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000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3 年 04 月 22 日
83.04.22 第1000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林登山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一三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四七四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九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認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一三號裁定,未適用本 院釋字第二四三號解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 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龐俠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五○八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四七一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九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原為私立學校教員,因請求復職事件,迭經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 訟,均遭駁回,並一再聲請再審,亦受駁回之裁定。茲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 二年度裁字第五○八號裁定,適用法律顯有錯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 釋,既非主張原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本身,有何違憲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李金政聲請書為最高法院檢察署否准提起非常上訴,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六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九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確定,聲請提起非常上訴,又經 最高法院檢察署以(八三)台華字第一○六四號函否准所請,認有牴觸憲法疑 義,聲請解釋,既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主張有何違憲之處,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何克昌聲請書對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號判決所適用之高普考訓練 辦法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二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七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號確定判決,依高普考訓練 辦法之規定,未准聲請人就實任公務員年資抵免高考實務訓練,有牴觸憲法平 等原則,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決議,予以不受理在案(會台字第四三一 二號、會台字第四五六○號),茲復以同一理由再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仍有 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古天培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再易字第十七號民事確定判決,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九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再易字第十七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聲請解釋,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 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高萬發聲請書為對本院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有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九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八、李德元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八二號判決適用法令有違法、違憲 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三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九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醫療法事件,對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八二號判決 認事用法是否與法律及憲法牴觸,發生疑義,請求解釋,並非對確定終局裁判 所適用之法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九、戴明正聲請書為對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有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十、李主村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六十九年度再字第二十五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四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六十九年度再字第二十五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 解釋,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一、王道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號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四 十九年台上字第三○七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五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為異議之訴事件,對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號判決 所適用同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三○七號判例,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迭次聲請 解釋。經查上述判決係以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為裁判之依據 ,而非適用該判例為判決之基礎,因為決議不受理。茲聲請人仍執前詞主張該 判例確為終局裁判所適用等情,再請解釋,核其所陳,純屬見解問題,與首開 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二、李永福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一四五號判決有違法、違憲疑義, 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一四五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多次請求解釋,均經認與法定要件不合,不予受理在案,茲又執 前詞,再請解釋。仍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散會:十時二十分。