡字第
七一二號、八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五二號及八十二年度再簡上字第二四號等判決
,將聲請人之請求駁回,各該判決所持之見解,與司法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
文、最高法院判例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前曾二度聲請,均因
與聲請要件不合,經本院大法官審理,決議不受理在案(會台字第四五六七號
、四六七八號)。茲聲請人以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不能上訴至最高法院,致無
法糾正地方法院適用法律之錯誤,關係社會秩序及人民權益甚鉅等情,再請解
釋,既非不同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行政法院)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
示之見解有異,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一、王允咸聲請書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再簡上字第二二號判決所適用之
法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九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九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認為台灣台北
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再簡上字第二二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違憲疑義。係指
法院未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函釋,作為判決之理由。核其所述,乃屬適用台
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等法規關於退休金給付之法律見解問題,既未具體指出
該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
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二、葉文忠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四八號判決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九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行政法院終局判決主文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曾多次聲請解釋
,均因與法定要件不合,經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並通知聲請人在案,茲聲請
人再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經核與首開規定仍然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散會:十時五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