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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003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3 年 06 月 03 日
83.06.03 第100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三、陳傅炎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裁字第八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一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四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任用事件,持司法院釋字第三二三號解釋對行政法院八十年度 裁字第八七六號裁定聲請再審,經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裁字第八號裁定以已逾 越聲請再審之法定不變期間予以駁回,乃認上開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應鶴山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 一二四號及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七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四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一二四號及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 七號確定終局判決,排除主管機關依法律授權而訂定之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三十二條之適用,自屬違法,亦違反憲法有關租稅法律主義之規定,並侵害 人民之財產權,為維持社會公平,請予解釋。查聲請人前以同一事由,聲請解 釋,因與規定不合,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在案(會台字第四四三三及四五 七六號)。茲再聲請解釋,依首開規定及同條第三項規定,仍應不受理。 五、李紹文等九人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二號確定判決,所適 用之法規,發生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四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台北市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 上字第三○九二號確定判決,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有違憲疑 義,請求解釋。查其所稱係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有無錯誤問題,聲請人執以 請求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古天培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四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號民事 裁定,主張一、最高法院不依法定職權調查第二審判決有無違背法令及不依法 命上訴人補充上訴理由,有違憲疑義;二、民事訴訟法第二二二條及第四四九 條第一項牴觸憲法第八十條。核其所陳,第一點係判決違法與否之問題,第二 點並未具體指摘該兩條文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均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 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孫九仁聲請書對本院釋字第三一二號解釋,請再補充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五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洪錦岩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年度上字第二四四○號等判決,所適用之法律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三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五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我國於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 定,外國人之著作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著作註冊:(一)於中 華民國境內首次發行者。(二)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 作,得在該國亦受同等權利者。而告訴人香港綠葉出版社係香港法人,其向我 國法院提出告訴時,香港並未保護我國人之著作權,自不符合上開法條之要件 。內政部雖曾對之誤發著作權執照,但已於八十年六月二十六日撤銷註冊,效 力應溯及既往,因此綠葉出版社已無著作權,其授與敦煌書局股份有限公司之 發行權,亦屬無效,該倆告訴人均無著作權,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始為適 法。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三一九號及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年度 上易字第二四四○號刑事判決,竟判處聲請人罪刑,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一年度 聲再字第一七六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最高法院檢察署亦不提起非常上 訴,適用法律結果,均已侵害聲請人憲法上所保障之財產權及訴訟權等情,聲 請解釋,核其所陳,乃屬確定終局判決用法有無錯誤問題,並非對其適用之法 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九、吳孟峰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二一二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務員懲戒 委員會八十年九月三十日台會瑞議字第一八○八號函釋有違憲之疑義,請予解釋 案。 會台字第四八○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四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免職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二一二號判決所適用 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八十年九月三十日台會瑞議字第一八○八號函釋,有違憲 疑義,請求解釋。查上述確定判決乃係行政法院本於其自已之見解所為,並非 適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上述函釋為依據。且更於確定判決理由欄末段說明上述 函釋,本院於審判上並不受其拘束。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 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林添順聲請書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易字第四○二號判決認有違刑事訴 訟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十一、張忠德聲請書為遭濫行羈押聲請釋法案。 會台字第四七八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五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二、鄭帶發、鄭阿琴聲請書為光復後政府以無主土地將原住民土地收為國有及行政 機關撤銷山胞保留地等是否違法違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五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十三、張修武聲請書為戒嚴時期犯陸海空軍刑法之罪經判決確定,於執行徒刑中解除 戒嚴並經假釋,假釋後再犯煙毒罪,亦經判決有期徒刑確定,對於先前之假釋 應否撤銷發生疑義,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四八二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五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撤銷假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 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四、劉秀雄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五一二一號判決、最高法院 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七號判決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五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五一二一號判決,漏未斟酌處 分書、判決事實與理由矛盾,曾多次聲請解釋,均因與首開規定不合,經大法 官議決不受理並通知聲請人在案。茲聲請人仍執前詞,再聲請解釋,經核仍與 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五、張玉英、郭榮顯、孫公權、林吳鴛鴦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九 ○號判決適用法律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一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五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九○號判決,認花蓮縣政府徵收都 市計畫道路用地為合法,僅以「都市計畫法自七十七年七月十五日修正公布後 ,公共設施保留地已無取得期限之限制」為理由,牴觸憲法,請予解釋,核非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牴觸憲法問題,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 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六、張源成聲請書為對勞動基準法只對勞工做選擇性之保護,有違憲之疑義,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六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散會:十一時三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