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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004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3 年 06 月 17 日
83.06.17 第100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三、立法委員彭百顯等七十二人聲請書聲請統一解釋預算法第七十五條所定編列特別 預算之要件。 會台字第四七六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七○號 決議: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立法委員僅得就其行使職  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以現在總額三分之一 以上之名義,聲請解釋憲法,並無得聲請統一解釋之明文。本件聲請人立法委員彭  百顯等七十二人聲請統一解釋預算法第七十五條關於編列特別預算之規定,核與首  開法律第七條所定得聲請統一解釋之情形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錢禎源聲請書為地政機關逕依職權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有違法違憲疑義,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八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五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所有權登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 五四號判決為聲請人勝訴之裁判,聲請意旨所指違憲之命令,適為上開判決以 違法為由而拒絕適用者,自與首開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五、張樹成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二二號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八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繼承登記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二二號判決,就 日據時期發生之親屬身分,不適用內政部訂頒之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十條 :「日據時期招婿與妻所生子女,冠母姓者,繼承母之遺產,冠父姓者,繼承 父之遺產。」而適用現行民法繼承編,侵害其財產權,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 請解釋。核其所陳,係指摘法院判決適用法令錯誤,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 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詹仕恭聲請書為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檢肅流氓條例之適用,是否違反憲法第二 十三條之規定,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九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六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因違反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被台灣板橋地方法 院判處罪刑,現正上訴中。嗣該院又依檢肅流氓條例以八十二年度感裁字第十 四號裁定交付感訓處分,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亦遭駁回確定。上開兩案係一 行為觸犯數罪名,後案不應重行起訴。且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適用檢肅流氓 條例是否違背憲法等情,聲請解釋。並未具體指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 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 不受理。 七、林何維妹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七一號判決適用法律之見解與最 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一六六號判例意旨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一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六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確定終局判決原告之繼承人,所稱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 七一號判決係適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五項,而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 第一一六六號判例係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九條 ,前者係用於土地共有型態變更登記之情形,後者係適用於繼承登記之情形, 二者所適用之法律不同,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李尚武聲請書為對司法院釋字第三三六號解釋有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七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依法聲請釋憲,經本院大法官受理審議而作成釋字第三三六號解 釋在案。茲聲請人以上開解釋並非針對原聲請釋憲之疑義而為,且解釋文與解 釋理由書均顯有誤解部分,再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九、周水盛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五五四號判決所適用之內政部八十一 年十月十七日台內戶字第八一○五七二九號函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八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子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因戶籍登記而受損害,既與聲請人 本身之權利無關,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黃榮祥、黃榮仁、黃榮鈐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上字第三六二號判決適 用土地法第一○四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有違憲疑義,並請與該院七十八年度上易 字第三三六號判決所持見解,作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七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六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聲請統一解釋,須以兩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 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者為要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 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上字第三六二號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土 地法第一○四條第一項後段時,逾越法律明文規定,竟謂基地所有人行使房屋 優先承買權應一併及於地上權,顯屬違憲。且與該院七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三三 六號確定終局判決所持見解歧異等情,聲請解釋。關於前者,核屬審判機關適 用法律當否問題,關於後者,則非兩個不同審判機關裁判見解歧異之情形可比 ,是其聲請均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一、王道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聲字第六四四號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及第四百九十六條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判決見 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六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就同一審判機關先後所為裁判上相異之見解,聲請統一解釋,並 非對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 異,而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二、楊世清聲請書為國有財產局不准聲請人承租承購馬明潭國有土地,是否違憲,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六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十三、張阿榮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二三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六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二三號判決,有適用法律牴觸 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並未指陳上述終局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 ,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四、陳妙光、陳洪榮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三二九號判決適用最高 法院四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號判例不當,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一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六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與苗栗縣政府間因請求照價收買承佃耕地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 二年度判字第一三二九號判決適用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號判例 不當。而非對該判例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五、傅揖寶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五四號等裁定有違 憲疑義,續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七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移轉管轄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二年度聲字第 三五四號、第三六四號刑事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引 最高法院三十年聲字第三○號及四十九年台聲字第三號等判例,並予駁回。聲 請人認有違憲疑義,迭請解釋,已經本院大法官會議多次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 案(會台字第四五五○、四五九一及四七○一號)。茲續以同一事由,聲請解 釋,核與前開規定仍有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六、中國新聞紙雜誌出版業發行人協會代表人徐桂峰聲請書為請釋示出版法第九條 、第十二條等規定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四八一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七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聲請人係以新聞主管機關對於出版法第九條、第十二條及該 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等規定,視同糞土,中央與地方對條文之釋示互異,扼殺 新聞出版業者之權益等情,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十七、賴如橫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就聲請人涉嫌貪污案件所為判決,有 當然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三七九條規定等情形,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一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七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聲請人認台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就其涉嫌貪污案件,調查 證據,尚未明瞭,遽行判決。且認定之事實與所採之證據不相適合,該項判決 當然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三七九條規定,並與最高法院判例有違等情,聲請解釋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八、謝肇國聲請書為對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有疑義,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七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九、邢詒江聲請書為各級法院民事裁定違法違憲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七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各級法院之民事裁定既不符事實、又違法、更違憲,聲請解釋 ,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以不合首開規定,不予受理在案(會台字第四七一○號) 。茲聲請人復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二十、林添順聲請書為下級法院檢察署是否有權審查非常上訴之聲請案件,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四七九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七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下級法院檢察署是否有權審查非常上訴之聲請案件,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一、王遠略聲請書為對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有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七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二二、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邱丕良聲請書為台灣省政府訴願決定書所適用之 財政部函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三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七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二三、陳一彪聲請書為因作戰受傷未獲補償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八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二四、陳慶中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六八四號毀損案件刑事判 決,有違憲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八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六八四號毀損案件刑事判決 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曾經本院大法官先後四次審理,均決議不受理並通知 在案。茲聲請人再執前詞,續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二五、周金華聲請書為台灣光復後之土地所有權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八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為台灣光復後之土地所有權疑義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決議 ,認與首開規定不合,不予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再就同一事由續請解釋,仍與 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六、吳又人聲請書為對陸軍步兵第二二六師司令部八十二年判字第四十八號判決認 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八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陸軍步兵第二二六師司令部八十二年判字第四十八號判決,不適 用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之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而不當適用動員戡 亂時期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惟其所陳 ,乃裁判適用法令當否問題,並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 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 理。 二七、劉秀雄、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謝阿紗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 字第一二一六號裁定適用法規之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二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八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二一六號裁定適用法規之見解,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並非對上述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 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 二八、陳武揚聲請書為經歷證書可否作為任職年資之證明,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四八三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八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二九、郭財福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號判決適用法律顯有違 誤,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三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八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號刑事確定判決,就私運 管制物品進口之解釋,顯有違誤,請求統一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 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十、張培漢聲請書為對稅捐機關就「騎樓用地」與「一般用地」所作區分發生疑義 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一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九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有關稅捐事務事件,不服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處分,提起行政 訴訟,經行政法院以未經訴願、再訴願程序,與法不合,裁定駁回。聲請人曾 以對稅捐機關就「騎樓用地」與「一般用地」所作之區分發生疑義,聲請本院 解釋,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以不合聲請要件,不受理在案(會台字第四七五八號 )。茲聲請人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三一、秦司阿桂聲請書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三二號民事裁定所適 用之法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四八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九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