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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5.20 第1002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三、佘竹平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二六一號判決所適
用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八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二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公務事件被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科處有期徒刑六月,並諭
知得易科罰金及緩刑三年。聲請人則主張「停放自宅前之機車,因隨車法警推
移不當傾倒並置之不顧,乃出而與彼等議論,機動與行為旨在維護憲法第十五
條財產權之保障。該巷道未經依法公佈兩側禁止停車,故應受憲法第二十二條
所規定其他權利之保障,與法警所執行之公務毫無牽涉,籍詞構陷濫權逮捕是
為非法。隨車法警、屏東地方法院院、檢暨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院、檢則無
視根由,強以公務途中『攔阻警備車通行』即為妨害公務,仍與爭論即為現行
犯。不受強制遷移機車就可推斷為故意攔阻,而坐實妨害公務之罪名。聲請人
認為,法警強以現行犯逮捕非在其職務範圍內事故紛爭之對造,卻不送交警察
機關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訊,而由其行政單位屏東地方法院值日法官審問後再
移送地檢署,是違反憲法第八條及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二條之規定
,而兩級院檢咸認為一切合法,故生疑義、爭議」,乃聲請解釋,核其主張,
係事實認定問題,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興達燃煤儲運場代表人黃鴻澤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
度裁字第四八三、四九二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八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訴願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謂中央或地
方機關基於其職權,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發生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四八三、四九二號裁定將高雄縣政府違反空氣污
染防制法案件通知書誤解為非上開規定之行政處分,有違憲法保護人民訴訟權
之精神等語,請就該項「行為處分」之真義作成具體之正確解釋,核其所陳,
純屬法院適用法律是否妥適問題,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
受理。
五、陳炳南、陳炳芳、陳清沂、陳炳鑫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
二號民事判決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
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五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號判決適用民法第七百
六十七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所表示之見解,與同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一
一一一號及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九號判決所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
有異,請求統一解釋,因聲請要件於法不合,經本院大法官先後二次審理,均
決議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不受理決議之通知與司法院大法官
審理案件法第十七條所定解釋之程式不符,仍請依法定程式而為解釋。查聲請
解釋因與要件不合而依上開法律第七條不予受理者,其意思表示通常係以通知
行之,僅於不受理之理由有原則性之重要意義者,始依同法第十七條所定作成
解釋之方式為之,本件不予受理之理由並無上開情形,本院以通知行之並無不
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仍應不受理。
六、劉玉璽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三五六號及八十二年度裁字第六九七
號裁定違法違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九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三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退休事件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
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三五六號裁定認行政機關否准聲請人請求更正退休
金計算清單之函覆,係立於私法關係所為之通知,並非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行
政訴訟而予以駁回。聲請人聲請再審,復經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六九七
號裁定駁回,因此認為上開二項裁定違法、違憲,聲請解釋。按其所陳,並非
指責上開裁定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日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春吉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七○
七號及第二七○四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三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三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七○七號及二七○四號判決就聲
請人七十五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適用七十五年一月一日修正之所得稅法
第四條第十六款,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四,修正查核準則第三十二條第三項
及財政部台財稅字第七五二六七四○號函等法令,捨其房地出售行為發生年度
不採而以所得實現歸屬年度為認定基礎,違反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且將聲請人
建設公司出售土地誤作房屋交易所得,顯屬違法違憲等情,聲請解釋,業經本
院大法官以其所陳要屬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令之見解當否問題,與聲請解釋
之要件不合,議決不受理在案(會台字第四三九九號)。茲聲請人復以同一事
由認為行政法院上開判決適用不應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三十二條
第三項及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四之規定,造成其營業虧損猶須繳納稅款
之不合理事實,再請解釋,仍屬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令之見解當否問題,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劉秀雄、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阿紗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
判字第二六五七號判決及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抗字第四六九號裁定,有違憲疑
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七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所有權登記事件,不服內政部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行
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六五七號判決駁回,又與大眾康寧互助會間請求移
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對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提起抗告,亦經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台
抗字第四六九號民事裁定駁回。乃認上開判決與裁定有違憲疑義,請求解釋,
並非具體指陳上開判決與裁定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
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黃海盛聲請書為中山科學院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發生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三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十、劉玉璽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五八一號民事裁定違法違憲,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七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三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五八一號民事裁定違法違憲聲請解
釋憲法,不涉該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一、施春明聲請書為對訴願法第二條第二項及同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之法定期限有
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三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十二、謝榮貴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五九五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疑
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三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三、趙東木聲請書為辦理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退職,權益受損,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八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三八號
決議:
(一)本件聲請人為辦理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退職,計算酬勞金認為權益受損,前曾
聲請統一解釋。以該退職酬勞金之爭執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司法院大
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通
知在案。
(二)聲請人忽視上開法律所定關於聲請統一解釋之要件,茲又再以與此要件無關之
其他理由再請統一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四、王尚智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一號判決所適用之工廠法
第二十七條所持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三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一號判決所適用之工廠法第
二十七條所持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多次聲請解釋,因不合聲請要件,經
大法官議決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再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經核仍與首開規
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五、劉秀雄、劉黃素琴、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阿紗聲請書為最高法
院八十二年度台抗字第六二○號裁定適用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九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對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抗字第六二
○號民事裁定抗告駁回,認有適用法律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等情聲請
解釋,並非指陳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
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六、巫芳枝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再字第五號等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四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再字第五
號等判決所適用之法律不無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並未具體指陳上
開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
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七、金日昇聲請書為由勞工改任行政機關職員,退休時勞工年資是否適用釋字第一
八七號解釋之規定,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九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四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未經確定終局裁判之案件,一再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散會:十一時二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