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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5.06 第100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五、陳慶中聲請書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七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七號、第六十七號、八十
年度簡上字第一二二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一年度上字第一八五○號、最高法院
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返還計程車等事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七十九年度簡上字第
七號、第六七號、八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二二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一年度上字
第一八五○號、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號判決,聲請解釋,並
未具體指陳,各該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在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
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李才幹聲請書為關於戰士授田憑據補償金事件,行政法院判決適用牴觸母法及憲
法平等規定之施行細則,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戰士授田憑據補償金事件,經行政法院判決(八十一年度判字第
一六三四號)敗訴,認為該判決適用之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
及第十四條規定,牴觸母法及憲法,前曾聲請解釋,因與首開規定不合,經本
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而法律用語中之「年逾五十五歲」,凡年
齡超過五十五歲者,均包括在內,並非專指年齡超過五十五歲一日者,聲請人
就此殊有誤會,而仍執與前次同一意旨之理由再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仍屬不
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楊昭鎦聲請書為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定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五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律師懲戒事件,認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定(八十二年裁字第一○
五一號、一四○九號)消極的不適用司法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及八十一年修
正公布之律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等規定,駁回其再審之訴,發生牴觸憲法及本院
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乃係確定裁定適用法規有無錯誤問題,非
對該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與首開規定不
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高雄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仁政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
第二八四○號判決,所適用之命令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一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八號
決議:
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八四○號判決適用之行政院五十六年
十二月七日台經字第九四九四號令及財政部同年月十日台財稅發字第一三○五五號令
有違反憲法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上開二項命令與憲法所定租稅法律主義並
無牴觸,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一五號解釋釋示在案,本件應不受理。
九、許銘鐘聲請書為對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追訴權消滅時效規定有疑義,聲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四七六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追訴權消滅時效規定有疑義,聲請解釋,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郭永南、郭尾來聲請書為對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台上字第一八六四號等裁判,聲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六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對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一年上更二字第六號民事
判決及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台上字第一八六四號民事裁定,敘明其所適用之法律
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十一、台中市西屯民有零售市場負責人廖承寶聲請書為依法設立之市場,最高法院判
決不得收取市場費用,有違法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一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一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司法院釋字第二九五號解釋,並未指明訴願法第一條但書
之規定違憲,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裁字第六○一號裁定,引用訴願法第一條但
書,其解釋法律內涵錯誤,因而致生損害聲請人之工作權利,認有牴觸憲法第
十六條之疑義等情,聲請解釋。並非對上述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
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二、古天培聲請書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七十二號民事確定判決
,適用解釋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八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一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七十二號民事確定判決,
適用司法院釋字第二九一號解釋,判令聲請人給付土地所有權租金新台幣一萬
二千七百二十元,認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等情,聲請解釋,並未具體指出確定
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
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三、高永哲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三七八號等判決適用會計師法第
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五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一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不服財政部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除名之決議,向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及再審之訴,均遭駁回,認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三七八號
確定判決僅適用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而未援引同法第四十條第四
款之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係適用法律見解問題,並非具體指陳會
計師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
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四、陳許麗香聲請書為申請發還被沒入漁船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四
三六號判決有違法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五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一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善意受讓案外人呂生之全勝福號漁船,已依船舶登記法規定辦
妥過戶手續,更名為金元明號,竟因呂生在前私運管制物品進口被處罰鍰,並
將已更名之金元明號漁船沒入,更因行政機關遲誤辦理扣押漁船,海關緝私條
例有關規定,亦不盡合時宜,致聲請人受有損害等情,聲請解釋。核其所陳,
要屬審判機關適用法律之見解問題,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
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自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
受理。
十五、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國和聲請書為證券商提例違約損失準備金,可
否列為所得稅之費用損失,行政法院先後判決見解歧異,請求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六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一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八○號判決、八十二年度判字
第九四號判決與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一四○號判決,就證券商提列之
違約損失準備金,可否列為所得稅之費用,先後見解有異,請求解釋。既非不
同審判機關之見解有異,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六、黃陞階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五八五號等判決,所適用之法令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四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二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五八五號等判決,聲請釋憲。核
其所陳,係指摘主管機關適用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之見解不當,並違法行使裁
量權等情事,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七、王為威聲請書為退休金月利嫌低,有失公平,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四七七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二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退休金利息嫌低問題,迭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認與上開
規定不合,不受理在案,茲再以同一事由,請求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
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八、鄭硯香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八二九號判決違法違憲,請求解
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八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八二九號判決違法違憲,迭次聲請
解釋,均經決議不予受理在案。茲又聲請解釋,惟仍未指明該確定判決所適用
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
不受理。
十九、譚勇聲請書為對法務部檢察司之復函認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七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七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二十、楊雙伍聲請書為對刑事訴訟法之採證原則發生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四七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二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十一、孫省三聲請書為未經判決而受管訓處分,提起告訴及自訴,竟遭檢察官及法
院分別為不起訴處分與不受理判決,均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七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二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曾以未經判決而受管訓處分,提起告訴及自訴,竟遭檢察官及法院
分別為不起訴處分與不受理判決,均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
議決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復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依
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十二、楊昭錟、楊木蘭、柯玉英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抗字第二四○號
民事裁定消極的不適用司法院釋字第二二四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二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聲請人係對確定終局裁判未適用本院釋字第二二四號解釋
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十三、劉秀雄、劉黃素琴、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謝阿紗聲請書為台灣台北
地方法院拍賣抵押物事件有違法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六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二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債權人章肇鵬與聲請人劉黃素琴等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二年
度民執辛字第一三二一六號拍賣抵押物事件,就有關之裁判,一再聲請解釋,
均與規定不合,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在案(會台字第四一三六、四三九五
、四四三七及四五九○號),茲再以該法院七十二年度拍字第三三○○號裁定
有未記載債權額等情事,指其違法違憲,聲請解釋。核非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
律或命令牴觸憲法問題,聲請人據以聲請解釋,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
項規定,應不受理。
散會:十時四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